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贪腐的方法:只要中国实行通过银行输入一个身份证号就可以把每个人的在国内的财产,房产,及国外投资情况全查到法律制度。就可以根治贪腐,在身份证号保存大量财产属违法。当然查询的权利在国家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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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贪腐的方法:只要中国实行通过银行输入一个身份证号就可以把每个人的在国内的财产,房产,及国外投资情况全查到法律制度。就可以根治贪腐,在身份证号保存大量财产属违法。当然查询的权利在国家专门机构。

我是共产党员实名举报 愿承担法律责任 不要删我的帖。好心网友帮我发给中纪委和高检网及向各网站转发此贴以达传递给领导。我的电脑被干扰发不出去,并且我的帖子被贪官篡改及栽脏陷害。举报信如下:
跑遍大江南北百多城市 发贴万次举报贪官无回音
请求对烟台市委常委 副市长刘树琪依法立案
任凭贪官栽脏陷害都改变不了我忠于党的信念
问贪官为何不敢质证证据?几万万人民在等待回答
尊敬的中纪委贺国强书记、山东省委姜异康书记:
你们好,我叫吴强敏,是一名有22年党龄的共产党员,系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农业税征收处主任。我因举报贪官被公安通缉7年,并在狱中几次险被贪官按上“自杀”的名称命丧黄泉。贪官为了掩盖腐败罪行及伪造假证据的犯罪行为,操纵信访始终不让我质证证据并继续栽赃陷害我。我已发出6000多封次举报信件及到北京和省市走访了10年计上百次但始终未得到答复、望领导在百忙中督办有关部门遵规依法的给我一个答复意见。详情如下:
1999年群众匿名举报蓬莱市财政局局长孙维家贪污索贿等问题,孙维家怀疑匿名信是我写的,随于
权利被贪官滥用、法律被贪官践踏、公道得不到维护、正义得不到伸张,这些对国家和社会都是致命的祸患。是蓬莱的贪官败坏党的声誉,破坏党在百姓心中的形象;扰乱社会的稳定,破坏社会的和谐。
孙维家见抓我的阴谋落空后,怕我到北京举报他,又于
蓬莱贪官的为所欲为,损害的是法律的神圣威严,践踏的是百姓对党的信任。这种不法行为如得不到及时惩治,老百姓将会对法制失去信心,对党失去信任;这将直接破坏党在百姓心中的形象,成为国家和社会的致命祸患。
为什么我向公安局举报孙维家是故意陷害诬告我,蓬莱市公安局却不立案拘留孙维家??为什么我向蓬莱市公安局提出千次对“诬告”证据做司法鉴定,蓬莱市公安局却始终不敢做鉴定也不敢给吴强敏回答??
我自
我在外已含冤举报孙维家9年多共计3600多天,发出6000多封次署名举报信,并要求对我的举报问题是否属实给一个答复,可至今得不到答复;要求纪委和检察院立案,市某领导至今不让立案。究其原因,就是因为贪官孙维家有中共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琪做保护伞。
贪官为了阻止我举报,不仅在全国通缉我和利用黑社会追杀我,而且还开除了我的党职和工职。10年来为了躲避通缉和追杀,我不能与家人团聚、不能以公开身份工作、只能捡破烂维持生活。为了躲避追杀,我只能采取“长征”的方式边躲避边举报;与家人只能采用密码代号通话,每周都要换一个省或市地居住、每通一次话就要换一个电话;与腐败分子展开了游击“战争”。他们于2000年底派黑社会到武昌追杀我失败后,又于2005年7月派小偷跟踪我妻子,并将我妻子的提包偷走,将包中带有字迹和电话号码的本纸全部撕下拿走,企图找到我的踪迹和通话的密码以便追杀我。2006年3月他们发现我回蓬莱看父母并住在父母家,便立刻派黑社会租住在我父母家的东邻和西邻,并在我父母家门口道旁停放一辆面包车,黑社会分子日夜吃睡在面包车上,他们企图趁我出家门时利用黑社会处理掉我(处理A级逃犯)。为了突破包围圈,我翻越三幢房子的屋脊才脱离虎口。
权利再次被贪官滥用、法律再次被贪官践踏、是贪官在制造不安定因素破坏和谐社会建设,是贪官在践踏党中央的政策,是贪官在肆意践踏法律。我请求对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等人迫害举报人的行为依法立案。
