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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重庆黑帮装备精良 女老大保养16个男人

重庆黑帮装备精良 女老大包养16个男人

                        2009-09-25 13:42:24 来源: 人民网(北京) 

       核心提示:谢才萍,江湖上人称“谢姐”,是重庆目前已逮捕的19个黑恶团伙首犯中唯一一位女性,江湖地位甚高,她是文强的弟媳。重庆市打黑成果展信息称,她长期包养16个年轻男子供自己玩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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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9月25日报道 以名车、名表等奢侈品为玩物,使用手榴弹、冲锋枪等“常规武器”及弩弓等“创新型”武器,包养多名异性供自己玩乐,黑老大们骄奢淫逸的生活在重庆“打黑除恶阶段性成果汇报展”上可窥一斑。

重庆扫黑行动正在揭开神秘面纱——9月19日起,一场预计持续10天的打黑除恶阶段性成果汇报展,正在重庆市公安局机关大院内举行。在这次展会上,重庆警方图文并茂地展现了3个月来重拳灭黑的多起典型案例,公开了10多个主要涉黑涉恶团伙的侦破过程和多幅涉案照片,绘制了他们的组织架构、保护伞,还展示了打黑除恶缴获的众多实物。

打黑战果低调曝光

这次展览显得十分低调,观众范围仅局限在该市公安系统干警及家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而普通市民和媒体记者并不在受邀之列。

9月21日上午,记者在一群警察家属的帮助下进入到成果展现场。现场分设三大块,即重庆市公安局大院和主楼一层大厅、侧楼走廊。大院内展示的是高级轿车;主楼一层大厅分区陈列缴获的文物古董、珠宝、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毒品等;打黑的典型案例则用文字、图像集中展示在右侧楼走廊里。

主楼一层大厅展示的是价值连城的文物古董、珠宝,以及枪支弹药、毒品等违禁品,所以安保措施严密,展台前都有荷枪实弹的特警把守,警惕地盯着每一位参观者,气氛紧张。

据记者统计,这次展示的打黑除恶缴获的实物品种众多,价值高昂。其中包括高级轿车65辆;名贵手表85块,每块价值都在万元以上,甚至高达上百万元;高档手机12部;黄金首饰15件;文物古董29件;61.53公斤、价值2000多万元的毒品等。

黑老大都极尽奢侈

在重庆市公安局大院里排开的65辆高级轿车,是从打黑风暴中所查获的166辆中选出来的,品种涉及宾利、奔驰、玛莎拉蒂、兰博基尼、保时捷等各种世界顶级名车,宝马简直成了日常货色。

这些名车大多是被打掉的“黑老大”们的坐骑。其中有8辆最好的车被放在第一排,它们分别是陈明亮、黎强、陈坤志、岳村、龚刚模等赫赫有名的富豪“黑老大”所驾之车,旁边都放有一块说明牌。

陈明亮驾驶的是一辆价值500万元的宾利雅致(车牌号渝AX0005),旁边是陈妻左保书的一辆黄色顶级跑车兰博基尼(车牌号渝A57777),价值300万元。岳村坐的也是500万元的顶级宾利。

黎强的车是300多万元的奔驰,还另外花费100万元进行了内部改装;岳宁开的是400万元的奔驰;陈坤志的是300万元的黑色玛莎拉蒂总裁系列轿车;邓宇平和龚刚模,坐的分别是价值200万元、140万元的奔驰。

事实上,重庆“黑老大”们早已把自己的坐驾看成了自己的身份象征,更是炫富的方式,为此他们很多人玩车成瘾,不惜重金买车。重庆顶级夜总会万豪白宫老板、黑老大岳宁就号称“名车王子”。

这次成果展上陈列的名贵品有很多缴获自陈明亮之手,包括一款价值37万元的VERTU世界限量版黄金手机和他送给妻子左保书的价值200万元的5克拉顶级钻石。

陈明亮还沉迷于文物的收藏、盗卖。在警方从陈明亮处缴获的大量文物、玉器及翡翠瓶中,两把价格无法估量的青铜剑让许多参观者惊叹。警方人士透露,这样的文物属于陈明亮团伙非法偷掘古墓和盗贩文物而来。同时,陈明亮一伙还投其所好,通过送古董贿赂政府官员,建立保护伞。

