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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分析通缉拘留举报人的本质和目的...
尊敬的孟建柱部长 吴鹏飞厅长:
你们好!我叫吴强敏,系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农业税征收处主任。1999年群众匿名举报蓬莱市财政局长孙维家有贪污索贿等问题,孙维家怀疑匿名信是我写的遂与公安人员勾结,非法搜查我的住宅、非法拘留我30天、非法监视居住我半年、非法拘禁我30多天;并将我列为公安部A级逃犯,在全国网上通缉7年。
蓬莱市公安局为了包庇司法队伍中的败类,始终不确认其行为违法并多次胡编造假欺骗当事人。例如当事人要求撤销案件,公安局造假9年谎称“没有对吴强敏立案所以不能撤销案件”(见2007040号公安信访答复意见书)。当专家教授认为公安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司法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蓬莱市公安局一夜间又承认是对吴强敏立案并撤销案件。撤销案件理由应写成“因没有犯罪事实而撤销案件”,但其为了包庇徇私枉法的人员,却写成“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撤销案件”(见撤销案件决定书)。究竟谁在幕后操纵司法反手为云腹手为雨?!党和人民赋予公安的权利就这样被贪官肆意奸淫吗?!请问蓬莱市公安局你敢不敢把证据摆在阳光下让当事人公开质证?!几万万人民在关注和等待回答!!我请求将撤销案件的理由纠正为:“因没有犯罪事实而撤销案件”。
该案件不管撤销不撤销,其公安所采取的立案、搜查、通缉、拘留、监视居住、非法拘禁等强制措施的每个环节从程序和实体上都违反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明显的具体行政违法行为。我请求公安部和省有关部门依法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民所实施的“刑事侦查权”是借刑事侦查之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蓬莱市公安局执法行为违法的理由如下,请领导审查审阅:
1.从立案的事实条件看非法性 《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是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法律依据。但是,立案必须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基础上。其立案条件有二:
一是犯罪事实的存在,即有一定的事实和材料证明发生了刑法所禁止的某种危害社会行为,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某行为虽然有违法性且对社会造成危害,但是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序,就只能视为一般违法行为,不能纳入刑事诉讼程序。
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必须是依法给予刑法制裁的。
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立案。由于立案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直接目的,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应立案追究。即使已经立案,也应撤销案件。
本案中,蓬莱市公安局既没有审查孙维家陷害吴强敏的口供是否属实,也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能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实,并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且达到给予刑法制裁的幅度符合立案的条件,就“偏信”腐败分子孙维家的诬告,于
2. 从案件的结果标准看是非司法行为 司法行为的最大特点是公安机关在采取各种措施之后,最后的结果是又有新的司法行为出现或行为人构成犯罪;否则就是非司法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的原告吴强敏没有任何犯罪事实,更不构成犯罪;由案件的结果“(蓬)公刑赔字[2007]第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和2007040号公安信访答复意见书”可以证明。因此,蓬莱市公安局这种背离刑法的基础和目地的行为,失去了对吴强敏刑事侦查的前提要件。也就是说,无论蓬莱市公安局有无合法的侦查手续,因其从根本上违背了刑事侦查的基本原则;都不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种行为完全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违法并特别具有可诉性。
3、从行为目的性看是利用公权力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犯罪行为。 刑事侦查主要是为了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要采取侦查措施,不能靠主观臆断,必须有证据证明嫌疑存在才能采取侦查措施。蓬莱市公安局在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实的时候,也没有证据证明已达到必须对吴强敏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刻,便在孙维家怀疑是吴强民写的匿名举报其贪污受贿信的时候,就对吴强敏实施搜查、通缉、拘留、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说明蓬莱市公安局的行为目的不是揭露犯罪,而是个别公安与孙维家相互勾结故意打击迫害举报人;其动机是在帮助孙维家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一点可以从孙维家口吐狂言和行使侦查权的公安内部科室得到证实:孙维家对吴强敏说,“政治上找不到你的问题,可以从经济上找你的问题修理你”;公安不让刑警大队侦查“诬告”案而让经保大队侦查吴强敏,目的就是为了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敏是否有经济问题和搜找吴强敏所掌握孙维家的受贿材料。由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变更强制措施的步骤与孙维家的态度、目的和利益相辅相成可以进一步证实,蓬莱市公安局不关注案件的事实与结果,违背刑事侦查的目的和宗旨,在客观上和主观上都起到了打击迫害举报人的作用,是明显利用公权力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非法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违法并具有可诉性。
