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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越级上访不利解决问题 应逐级反映

据中国平安网报道,前不久,中办、国办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深入宣传贯彻落实《意见》,方便广大群众和干警正确理《意见》精神,中央政法委办公室近日组织编写了《涉法涉诉信访问答》,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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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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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有了矛盾纠纷一定要打官司吗?

答:不是。当前,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很多,如请有关调解组织或者行政机关、个人居中调解,申请仲裁,到法院打官司等等。从实际效果看,优先调解是个好方法。有了矛盾纠纷,请个中间人或调解组织两边做做工作,可能很快就化解了。即使必须打官司,也可以在立案的时候、审判过程中、执行过程中,申请调解、和解。通过调解解决问题,既省钱省时省力,又不伤和气。

2、问:对公检法司的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有要求吗?

答:有。按照规定,省、市、县三级政法机关的“一把手”每月要安排一天接待群众来访;政法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轮流接访,保证每周有一天安排领导干部接访。接待群众来访的时间、地点提前公示。

3、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都向下派巡回接访组了吗?

答:按照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可在一定时间段内向信访量比较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接访组,并对外公告,方便当地群众就近上访、就地解决问题。当地群众不用再辛辛苦苦跑到北京上访。

4、问:向巡回接访组反映问题和到北京反映问题,效果一样吗?

答:一样。因为对巡回接访组授予了一定的权力,其组成人员都是素质较高,特别是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业务骨干。接访组既可以就地受理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拍板解决问题,还可以督促基层政法机关把应该由基层解决的问题处理好。对特别重大疑难的问题,为保证质量,可以及时转回中央政法机关妥善处理。

5、问:写信也能解决问题吗?

答:可以。写信反映问题比人访的成本低,也更快捷。按照有关规定,对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立即解决;一般问题原则上在60日内解决并回复当事人;疑难复杂问题,要重点督办,限期解决。依法按政策不能解决的,也要予以解答。但信访人一定要把诉求写清楚,把有关材料附上,特别要写明通讯地址。

6、问:边打官司边上访,有利于解决问题吗?

答:对一边打着官司等着判决,一边进京上访的,政法机关不登记、不交办、不通报。当事人边打官司边上访不利于解决问题。

7、问:信访问题不经过地方分级办理,能直接到中央政法机关上访吗?

答:这种方式不可取。因为,按有关规定,不同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由不同级别的政法机关分别受理、办理。当事人应逐级反映问题,越级上访不利于解决问题。

8、问:中央政法机关主要受理哪些信访问题?

答:中央政法机关主要受理反映省级政法机关问题的案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协调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一般案件原则上不直接受理,由当事人到省级和省级以下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省级和省级以下政法机关办理的信访案件,中央政法机关会进行检查,进度慢的,加强督办;有问题的,追究责任,以确保基层的办案进度和工作质量。

9、问:到中央政法机关上访的案件,都向下交办吗?

答:不是。对未经省级政法机关审查处理的进京越级访、正在司法程序当中的信访,中央政法机关会明确告知上访群众,向下不交办、不转办、不通报。对已经省级以上政法机关做出终结决定的案件,不再交办。

10、问:中央政法机关不交办的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交办吗?

答:也不交办。对不属于中央政法机关受理范围的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只接待登记,不交办、不转办、不通报。对中央政法机关已设巡回接访组的地方的上访群众,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劝导上访群众回所在地,向中央巡回接访组申诉。对法律程序尚未终结的案件,劝导上访群众按程序到司法机关依法解决问题。

 11、问:不能去北京哪些地方上访?

答: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地区、中央领导同志住地、使馆区等重点地区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非接访场所进行上访,是被禁止的。

12、问:对信访问题的处理不满意,可以申请听证吗?

答:可以。对申请听证的案件,由有关部门组织上访群众及其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记者、信访部门、纪检部门、群众代表等参加,听取办案机关对案件办理过程、法律政策依据、处理结论等情况的说明;听取上访群众的陈述意见;由参加听证会的人员进行评述,看看办案机关是否依法按程序处理,结论是否合法,看看上访群众的诉求是否恰当,理由是否充分。对办案机关依法作出的结论,上访群众要自觉接受,息诉罢访。办案机关的处理结论有错误的,应立即纠正,并将处理结果重新答复信访人。

13、问:涉法涉诉信访人的法律问题已经解决,但生活仍有困难的,怎么办?