挥霍“黑金”拼命追求物质享受,骄奢淫逸,可谓重庆“黑老大”们的共同“情趣”。长期盘踞渝北区两路的“黑老大”邓宇平所戴手表价值60万元。南岸区黑老大岳村,其手机也是一款价值21万元的VERTU黄金手机,他为博得情妇欢心而为其购买的一块“江诗丹顿”手表更是价值100多万元。

帮规严密装备精良

江湖上人称“村哥”的岳村,本是重庆警方一员干将,早年曾是重庆上清寺地段的一名联防员,后因“工作认真”正式进入公安系统。后来岳村进入重庆市公安局重案组,上世纪90年代因工作突出而被晋升为南岸区南滨路派出所所长。那时的年轻警员都视他为楷模。知情人称,岳村义气、心狠、胆大,有匪气,后逐渐与“黑社会”人物有了深入交往。

打黑成果展的信息称,1996年开始,岳村在南岸区建起了自己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位所长竟用管理派出所警察的方法,对手下团伙成员实施集中管理模式,并建立起“三要两不要”、“五条禁令”、“三刀六洞”等帮规。

2004年左右,岳村从警察岗位上病退,很快成为一名千万富翁,开着奔驰车到处招摇。打黑成果展披露说,他和他的团伙正是以开办邦德公司为名,长期通过跟踪、监听等卑鄙手段,疯狂地对党政官员、企业老板进行敲诈。

今年6月24日凌晨5时,岳村黑社会团伙被打掉。截至目前,已控制团伙成员79名,查获枪支15支,各类子弹277发,缴获犯罪所得共近200万元,车辆16辆,查封房产13处,冻结涉案资金5230万元。

重庆警方打黑成果展上展示了查获的岳村团伙专门用于窃听、监听、跟踪定位的22件仪器,包括探测摄像头的电子狗,监听窃听的蓝牙接

犯罪武器还有“创新”

在武器上,岳村团伙创新性地使用了弩弓和电子消防枪。“弩弓射出利箭不会像开枪时发出大的声响,但杀伤力很大。”重庆警方人士称,这是继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后又一实施暴力犯罪的利器,威力与枪支弹药难分上下。

而在杀人的凶残性上,龚刚模团伙让人胆寒。打黑成果展披露信息说,这个曾担任重庆银钢集团销售公司总经理的“黑老大”,专门组建有“杀人生产队”,为“社员”配置自制砍刀、手枪等武器,并有严密的内部分工。龚刚模自己拥有一把六连发转轮猎枪。

重庆黑恶势力枪患着实严重。9月21日,记者在重庆打黑成果展的武器展区看到,打黑风暴中多种枪支弹药被查获,重庆黑帮竟配置有手榴弹、手雷、冲锋枪以及勃朗宁等世界名枪。本版文据《时代周报》

唯一女黑老大谢才萍是文强弟媳

包养16个年轻男子玩乐

谢才萍,江湖上人称“谢姐”,是重庆目前已逮捕的19个黑恶团伙首犯中唯一一位女性,江湖地位甚高。在这次打黑成果展中官方首次披露她与文强是“亲戚关系”:她是文强的弟媳。

这个女人原是巴南区一名税务人员,据称后通过文强调到重庆市税务部门。她性格张扬,嗜赌,2000年从单位离职后,纠集人员合伙开设赌场。据重庆市打黑成果展信息,从2000年到2008年,谢才萍在重庆市多个区县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获利数千万元。

其实这个女人在2005年就曾经“翻船”。当年11月29日零时,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组织200名警察突查长滨路观音洞茶餐厅,端掉一个巨型赌场,搜出了25台赌博机,大量麻将、扑克牌等赌博工具,抓获103名涉赌人员,缴获赌资35万余元。