培根曾经说过一句话:如果一次犯罪可以说是污染了水流,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则是污染了泉源。上述司法人员故意知法犯法,不仅是国家最大的隐患,而且是祸国殃民的泉源。
二、动态分析蓬莱市公安局侦查举报人的本质,是个别公安人员利用公权力配合第三人对公民实施迫害的犯罪行为,是具有明显地滥用职权肆意枉法的犯罪行为。
现在让我们对蓬莱市公安局的上述行为进行整体动态分析,可以看出本案实际上经过五个发展间段:
1、受理阶段 公安局接到孙维家的报案后,由于公安暂时对案情不完全掌握,仅从这时的情况分析,蓬莱市公安局暂按诬告陷害罪来受理,该行为应属正常。
2、故意违法阶段 该阶段包括两个步骤,一是呈请立案报告书前的审查,二是立案决定书前的审查。公安侦查人员对受理孙维家的报案材料通过了解审查后,应分析是否属实是否达到立案的标准和条件;有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实,而后再决定是否立案。本案的侦查人员在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下,便报请领导申请对案外人立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意违法行为。审批立案决定书的负责人,是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最后一道把关人。蓬莱市公安局审批立案决定书的负责人在明显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凭空对一个案外人和无辜人批准立案的行为,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83条、第86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明显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故意违法行为。
3、徇私枉法阶段 自
4、帮助孙维家实施杀人犯罪阶段吴强敏在逃避追杀的举报路上,始终采取与家人密码联络的方式,并且每周就换一个省或市住地;致使追杀的黑社会和非法追捕的公安无法找到吴强敏。为了找到吴强敏的下落封杀其举报,孙维家又勾结公安于2000年12月10日对吴强敏发布了网上通缉令,并于2002年4月1日进一步伪造假材料报公安部,又将吴强敏列为A级逃犯全国通缉。蓬莱市公安局在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民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对一个无辜之人和案外人签发拘留证和发布通缉令的行为是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2条规定的非法行为,这一违法行为明显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由此举动可以看出,公安发布通缉令的动机是在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敏的下落,目的是帮助孙维家杀人灭口或者是以 “逃犯拒捕”的罪名开枪杀死举报人吴强敏。公安这种违背刑事侦查目的和宗旨的行为,不仅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个别公安与孙维家勾结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行为。
5、杀人未遂犯罪阶段 贪官失去以“逃犯拒捕”的罪名向吴强敏开枪灭口的机会后,蓬莱市公安局又于
三、强烈要求公开质证证据。我被押在蓬莱市看守所时,共做了两次笔录。第一次是公安局张波拿事先写好的笔录让我签字。我看完后,发现让我回答的“是”后面留有空行,我当场就拿笔要把空行划叉割掉,张波不让割,说做笔录都是这个样式。我说财务上做凭证时有空格都要割掉,张波说这个与你们财务不一样。无奈我只好在笔录上签了字。第二次是时振宇拿着事先写好的笔录,说你写给有关部门举报孙维家的信,我们准备转给纪委,你签个字吧。我看时振宇第一页笔录上半截全是中央等各部门的名称,下半截全是空的,我就要在第一页上半截问话后面签字,时振宇不让我在那里签字,让我把名签到第二页上,这样第一页下半张全是空的。通过公安局治安科不让我走访并把我拘禁在掺驾疃基地等地方做笔录时,我发现做笔录不是像张波和时振宇那样可以留有空行。现在回想起来,张波和时振宇这样做有事后填空伪造假供词的嫌疑,其他通缉和拘留的证据更有造假的嫌疑.我强烈要求让当事人公开质证证据.我请求对伪造假证的有关人员依法立案.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所有证据和材料都是贪官与个别公安勾结共同伪造的。如果不让公开质证证据,那么各级领导审查壹万遍也不会得出正确的答案。因为所依据的证据是假的,得出的结论必然是错误的。所以解决本案的前提是先弄清真假,让当事人公开质证证据。
申诉人: 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敏
控告人: 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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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逼俺上访了...