答:对法律问题已经解决到位,并给予一次性司法救助,但还有特殊困难需要继续帮扶的,办案机关可以帮助信访人报请当地政府,纳入政府救助、社会救助、民间互助范围,使信访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14、问:政法机关终结信访案件有什么规定?

答:对群众的信访问题,政法机关要依照规定进行认真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释疑答复。对仍不息诉罢访的,要组织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公开质证。对合理诉求确实解决到位、实际困难确已妥善解决的,由省级以上政法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作出终结决定。对已经终结的信访案件,不再登记,不再交办,不再通报。

15、问:信访终结结论是否要做到公开透明?

答:是。信访案件的终结结论和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公开质证等情况,要在当地政法机关接访大厅公布,保证处理公开透明;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还可以由政法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处理结果,提高信访问题终结工作的公信度。

16、问:是不是上访次数越多,去的部门越多,就越能引起重视?

答:不是。信访问题的解决,与上访次数的多少和去的部门多少没有关系。对极少数“进京挂号”、“恶意登记”的上访人,政法机关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其反映的问题不登记、不交办、不通报。

17、问:对违法闹访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对上访群众的违法闹访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拘留、劳动教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违法闹访受到依法处理的,党委、人大、政府信访部门和政法机关原则上不受理其以此为由提起的信访。

18、问:上访人反映政法机关不认真解决其诉求,怎么办?

答:对上访人反映政法机关不认真解决其诉求的,上级政法机关要进行核实。对明显有问题、顶着不处理、不改进的办案人员和办案领导,要严肃追究责任。一般问题,交原办案单位处理;严重违纪的,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徇私枉法、渎职失职的,交检察机关依法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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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尽一切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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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逐级能解决问题,人家喜欢越级?难道上访不需要路费,不需要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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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愿意越级上访,政法委是在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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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反动派都是纸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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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可笑,就是因为地方的官员出了问题才上访的呀,否则老百姓都傻呀,花那么大的力气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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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若然没病,谁愿意打针吃药?或许是时候好好学习什么叫“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什么是“公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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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意政法组多下去[民间]走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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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级???????????有活路谁吃饱撑的去北京啊?
很傻很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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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摊上重庆文强那班贪官污吏加黑社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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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摊上重庆文强那班贪官污吏加黑社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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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下级机构能妥善、快速解决问题,谁还愿意花精力、花钱越级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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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越级上访就能解决问题傻子才跑那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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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专业户:逐级上访不利解决问题 应越级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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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才是真正的官僚作风,百姓上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症结出在上面,百姓的基本诉求,得不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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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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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政法委头头肯定有问题,建议中央纪委审查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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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太复杂,看了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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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百姓不能去上访,总有一天会上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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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明白为什么贪官打击举报人有恃无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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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边空气好 欢迎常来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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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402006765在 2009-09-29 11:51:51 发表的:

此政法委头头肯定有问题,建议中央纪委审查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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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边空气好 欢迎常来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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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边空气好 欢迎常来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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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在其位不谋其职找借口,这种官员应该马上下岗,浪费的粮食不如喂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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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垃圾,包容盗号,为多赚10元包月费,不讲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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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官员估计和  公安部部长助理差不多     故意歪曲国家政策  结果很快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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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官员估计和  公安部部长助理差不多     故意歪曲国家政策  结果很快被批捕
 
这样的官员估计和  公安部部长助理差不多     故意歪曲国家政策  结果很快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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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官员估计和  公安部部长助理差不多     故意歪曲国家政策  结果很快被批捕
这样的官员估计和  公安部部长助理差不多     故意歪曲国家政策  结果很快被批捕
这样的官员估计和  公安部部长助理差不多     故意歪曲国家政策  结果很快被批捕
 
 
而且涉黑  当黑社会保护伞   他说这话明显在为地方    行政机关找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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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就是贪官污吏的说词,百姓为何上访?当官为何就认真接待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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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官员估计和  公安部部长助理差不多     故意歪曲国家政策  结果很快被批捕
这样的官员估计和  公安部部长助理差不多     故意歪曲国家政策  结果很快被批捕
这样的官员估计和  公安部部长助理差不多     故意歪曲国家政策  结果很快被批捕
 
 
而且涉黑  当黑社会保护伞   他说这话明显在为地方    行政机关找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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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鬼神吧!    或是问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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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专门打酱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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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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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什么认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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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人家说的是实话,就是不好意思说明,信防不如学杨大侠最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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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真是有什么什么特色啊 这都能说的出来  这帮人瞎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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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报怨 何以报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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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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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超意甲西甲德甲法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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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taiw在 2009-09-29 10:59:46 发表的:

 
 
                                                    
 
 
 
 
 
 
  如果逐级能解决问题,人家喜欢越级?难道上访不需要路费,不需要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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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培养土皇帝的好办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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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纯粹的远离低级趣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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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和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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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官僚主义!狗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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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愿听狗叫 不愿听官员的说教

更多作品级别:少校等级12等级12等级12积分:12667

引用:以下是taiw在 2009-09-29 10:59:46 发表的:

 
 
                                                    
 
 
 
 
 
 
  如果逐级能解决问题,人家喜欢越级?难道上访不需要路费,不需要成本的?
 
 
就是啊,要查找原因,是吧是自身有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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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踏实实做事,清清正正做人。
更多作品级别:上校等级14等级14等级14等级14等级14积分:2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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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间级都不作为又不管事,不越几级上访,啥办?


更多作品级别:六级士官等级8等级8积分:2427

    中间级不办你的事,不越级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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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通常能直接反映最基层的群众实情,不重视,不解决,只能升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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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回复已经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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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告诉我政法委这部门是干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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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taiw在 2009-09-29 10:59:46 发表的:

 
 
                                                    
 
 
 
 
 
 
  如果逐级能解决问题,人家喜欢越级?难道上访不需要路费,不需要成本的?
 
 
说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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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说明基层不解决或敷衍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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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上访几年不给答复 无奈进京反应又说你越级
请求回避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利区
 不管遭受多大的冤屈,我终生都跟党走--吴强民
  
  尊敬的中纪委贺国强书记、山东省委姜异康书记:
 你们好!我们全家10多人依法到北京及省市走访无数次(每月都到有关部门去):“要求公开质证证据和将开除党职及工职的决定与本人见面”。燃而,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诉求却始终得不到答复意见,并让我们跑了10年,不知还要逼俺上访多少年.......
贪官怕暴露伪造的假证据和材料,对我们的诉求避而不答,操纵有关人员与我们玩起了躲猫猫及栽赃陷害我。贪官先是派一些妖女化装成上访的向我献媚,企图给我栽脏流氓罪。当阴谋被我识破后,又每天雇用一些人跟踪我,不管我走到哪个部门走访登记,都被跟踪当时消掉登记号。贪官仅将我登记的号消掉还不满足,又勾结敌对势力(贪官与敌对势力是一丘之貉)假装成国内外名报记者,以采访我及家人为名,引我们到外国大使馆和敌对人员处,企图载脏陷害我与敌对势力有联系以达到给我扣上对党不满或反党的帽子。
 举报贪官不是反党,贪官永远代表不了党!举报人在这里公开叫板贪官:你敢不敢当着领导和全国人民的面公开质证证据?
 我在走访无数次得不到答复后,万般无奈只好网上发帖暴光、举报、求助。燃而举报帖子发出后,又被贪官使用各种手段及利用公共权利通知网站将该贴删掉。同时贪官还指使有关专业人员控制或干扰我的电脑不让我网上举报和暴光,并使用高技术篡改我帖子内容栽脏陷害我。为防举报贴再次被封杀,我只好用同音字或英文代替真名发贴;主贴发不上只好在回复栏发贴(如在中华网的户名叫“天涯小草”,通过二次编辑的方法在主贴楼下发表举报贴子,现在也发不上了);在这个城市网络发不上就跑到另一个城市发贴。而今我为举报贪官已跑遍大江南北百多个城市网吧发了上万次贴,但最终都被贪官使用各种手段封杀了该举报贴。是谁剥夺了人民的举报权利和说话权利??
 贪官使用上述手段见我仍不屈服,近期又再次威胁我“你会自杀的”。我在这里向领导和全国人民声明:在被通缉7年的苦难日子里我坚强的走出来了;再狱中几次险被贪官按上“自杀”的名称命丧黄泉,经过九死一生我闯出来了;在被追杀10年的险情中,经过智搏和游击我斗过来了。我能有这样的坚强精神和毅力,靠的是对党和政府的坚定信念和求生的欲望。而今部份罪名已撤销,使我精神更加饱满和焕发,生活更加振奋和乐观;身体更加强状和健康。如再发生不测,那就是贪官又一次上演“自杀”和迫害所致。我在这里以一个老共产党员的身份再再次向党和全国人民宣誓:无论贪官如何栽赃陷害我、不管遭受多大的冤屈、都改变不了我永远跟党走及忠于党的信念和与腐败分子及敌对势力斗争到底的决心。我敬请全国人民关注此案。
 我现在这里向领导和全国网民及专家呼吁和求助:
 1.请求省委直接受理本案,回避和屏蔽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利区。我的案件与刘树琪有关连,而刘树琪作为烟台市委常委又分管蓬莱市的信访,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会给我及时公证解决的,我请求回避。
   2、请讨论利用公共权利封杀举报帖子是否违法?
   3.请全国网民给我舆论支持并帮助我转发帖子传递给领导
 4.强烈请求公开质证证据
5.请求对举报问题给一个答复意见,请求对烟台市委常委 副市长刘树琪依法立案。
 党中央反复强调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规范执法行为。上访是既耗人力物力财力,又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事情。从心里说,我们一万个不愿意上访。可是,我们不上访谁来给解决问题呢?我们申诉、举报、控告了9年多共发出6000多封次信和本人亲访上百次,却始终得不到答复意见或任何告知或“信访三见面”。而贪官却伪造假材料向领导汇报说“该案已经办结当事人满意”,同时又威胁我“如再告就劳教你两年。我们依法反映诉求几年不给答复,被逼无奈只好进京;又说我们越级上访抓我们。贪官这是在故意制造不安定因素逼着我们上访,这也是俺无奈的选择。
  举报人:鲁蓬莱市财zheng局 吴强min 吴qiang敏


