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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
 
       更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第二章第一节第八条(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原内容)
 
 
        更改为:
       (五)上市公司每年年底进行现金分红,禁止以送股配股形式分红,不能现金分红的次年加ST,连续两年不能现金分红的*ST,三年不能现金分红的退市。
 
理由:现金分红可以提高投资人的投资价值,对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有信心。以上为个人观点,欢迎补充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