这个巨型赌场就是谢才萍和其他4人合伙开设的,此后她因涉嫌聚众赌博被判处拘役。但出来后,谢才萍变本加厉,大肆利用与文强的亲戚关系,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20余人,有组织地进行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她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谢才萍不断拓展势力范围,赌场网点先后共开设近30个,遍及重庆市多个区县。但因为有文强这棵大树,她有恃无恐。重庆打黑成果展信息说,2008年8月,重庆市治安总队一民警在谢的赌场执行秘密侦查时被发现,谢召集马仔对该警察进行毒打,并将其绑到南川区城郊一建筑工地,限制人身自由长达6小时。

在今年6月启动的打黑风暴中,谢才萍黑恶势力团伙终于被掀翻。9月21日,重庆市检察机关对谢才萍等人涉黑案提起公诉,包庇、纵容谢才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原渝北区公安分局黄泥派出所副所长郭胜、民警甘勇,也一并被提起公诉。

让人瞠目的是,谢才萍在个人生活上极度荒淫。重庆市打黑成果展信息称,她长期包养16个年轻男子供自己玩乐。

涉黑组织架构公布,文强团伙强奸罪列首位

落马高官“伞”下各有人

对于重庆市原司法局长、重庆市公安局原常务副局长文强,成果展专门绘制了文强团伙的组织构架图。文强为金字塔塔尖,下面分别是文强的四大“黑将”——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原副总队长黄代强、治安总队原总队长陈涛,公交分局原副局长赵利明,垫江县原副县长、原公安局长徐强。通过这四大黑将,文强为6大黑帮提供“保护伞”:陈明亮团伙、龚刚模团伙、岳宁团伙、王小军团伙、王天伦团伙、谢才萍团伙。文强团伙涉嫌哪些罪行?记者看到成果展信息将强奸罪放在了首位。

文强专案组缴获的实物在成果展上也进行了展示,是5件文物古董,包括:佛头,象牙雕刻,两个清代瓷瓶,张大千的真迹画《黄山云泉》。知情人士称这些东西是文强的受贿品。现场解说人员表示,这些古董、文物价值高昂,有些属于国宝,目前尚未对它们进行估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弢为何落马?警方成果展称,主要是为陈坤志黑恶团伙提供保护伞,收受巨额贿赂。

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彭长健落马,主要是为陈明亮、岳宁等黑恶团伙提供保护伞,收受贿赂。此前重庆警界盛传他于“双规”期间因急性心肌梗塞病故证实为谣传——9月21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已表决同意该市检察院批准对其逮捕,采取强制措施。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局长陈洪刚,被证实主要为岳村等5个黑恶团伙提供保护伞,收受贿赂。而北碚区副区长赵文锐、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副检察长毛建平被掀翻,是庇护北碚“黑老大”王兴强。(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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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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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仍在操纵司法不让民告官
    
依法治国  构建和谐社会  何从谈起?
    
请求领导督办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
    
请求屏蔽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力区

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本行政诉讼赔偿案经正发大学和青化大学的有关篆家教守论证,完全符合立案标准。本人已将本起诉状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蓬莱市人民法院递交了1年多,但两级法院始终不立案;贪官并威胁再告就劳教你两年。《行政诉讼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在7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的决定。烟蓬两级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的行为,是严重违法行为。而贪官却向上级领导汇报假情况说该案已经结案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满意。这不仅是故意徇私枉法行为,而且是流氓无赖的行为。导致这种行为的原因就是因有流氓无赖的贪官始终在幕后操纵司法
    
我请求屏蔽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力区,
    
请求领导审查审阅本案,督办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号)文件规定依法立案。
    
请求大家讨论本案呼吁法院依法立案,让民告官不再难!!
        
请求人: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敏  2008  6   8  

http://hi.baidu.com/bbbttt666

附行政起诉状如下

                     行政起诉状
    
原告(赔偿申请人):吴强敏 、男、49岁、汉族,  籍贯:山东省蓬莱市           登洲镇万寿村后下洼街29号。
    
工作单位:蓬莱市财政局    住址:京蓬生活北区4号楼东单元301
    
联系电话:     13583503386    0535 5618788   0535 5810578
    
被告(赔偿义务机关):蓬莱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胡昆左     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所实施的刑事侦查权是借刑事侦查之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赔偿经济损失。
    
三、由赔偿义务机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吴强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四、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处理好吴强敏恢复职务的善后工作。
    