动态分析通缉拘留举报人的本质和目的...
尊敬的孟建柱部长 吴鹏飞厅长:
你们好!我叫吴强民,系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农业税征收处主任。1999年群众匿名举报蓬莱市财政局长孙维家有贪污索贿等问题,孙维家怀疑匿名信是我写的遂与公安人员勾结,非法搜查我的住宅、非法拘留我30天、非法监视居住我半年、非法拘禁我30多天;并将我列为公安部A级逃犯,在全国网上通缉7年。
蓬莱市公安局为了包庇司法队伍中的败类,始终不确认其行为违法并多次胡编造假欺骗当事人。例如当事人要求撤销案件,公安局造假9年谎称“没有对吴强民立案所以不能撤销案件”(见2007040号公安信访答复意见书)。当专家教授认为公安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司法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蓬莱市公安局一夜间又承认是对吴强民立案并撤销案件。撤销案件理由应写成“因没有犯罪事实而撤销案件”,但其为了包庇徇私枉法的人员,却写成“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撤销案件”(见撤销案件决定书)。究竟谁在幕后操纵司法反手为云腹手为雨?!党和人民赋予公安的权利就这样被贪官肆意奸淫吗?!请问蓬莱市公安局你敢不敢把证据摆在阳光下让当事人公开质证?!几万万人民在关注和等待回答!!我请求将撤销案件的理由纠正为:“因没有犯罪事实而撤销案件”。
  该案件不管撤销不撤销,其公安所采取的立案、搜查、通缉、拘留、监视居住、非法拘禁等强制措施的每个环节从程序和实体上都违反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明显的具体行政违法行为。我请求公安部和省有关部门依法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民所实施的“刑事侦查权”是借刑事侦查之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007年9月12日我已将复核申请递交省公安厅至今未给答复,违背了《信访条列》规定;请求吴鹏飞厅长督办),并对徇私枉法的人员依法立案。
蓬莱市公安局执法行为违法的理由如下,请领导审查审阅:
1.从立案的事实条件看非法性 《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是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法律依据。但是,立案必须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基础上。其立案条件有二:
一是犯罪事实的存在,即有一定的事实和材料证明发生了刑法所禁止的某种危害社会行为,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某行为虽然有违法性且对社会造成危害,但是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序,就只能视为一般违法行为,不能纳入刑事诉讼程序。
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必须是依法给予刑法制裁的。
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立案。由于立案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直接目的,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应立案追究。即使已经立案,也应撤销案件。
本案中,蓬莱市公安局既没有审查孙维家陷害吴强民的口供是否属实,也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能证明吴强民有犯罪事实,并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且达到给予刑法制裁的幅度符合立案的条件,就“偏信”腐败分子孙维家的诬告,于1999年6月5日对吴强民刑事立案。这种凭空立案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6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70条规定,完全背离了刑法的基础和目的;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该行为无论有无手续因其是针对案外人和无辜人作出的,都是严重违法立案和非法立案的行为;是明显以刑事立案为借口帮助孙维家迫害举报人吴强民的报复行为。蓬莱市公安局为逃避对吴强民非法立案的法律责任始终不撤销案件,并篡改立案时间和内容及对象于2007年12月4日再次谎称“该案是因孙维家被诬告之事立案不是对吴强民之人立案(见2007040号公安信访答复意见书)所以不能撤销案件”。如果真是对孙维家被诬告之事立案没有对吴强民之人立案,那么在对吴强民未启动刑事司法程序情况下的侦查行为更是违法的行政行为;更证明公安的“刑事侦查”行为不仅在实体法方面违法在程序法方面也违法;是完全切底的非刑事侦查行为。这也是公安前后自相矛盾胡编造假弄巧成拙,自己否认司法行为的铁证。而且孙维家被“诬告”之事应属自诉案件,公安局更不应该介入。