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眼看重庆:适此时是“约法三章”还是可能的“完美主 义”?
(本小文仅局限在政治哲学范围内的探讨)
一 “约法三章”
(在地球人类蹒跚地走过的数千年的步履之后,留下的是一朵朵血红的花。
在人是政治动物之前,人首先是个社会动物。这不仅仅是一个与生俱来,同时也是一个后天的必然选择。
在中西方都曾高举起过的“自然大 旗”上,写有过不少的自然约定。)
天法自然,这其中尤有两个大类的自然约定堪为基石:
约定一:国家(政 府)和人民(臣民)的自然约定。(用“臣民”的含义是不排除等级分工的可能客观存在)
约定二:人及人之间、社团及社团间和人与社团间的自然约定。
当约定没有得到贯彻时,其原因可能是由于有一方没有遵守约定,亦有可能是因为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关系没有得到成文一贯明确而有模糊处。(还有的一个原因,其约定的内涵并未有循自然之道,那么其已在自然约定的范畴之外另论)
就普遍共识的意义而言,教化与导向功能焉能或缺?
二 可能的“完美主 义”?
承上述,百里雷电,又何来波及下的暖阳融融?那么在作佣者为恶者应之以自然惩罚后,以“约法三章”再唤晓普遍共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其时也,如一副镇定与清醒剂,让次生牵生之惶惶者再次立命也。
况,从“黑”必至“腐”,“腐”之后又不可避免地要牵寻到体制,一个体制的不小变迁似正在风聚云会中……
让我们在重要层次上做出可为模式式的举措,似才能更便于广而推之,惠及兆民,并以一种普遍积极的心态期待可为更根本意义上的前进吧!(架构为架构,日常是日常长效机制)
(没有展开论述,点到而已,有诸多事要烦要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