请求回避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利区
不管遭受多大的冤屈,我终生都跟党走--吴强敏
尊敬的中纪委贺国强书记、山东省委姜异康书记:
你们好!我们全家10多人依法到北京及省市走访无数次(每月都到有关部门去):“要求公开质证证据和将开除党职及工职的决定与本人见面”。燃而,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诉求却始终得不到答复意见,并让我们跑了10年,不知还要逼俺上访多少年.......
贪官怕暴露伪造的假证据和材料,对我们的诉求避而不答,操纵有关人员与我们玩起了躲猫猫及栽赃陷害我。贪官先是派一些妖女化装成上访的向我献媚,企图给我栽脏流氓罪。当阴谋被我识破后,又每天雇用一些人跟踪我,不管我走到哪个部门走访登记,都被跟踪当时消掉登记号。贪官仅将我登记的号消掉还不满足,又勾结敌对势力(贪官与敌对势力是一丘之貉)假装成国内外名报记者,以采访我及家人为名,引我们到外国大使馆和敌对人员处,企图载脏陷害我与敌对势力有联系以达到给我扣上对党不满或反党的帽子。
举报贪官不是反党,贪官永远代表不了党!举报人在这里公开叫板贪官:你敢不敢当着领导和全国人民的面公开质证证据?
我在走访无数次得不到答复后,万般无奈只好网上发帖暴光、举报、求助。燃而举报帖子发出后,又被贪官使用各种手段及利用公共权利通知网站将该贴删掉。同时贪官还指使有关专业人员控制或干扰我的电脑不让我网上举报和暴光,并使用高技术篡改我帖子内容栽脏陷害我。为防举报贴再次被封杀,我只好用同音字或英文代替真名发贴;主贴发不上只好在回复栏发贴(如在中华网的户名叫“天涯小草”,通过二次编辑的方法在主贴楼下发表举报贴子,现在也发不上了);在这个城市网络发不上就跑到另一个城市发贴。而今我为举报贪官已跑遍大江南北百多个城市网吧发了上万次贴,但最终都被贪官使用各种手段封杀了该举报贴。是谁剥夺了人民的举报权利和说话权利??
贪官使用上述手段见我仍不屈服,近期又再次威胁我“你会自杀的”。我在这里向领导和全国人民声明:在被通缉7年的苦难日子里我坚强的走出来了;再狱中几次险被贪官按上“自杀”的名称命丧黄泉,经过九死一生我闯出来了;在被追杀10年的险情中,经过智搏和游击我斗过来了。我能有这样的坚强精神和毅力,靠的是对党和政府的坚定信念和求生的欲望。而今部份罪名已撤销,使我精神更加饱满和焕发,生活更加振奋和乐观;身体更加强状和健康。如再发生不测,那就是贪官又一次上演“自杀”和迫害所致。我在这里以一个老共产党员的身份再再次向党和全国人民宣誓:无论贪官如何栽赃陷害我、不管遭受多大的冤屈、都改变不了我永远跟党走及忠于党的信念和与腐败分子及敌对势力斗争到底的决心。我敬请全国人民关注此案。
我现在这里向领导和全国网民及专家呼吁和求助:
1.请求省委直接受理本案,回避和屏蔽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利区。我的案件与刘树琪有关连,而刘树琪作为烟台市委常委又分管蓬莱市的信访,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会给我及时公证解决的,我请求回避。
2、请讨论利用公共权利封杀举报帖子是否违法?
3.请全国网民给我舆论支持并帮助我转发帖子传递给领导
4.强烈请求公开质证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