蓬莱市公安局竟敢在无凭无据的情况下,帮助孙维家对一个无辜之人和案外人采取非法搜查、非法通缉、非法拘留、非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更暴露了蓬莱市公安局的真正行为目的是替第三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徇私枉法行为;更证明其行为是利用公权力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非法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2. 从案件的结果标准看是非司法行为 司法行为的最大特点是公安机关在采取各种措施之后,最后的结果是又有新的司法行为出现或行为人构成犯罪;否则就是非司法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的原告吴强民没有任何犯罪事实,更不构成犯罪;由案件的结果“(蓬)公刑赔字[2007]第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和2007040号公安信访答复意见书”可以证明。因此,蓬莱市公安局这种背离刑法的基础和目地的行为,失去了对吴强民刑事侦查的前提要件。也就是说,无论蓬莱市公安局有无合法的侦查手续,因其从根本上违背了刑事侦查的基本原则;都不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种行为完全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违法并特别具有可诉性。
3、从行为目的性看是利用公权力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犯罪行为。 刑事侦查主要是为了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要采取侦查措施,不能靠主观臆断,必须有证据证明嫌疑存在才能采取侦查措施。蓬莱市公安局在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吴强民有犯罪事实的时候,也没有证据证明已达到必须对吴强民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刻,便在孙维家怀疑是吴强民写的匿名举报其贪污受贿信的时候,就对吴强民实施搜查、通缉、拘留、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说明蓬莱市公安局的行为目的不是揭露犯罪,而是个别公安与孙维家相互勾结故意打击迫害举报人;其动机是在帮助孙维家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一点可以从孙维家口吐狂言和行使侦查权的公安内部科室得到证实:孙维家对吴强民说,“政治上找不到你的问题,可以从经济上找你的问题修理你”;公安不让刑警大队侦查“诬告”案而让经保大队侦查吴强民,目的就是为了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民是否有经济问题和搜找吴强民所掌握孙维家的受贿材料。由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民变更强制措施的步骤与孙维家的态度、目的和利益相辅相成可以进一步证实,蓬莱市公安局不关注案件的事实与结果,违背刑事侦查的目的和宗旨,在客观上和主观上都起到了打击迫害举报人的作用,是明显利用公权力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非法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违法并具有可诉性。
培根曾经说过一句话:如果一次犯罪可以说是污染了水流,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则是污染了泉源。上述司法人员故意知法犯法,不仅是国家最大的隐患,而且是祸国殃民的泉源。
二、动态分析蓬莱市公安局侦查举报人的本质,是个别公安人员利用公权力配合第三人对公民实施迫害的犯罪行为,是具有明显地滥用职权肆意枉法的犯罪行为。
现在让我们对蓬莱市公安局的上述行为进行整体动态分析,可以看出本案实际上经过五个发展间段:
1、受理阶段 公安局接到孙维家的报案后,由于公安暂时对案情不完全掌握,仅从这时的情况分析,蓬莱市公安局暂按诬告陷害罪来受理,该行为应属正常。
2、故意违法阶段 该阶段包括两个步骤,一是呈请立案报告书前的审查,二是立案决定书前的审查。公安侦查人员对受理孙维家的报案材料通过了解审查后,应分析是否属实是否达到立案的标准和条件;有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民有犯罪事实,而后再决定是否立案。本案的侦查人员在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下,便报请领导申请对案外人立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意违法行为。审批立案决定书的负责人,是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最后一道把关人。蓬莱市公安局审批立案决定书的负责人在明显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民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凭空对一个案外人和无辜人批准立案的行为,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83条、第86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明显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故意违法行为。