五、返还非法扣押的财产和物品。
    
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1999年群众匿名举报蓬莱市财政局长孙维家有贪污行贿等行为,孙维家于9965到公安局举报说是吴强敏写的匿名诬告信;公安当即对吴强敏立案并开展侦查活动。至99930止,近四个月的侦查没有发现吴强敏有任何犯罪事实后;孙维家说政治上找不到毛病可以从经济上找吴强敏的问题修理他。于是蓬莱市公安局便于99101突然搜查吴强敏的住宅和办公室,105对吴强敏签发了拘留证。公安这一违法行为,激起了吴强敏的愤怒。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吴强敏踏上了漫长的举报控告上访路。同时公安开始通缉吴强敏,黑社会开始追杀吴强敏。当北京记者9912月来蓬采访公安非法搜家迫害举报人时,蓬莱市公安局又篡改立案时间和立案内容及对象,将立案报告书吴强敏诬告陷害孙维家贪污受贿改为诬告陷害孙维家强奸妇女和贪污” 的内容。并让记者做吴强敏的工作:只要不举报,公安就不抓吴强敏了。见到吴强敏一直坚持举报控告,蓬莱市公安局于20001210对吴强敏发布了网上通缉令;为了进一步灭杀吴强敏,又于200241报公安部,将吴强敏列为A级逃犯在全国网上通缉7200645吴强敏在宝鸡上火车时,不幸做为网上全国通缉A级逃犯,被宝鸡市铁路公安抓获。于20064510日被羁押在宝鸡铁路看守所。200641055 被带回非法羁押在蓬莱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先后有4批杀手采取各种手段和方式对吴强敏进行暗杀,狱中吴强敏几次险些命丧黄泉。2006552006113,蓬莱市公安局又对吴强敏实施非法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为了阻止控告举报,蓬莱市公安局又于2008311323将吴强敏非法拘禁在不足10平米铁栏杆小屋里12天,2008814830又非法拘禁在铁栏杆小屋里16天。
    
原告吴强敏认为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所采取的刑事侦查行为,实际是借刑事侦查之名滥用侦查权帮助孙维家侵害和迫害原告人身自由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违法。在原告受到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立案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为了对公民起诉权的保护,原告认为人民法院不能将认定是否是刑事侦查行为的判定权交给公安机关自身,由公安自己说是刑事行为,就是刑事行为的错误判断。这样将会导致公安常借以刑事侦查为名,实施非刑事侦查之目的的违法行为发生;继而逃避行政诉讼,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审判的权威。因此,原告现根据《宪法》第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利。和《行政诉讼法》第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相应的规定;特具本行政起诉状。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1999]行他字第26号第一条受诉法院在公安机关被诉行为的性质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并无不当的答复意见和《行政诉讼法》第67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被诉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法院应予一并审理解决等有关法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借刑事侦查之名后,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导入行政审判程序进行合理审查;并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所实施的刑事侦查权是借刑事侦查之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及判被告赔偿由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重大损害。其诉讼理由如下:
    
一、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所实施的侦查行为的本质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我国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职能,一是行政管理职能;一是刑事侦查职能。也就是说,公安侦查行为包含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对行政案件的侦察两种情况。判断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的侦查是否是刑事侦查行为,根据2000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的一个排除性规定:“ 关键是看蓬莱市公安局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是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否能举出吴强敏有犯罪事实的依据,符合刑事立案的条件;是否有证据材料证明吴强敏涉嫌犯罪,符合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蓬莱市公安局举不出吴强敏有犯罪事实的证据,就失去了刑事侦查行为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无论蓬莱市公安局有无侦查手续,因其从根本上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刑事侦查的立法目的;即使手续再齐全,因其所做出的行为是针对一个案外人或无辜人做出的,根本不是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也就是说是非司法行为。其实际就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违法并具有可诉性。  现将蓬莱市公安局在本案的非司法行为的表现简述如下:
    1.
从立案的事实条件看非法性  《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是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法律依据。但是,立案必须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基础上。其立案条件有二:
    
一是犯罪事实的存在,即有一定的事实和材料证明发生了刑法所禁止的某种危害社会行为,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某行为虽然有违法性且对社会造成危害,但是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序,就只能视为一般违法行为,不能纳入刑事诉讼程序。
    
