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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检察官的民事抗诉案件大部分都败诉的现实情况,就知道法官有多强势了!
2008年的民事抗诉案件胜诉率是多少?能超过15%吗?
既然老百姓抗诉很少会赢,那还让他们这些绝大部分都是法盲的普通百姓去搞什么抗诉?
难道那些抗诉后仍然败诉的抗诉案件不是检察官按照法律程序审批而决定的抗诉案件吗?
既然通过检察部门二级审查决定抗诉的案件,为什么到了法官那里仍然会出现不能改判的结果?
是法官的权力比检察官大?还是法官比检察官的水平高?
两大机关都是在依据现有的国家法律在办理案件,为什么会出现一个机关说白而另一个机关说黑的情况?
个人认为:既然检察部门是经过二级审查才决定抗诉的案件,其改判的可能性应该至少在95%以上才合乎常理。
既然检察官有权对法官的判决结果有监督的权力,就应该赋予检察官与之监督权限相对应的权力,以此实现真正有意义的监督。
假设:指望一个法官在其系统内部自己人推翻自己同事的判决是根本不现实的,往往容易出现是第一个案件错了就一错再错错到底的连锁反应!试想,谁愿意因为自己的改判而去得罪别的法官哪?如果以后自己或涉及亲属的案件落到被得罪的法官手里不就亏大了?(这只是一个假设)
假设:法官之间如果互相卖面子不愿意改判,而检查官对抗诉案的结果又不必承担任何责任,那么抗诉案件难以胜诉的原因也许就在于此。(当然这还是假设)
在案件审理程序上,既然在抗诉案件启动了法律监督程序,那就有必要让这个法律监督程序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
只有抗诉案件胜诉率的大幅提高才能真正标志着法制社会建设的巨大进步!建设公平的法治体系刻不容缓。
建议:1、赋予检查机关更多法律权限。
2、在法律关系上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国家最高法和最高检应共同设立一个对社会公开的网络督察机构,对地方法官和检查官对存在分歧的抗诉案件通过网络向全社会公示并进行调查投票,由该部门根据社会民意并依据现行法律做出最终裁定。
只有不断发现并迅速消灭司法体系中存在的漏洞,才能行之有效的实现真正的法制社会而不是人治社会。
以上只是个人对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紧迫性的一点个人看法,不针对任何实体和个人,请勿对号入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