3、徇私枉法阶段 自99年6月5日至9月30日,经过四个月对吴强民的非法立案侦查,蓬莱市公安局没有发现吴强民有犯罪事实。此时蓬莱市公安局撤销对吴强民的错误立案,对吴强民还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害,而且吴强民也可以原谅。但是,蓬莱市公安局个别人员为了帮助孙维家达到“从政治上找不到修理吴强民的问题,可以从经济上找的目的”,于99年10月1日突然搜查吴强民的住宅和办公室,10月5日对吴强民签发拘留证;使案件的性质发生了本质变化。公安的搜查和拘留的动机不是为了以揭露和证实犯罪为目的,而是借刑事侦查之名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民是否有经济问题和所掌握孙维家受贿的材料及证据,达到帮助孙维家打击迫害吴强民的目的。这是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111条、第61条、第89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70条、第105条规定的枉法行为,明显不是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而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徇私枉法行为,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4、帮助孙维家实施杀人犯罪阶段 吴强民在逃避追杀的举报路上,始终采取与家人密码联络的方式,并且每周就换一个省或市住地;致使追杀的黑社会和非法追捕的公安无法找到吴强民。为了找到吴强民的下落封杀其举报,孙维家又勾结公安于2000年12月10日对吴强民发布了网上通缉令,并于2002年4月1日进一步伪造假材料报公安部,又将吴强民列为A级逃犯全国通缉。蓬莱市公安局在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民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对一个无辜之人和案外人签发拘留证和发布通缉令的行为是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2条规定的非法行为,这一违法行为明显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由此举动可以看出,公安发布通缉令的动机是在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民的下落,目的是帮助孙维家杀人灭口或者是以 “逃犯拒捕”的罪名开枪杀死举报人吴强民。公安这种违背刑事侦查目的和宗旨的行为,不仅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个别公安与孙维家勾结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行为。
5、杀人未遂犯罪阶段 贪官失去以“逃犯拒捕”的罪名向吴强民开枪灭口的机会后,蓬莱市公安局又于2006年4月10日至5月5日 将吴强民非法羁押在蓬莱市看守所内。《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或者撤销案件”。蓬莱公安二十四小时以内不但不释放吴强民反而故意羁押30天。羁押期间先后有4批杀手采取各种手段和方式对吴强民进行暗杀,吴强民狱中几次险些命丧黄泉。蓬莱市公安局将一个无辜之人和案外人非法羁押30天,其动机和目的就是个别公安为贪官暗杀吴强民提供环境地点及时间,这明显不是《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种不法行为不仅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贪官与个别公安勾结实施故意杀人未遂的犯罪行为。贪官这一杀人手段比济南市人大主任段义和暴炸杀人的方法更高明更毒辣。我请求对官黑勾结实施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依法立案.
三、强烈要求公开质证证据。我被押在蓬莱市看守所时,共做了两次笔录。第一次是公安局张波拿事先写好的笔录让我签字。我看完后,发现让我回答的“是”后面留有空行,我当场就拿笔要把空行划叉割掉,张波不让割,说做笔录都是这个样式。我说财务上做凭证时有空格都要割掉,张波说这个与你们财务不一样。无奈我只好在笔录上签了字。第二次是时振宇拿着事先写好的笔录,说你写给有关部门举报孙维家的信,我们准备转给纪委,你签个字吧。我看时振宇第一页笔录上半截全是中央等各部门的名称,下半截全是空的,我就要在第一页上半截问话后面签字,时振宇不让我在那里签字,让我把名签到第二页上,这样第一页下半张全是空的。通过公安局治安科不让我走访并把我拘禁在掺驾疃基地等地方做笔录时,我发现做笔录不是像张波和时振宇那样可以留有空行。现在回想起来,张波和时振宇这样做有事后填空伪造假供词的嫌疑,其他通缉和拘留的证据更有造假的嫌疑.我强烈要求让当事人公开质证证据.我请求对伪造假证的有关人员依法立案.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所有证据和材料都是贪官与个别公安勾结共同伪造的。如果不让公开质证证据,那么各级领导审查壹万遍也不会得出正确的答案。因为所依据的证据是假的,得出的结论必然是错误的。所以解决本案的前提是先弄清真假,让当事人公开质证证据。

  申诉人: 山东省蓬莱市cai政局 吴qiang敏
控告人: 山东省蓬莱市财政jv   吴强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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