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必须是依法给予刑法制裁的。
    
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立案。由于立案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直接目的,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应立案追究。即使已经立案,也应撤销案件。
    
本案中,蓬莱市公安局既没有审查孙维家陷害吴强敏的口供是否属实,也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能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实,并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且达到给予刑法制裁的幅度符合立案的条件,就偏信腐败分子孙维家的诬告,于199965对吴强敏刑事立案。这种凭空立案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6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70条规定,完全背离了刑法的基础和目的;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该行为无论有无手续因其是针对案外人和无辜人作出的,都是严重违法立案和非法立案的行为;是明显以刑事立案为借口帮助孙维家迫害原告吴强敏的报复陷害行为。蓬莱市公安局为逃避对吴强敏非法立案的法律责任,又篡改立案时间和内容及通缉令档案;并于2007124谎称该案是因孙维家被诬告之事立案不是对吴强敏之人立案,所以不能撤销案件(见2007040号公安信访答复意见书)。如果真是对孙维家被诬告之事立案没有对吴强敏之人立案,那么在对吴强敏未启动刑事司法程序情况下的侦查行为更是违法的行政行为;这也是公安前后自相矛盾弄巧成拙,自己否认司法行为的铁证。而且孙维家被诬告之事应属自诉案件,公安局更不应该介入。蓬莱市公安局竟敢在无凭无据的情况下,帮助孙维家对一个无辜之人和案外人采取非法搜查、非法通缉、非法拘留、非法监视居住和拘禁等强制措施,更暴露了蓬莱市公安局的真正行为目的是替第三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徇私枉法行为;更证明其行为是利用公权力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非法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该行为违法并具有可诉性。
    2. 
从案件的结果标准看是非司法行为   司法行为的最大特点是公安机关在采取各种措施之后,最后的结果是又有新的司法行为出现或行为人构成犯罪;否则就是非司法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的原告吴强敏没有任何犯罪事实,更不构成犯罪;由案件的结果(蓬)公刑赔字[2007]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可以证明。因此,蓬莱市公安局这种背离刑法的基础和目的的行为,失去了对原告刑事侦查的前提要件。也就是说,无论蓬莱市公安局有无合法的侦查手续,因其从根本上违背了刑事侦查的基本原则;都不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种行为完全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违法并特别具有可诉性。
    3
、从行为目的性看是利用公权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犯罪行为 刑事侦查主要是为了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要采取侦查措施,不能靠主观臆断,必须有证据证明嫌疑存在才能采取侦查措施。蓬莱市公安局在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已达到必须对吴强敏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反而在孙维家怀疑是吴强敏写的匿名举报其贪污受贿信的时候,便对吴强敏采取搜查、通缉、拘留、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说明蓬莱市公安局的行为目的不是揭露犯罪,而是个别公安与孙维家相互勾结故意打击迫害举报人;其动机是在帮助孙维家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一点可以从孙维家口吐狂言和行使侦查权的公安内部科室得到证实:孙维家对原告说,政治上找不到你的问题,可以从经济上找你的问题修理你;公安不让刑警大队侦查诬告案而让经保大队侦查吴强敏,目的就是为了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敏是否有经济问题和搜找吴强敏所掌握孙维家的受贿材料。由蓬莱市公安局对原告吴强敏变更强制措施的步骤与孙维家的态度、目的和利益相辅相成可以进一步证实,蓬莱市公安局不关注案件的事实与结果,违背刑事侦查的目的和宗旨,在客观上和主观上都起到了打击迫害举报人的作用,是明显利用公权力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非法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违法并具有可诉性。
    
二、动态分析蓬莱市公安局侦查举报人的本质和目的,是利用公权力配合第三人对公民实施迫害的犯罪行为,是具有明显地滥用职权肆意枉法的非司法行为。
    
现在让我们对蓬莱市公安局的侦查行为进行整体动态分析,可以看出本案实际上经过五个发展间段:
    1
、受理阶段    公安局接到孙维家的报案后,由于公安暂时对案情不完全掌握,仅从这时的情况分析,蓬莱市公安局暂按诬告陷害罪来受理,该行为应属正常。
    2
、故意违法阶段    该阶段包括两个步骤,一是呈请立案报告书前的审查,二是立案决定书前的审查。公安侦查人员对受理孙维家的报案材料通过了解审查后,应分析是否属实是否达到立案的标准和条件;有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犯罪事实,而后再决定是否立案。本案的侦查人员在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下,便报请领导申请对案外人立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意违法行为。审批立案决定书的负责人,是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最后一道把关人。蓬莱市公安局审批立案决定书的负责人在明显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凭空对一个案外人和无辜人批准立案的行为,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83条、第86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明显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故意违法行为。
    3
、徇私枉法阶段   9965930,经过四个月对原告的非法侦查,蓬莱市公安局没有发现原告有犯罪事实。此时蓬莱市公安局撤销对吴强敏的错误立案,对原告吴强敏还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害,而且原告也可以原谅。但是,蓬莱市公安局个别人员为了帮助孙维家达到从政治上找不到修理原告的问题,可以从经济上找的目的,于99101突然搜查吴强敏的住宅和办公室,105对吴强敏签发拘留证;使案件的性质发生了本质变化。公安的搜查和拘留的动机不是为了以揭露和证实犯罪为目的,而是借刑事侦查之名帮助孙维家查找原告是否有经济问题和所掌握孙维家受贿的材料及证据,达到帮助孙维家打击迫害原告的目的。这是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111条、第61条、第89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70条、第105条规定的枉法行为,明显不是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而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徇私枉法行为,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4
、帮助孙维家实施杀人犯罪阶段   原告在逃避追杀和通缉的举报路上,始终采取与家人密码联络的方式,并且每周就换一个省或市住地;致使追杀的黑社会组织和非法追捕的公安无法找到原告。为了找到原告的下落,贪官又勾结公安伪造证据于20001210对原告发布了网上通缉令,并于200241报公安部,又将原告列为A级逃犯全国通缉。法律规定被通缉的嫌疑人一旦逃跑,公安人员可以使用武器。由非法通缉原告的举动可以看出,公安发布通缉令的动机是帮助孙维家查找原告的下落,目的是帮助贪官杀人灭口或者是以 “逃犯拒捕的罪名开枪杀死举报人(原告)。蓬莱市公安局竟敢违背刑事侦查目的和宗旨对一个无辜之人和案外人签发拘留证和发布通缉令的行为,不仅是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2条规定的非法行为,而且是个别公安与贪官勾结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行为。这一违法行为明显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违法行为和徇私枉法故意杀人犯罪行为。
    5
、故意杀人未遂犯罪阶段  贪官失去以逃犯拒捕的罪名向举报人(原告)开枪灭口的机会后,蓬莱市公安局又于200641055 将原告非法羁押在蓬莱市看守所内。《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或者撤销案件。蓬莱公安二十四小时以内不但不释放原告反而故意羁押30天。羁押期间先后有4批杀手采取各种手段和方式对原告进行暗杀,原告狱中几次险些命丧黄泉。蓬莱市公安局将一个无辜之人和案外人非法羁押30天,其动机和目的就是个别公安为贪官暗杀举报人(原告)提供环境、地点及时间,这明显不是《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种不法行为不仅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贪官与个别公安勾结实施故意杀人未遂的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的一切侦查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非法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司法行为,是明显利用公权力配合第三人对公民实施迫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第41条、第54条第2款第5项等规定,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所实施的刑事侦查权,是借刑事侦查之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三、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害。作为蓬莱市财政局的主要业务骨干,吴强敏在财政事业上曾连年被省人事厅或省财政厅及市县评为先进工作者,连续六年被记功、记大功、记三等功等;并在省以上刊物上发表十多篇有重要指导性的论文。吴强敏的工作业绩和品德,不但得到财政部门的肯定;也得到了社会的肯定;是省市县财政系统比较有名的业务能人和严于律己的工作者。然而,吴强敏却因敢于批评揭露孙维家的腐败行为遭到孙维家的诬告陷害。赔偿义务机关蓬莱市公安局在没有审查孙维家陷害吴强敏的口供是否属实的情况下,也没有确凿证据能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便对吴强敏采取非法搜查、通缉、拘留、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直接导致吴强敏10年多不能上班,不能回家,长期流离失所亡命天涯,所受的委屈和苦难非常人所能忍受;给吴强敏所造成的心身重大损害非金钱所能衡量。
    
冤案不仅给吴强敏本人造成极大的伤害,也给吴强敏全家带来难以估量的伤害。吴强敏双方父母都已是年愈古稀并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老人,得悉儿子被通缉拘留的消息后,几次昏厥过去,至今心灵留下难以弥补的创伤;吴强敏的妻子,更承受了冤案给家庭带来的巨大灾难;并被贪官逼迫提前下岗,身心都遭受到严重的伤害,一年多就变老了许多;吴强敏的儿子,是蓬莱市学生中成绩一直名列前茅的学生,因冤案使他成绩连年下降…… 
    
在吴强敏10年的不断举报控告和寻求保护的路上,为了躲避非法追捕和追杀,平均每周就要换一个居住地。为了躲避公安对通迅工具的非法窃听,平均每通二次话就要换一个手机或话卡。致使吴强敏不但在经济上遭到巨大损失,而且仍不断遭到迫害、残害、和暗杀;使吴强敏实实在在的九死一生。然而,这10年的艰难困苦漫长的维权上访路;却换来一张杯水车薪无人置信的2509.8元的赔偿书。原告认为这是显失公平的,是不足弥补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心身损害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被诉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法院应予一并审理解决之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9条、第13条、第15条、第30条之规定,《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21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和(法释[2001]7《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50条等有关法规规定,原告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被告:
    1
、依法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所实施的刑事侦查权是借刑事侦查之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
、由赔偿义务机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吴强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4
 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处理好吴强敏恢复职务的善后工作。
    5
、返还非法扣押的财产和物品。
    6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此致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原告)      吴强敏
                        
赔偿申请人(原告):吴强敏

 

中央要求透明应对涉法信访
瞭望新闻周刊)近日中央对进一步规范涉法涉诉信访提出要求: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其中要求,对涉法缠访缠诉,将组织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公开质证,保证处理公开透明。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还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处理结果,提高信访问题终结工作的公信度......见楼下评论:

 
问贪官为何不敢质证证据?几万万人民在等回答!

谁在抵制 堵塞 践踏党中央的指示精神

请求回避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利区
不管遭受多大的冤屈,我终生都跟党走--吴强敏
  

尊敬的中纪委贺国强书记、山东省委姜异康书记:
 你们好!我们全家10多人依法到北京及省市走访无数次(每月都到有关部门去):要求公开质证证据和将开除党职及工职的决定与本人见面。燃而,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诉求却始终得不到答复意见,并让我们跑了10年。贪官怕暴露伪造的假证据和材料,对我们的诉求避而不答,操纵有关人员与我们玩起了躲猫猫及栽赃陷害我。贪官先是派一些妖女化装成上访的向我献媚,企图给我栽脏流氓罪。当阴谋被我识破后,又每天雇用一些人跟踪我,不管我走到哪个部门走访登记,都被跟踪当时消掉登记号。贪官仅将我登记的号消掉还不满足,又勾结敌对势力(贪官与敌对势力是一丘之貉)假装成国内外名报记者,以采访我及家人为名,企图载脏陷害我与敌对势力有联系以达到给我扣上对党不满或反党的帽子。
 举报贪官不是反党,贪官永远代表不了党!举报人在这里公开叫板贪官:你敢不敢当着领导和全国人民的面公开质证证据?
 我在走访无数次得不到答复后,万般无奈只好网上发帖暴光、举报、求助。燃而举报帖子发出后,又被贪官使用各种手段及利用公共权利通知网站将该贴删掉。同时贪官还指使有关专业人员控制或干扰我的电脑不让我网上举报和暴光,并使用高技术篡改我帖子内容栽脏陷害我。为防举报贴再次被封杀,我只好用同音字或英文代替真名发贴;主贴发不上只好在回复栏发贴(如在中华网的户名叫天涯小草,通过二次编辑的方法在主贴楼下发表举报贴子,现在也发不上了);在这个城市网络发不上就跑到另一个城市发贴。而今我为举报贪官已跑遍大江南北百多个城市网吧发了上万次贴,但最终都被贪官使用各种手段封杀了该举报贴。是谁剥夺了人民的举报权利和说话权利??
 贪官使用上述手段见我仍不屈服,近期又再次威胁我你会自杀的。我在这里向领导和全国人民声明:在被通缉7年的苦难日子里我坚强的走出来了;再狱中几次险被贪官按上自杀的名称命丧黄泉,经过九死一生我闯出来了;在被追杀10年的险情中,经过智搏和游击我斗过来了。我能有这样的坚强精神和毅力,靠的是对党和政府的坚定信念和求生的欲望。而今部份罪名已撤销,使我精神更加饱满和焕发,生活更加振奋和乐观;身体更加强状和健康。如再发生不测,那就是贪官又一次上演自杀和迫害所致。我在这里以一个老共产党员的身份再再次向党和全国人民宣誓:无论贪官如何栽赃陷害我、不管遭受多大的冤屈、都改变不了我永远跟党走及忠于党的信念和与腐败分子及敌对势力斗争到底的决心。我敬请全国人民关注此案。
 我现在这里向领导和全国网民及专家呼吁和求助:
 1.请求省委直接受理本案,回避和屏蔽烟台市委常委刘树琪的权利区。我的案件与刘树琪有关连,而刘树琪作为烟台市委常委又分管蓬莱市的信访,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会给我及时公证解决的,我请求回避。
 2
、请讨论利用公共权利封杀举报帖子是否违法?
 3.
请全国网民给我舆论支持并帮助我转发帖子传递给领导

4.请求公开质证证据:(1)、我被押在蓬莱市看守所时,共做了两次笔录。第一次是公安局张波拿事先写好的笔录让我签字。我看完后,发现让我回答的后面留有空行,我当场就拿笔要把空行划叉割掉,张波不让割,说做笔录都是这个样式,我说财务上做凭证时有空格都割掉,张波说这个与你们财务不一样;无奈我只好在笔录上签了字。第二次是时振宇拿着事先写好的笔录,说你写给有关部门举报孙维家的信,我们准备转给纪委,你签个字吧。我看时振宇第一页笔录上半截全是中央等各部门的名称,下半截全是空的,我就要在第一页上半截问话后面签字,时振宇不让我在那里签字,让我把名签到第二页上。这样第一页下半张全是空的。通过公安局治安科不让我走访把我拘禁在掺驾疃基地等地方做笔录时,我发现做笔录不是像张波和时振宇那样可以留有空行。现在回想起来,张波和时振宇这样做有事后填空伪造假供词的嫌疑,其他证据更有造假的嫌疑,我强烈要求让当事人公开质证证据。
 (2)、开除党职和工职的证据和材料系伪造,我强烈要求公开质证证据
 (3)、上报通缉的证据和材料是假的,我强烈要求公开质证证据。贪官为了将举报人致于死地,使用各种手段伪造证据和材料上报公安部将我列为A级逃犯。为了掩盖伪造假证据和假材料的犯罪行为,不仅始终不让我质证证据,还向领导汇报假情况。我在这里再再次问蓬莱市公安局你敢不敢把证据摆在阳光下让当事人公开质证?!几万万人民在关注和等待回答(已等待多年了)!!为何不敢质证证据?
 5.请求对举报问题给一个答复意见,请求对烟台市委常委 副市长刘树琪依法立案。
 党中央反复强调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规范执法行为。上访是既耗人力物力财力,又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事情。从心里说,我们一万个不愿意上访。可是,我们不上访谁来给解决问题呢?我们申诉、举报、控告了9年多共发出6000多封次信和本人亲访上百次,却始终得不到答复意见或任何告知或信访三见面。而贪官却伪造假材料向领导汇报说该案已经办结当事人满意,同时又威胁我如再告就劳教你两年。我们依法反映诉求,可有关人员不依法给我们答复。贪官这是在故意制造不安定因素逼着我们上访,这也是我们无奈的选择。
  举报人: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敏

http://hi.baidu.com/bbbttt666  2009 7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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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长征第一步走完了,如何处置才是真正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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