贪官使尽上述各种手段栽赃陷害我不成后,又多次派一些妖女化装成上访的向我献媚,企图给我载脏流氓罪。当阴谋被我识破后,贪官又雇用一些人跟踪我走访登记、不管我走到哪个部门上访登记,都被跟踪当时消掉登记号。贪官仅将我登记的号消掉还不满足,又勾结敌对势力(他们是一丘之貉)伪装成国内外名报记者以帮我报道为名引我和家人到外国大使馆或敌对人员处,企图栽赃我与敌对势力有联系及对党不满。我在这里公开叫板贪官:你敢不敢公开质证证据?举报贪官不是反党、贪官永远代表不了党!我在这里再次向党向全国人民声明,无论贪官使用何种手段栽赃陷害我,都改变不了我及家人终生忠于党热爱党的信念。我以一个老共产党员的资格向党宣誓:不管我遭受多大的冤屈,我终生都跟党走。愿为党的事业,为反腐败斗争洒热血抛头颅。
贪官一次次威胁我失败后,近来又再次威胁我“你会自杀的”。 我在这里向领导和全国人民宣告:“在被通缉7年的苦难日子里我坚强的走出来了;再狱中几次险被按上“自杀”的名称命丧黄泉,经过九死一生我闯出来了;在被追杀10年的险情中,经过智搏和游击我斗过来了。我能有这样的坚强精神和毅力,靠的是对党和政府的坚定信念和求生的欲望。而今部分罪名已撤销,我精神更加饱满和焕发,生活更加振奋和乐观;身体更加强状和健康。如再发生不测,那就是贪官又一次上演“自杀”和迫害所致,我请求全国人民关注此案”。
作为蓬莱市财政局的主要业务骨干,吴强民在财政事业上曾连年被省人事厅或省财政厅及市县评为先进工作者,连续六年被记功、记大功、记三等功等;并在省以上刊物上发表十多篇有重要指导性的论文。吴强敏的工作业绩和品德,不但得到财政部门的肯定;也得到了社会的肯定;是省市县财政系统比较有名的业务能手和严于律已的工作者。然而,吴强敏却因敢于批评揭露孙维家的腐败行为遭到孙维家的诬告陷害,并被蓬莱市公安局非法搜查、通缉、拘留、监视居住等。蓬莱市公安局的非法行为,直接导致吴强敏不能上班、不能回家、长期流离失所亡命天涯,所受的委屈和苦难非常人所能忍受。冤假案不仅给吴强敏本人造成极大的伤害,也给吴强敏全家带来难以估量的伤害,吴强敏双方父母都已是年愈古稀并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老人;得悉儿子被通缉拘留的消息后,几次昏厥过去;至今心灵留下难以弥补的创伤。吴强敏的妻子,更承受了冤案给家庭带来的巨大灾难;并被贪官逼迫提前下岗,身心都遭受到严重的伤害,一年多就变老了许多。吴强敏的儿子是蓬莱市学生中成绩一直名列前茅的学生,因冤案使他成绩连年下降……。
动态分析公安通缉拘留举报人的本质,是利用公权力配合第三人对公民实施迫害的行为,是具有明显地滥用职权肆意枉法的非司法行为;是个别公安人员与贪官勾结共同实施杀人犯罪行为。现在让我们对蓬莱市公安局的上述行为进行整体动态分析,可以看出本案实际上经过五个发展间段:
1、受理阶段 公安局接到孙维家的报案后,由于公安暂时对案情不完全掌握,仅从这时的情况分析,蓬莱市公安局暂按诬告陷害罪来受理,该行为应属正常。
2、故意违法阶段 该阶段包括两个步骤,一是呈请立案报告书前的审查,二是立案决定书前的审查。公安侦查人员对受理孙维家的报案材料通过了解审查后,应分析是否属实是否达到立案的标准和条件;有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民有犯罪事实,而后再决定是否立案。本案的侦查人员在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下,便报请领导申请对无辜人立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意违法行为。审批立案决定书的负责人,是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最后一道把关人。蓬莱市公安局审批立案决定书的负责人在明显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凭空对一个无辜人批准立案的行为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83条、第86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明显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故意知法犯法的枉法行为。
3、徇私枉法阶段 自
4、帮助贪官实施杀人犯罪阶段 在逃避追杀的举报路上,吴强敏只好采取与家人密码联络的方式,并且每周就得换个省或市住地;致使追杀的黑社会组织和非法追捕的公安无法找到举报人。为了找到吴强敏的下落,蓬莱市公安于
5、故意杀人未遂犯罪阶段 贪官失去以“逃犯拒捕”的罪名向吴强敏开枪灭口的机会后,蓬莱市公安局又于
综上所述,蓬莱市公安局的行为目的不是揭露犯罪,而是个别公安与孙维家等贪官勾结故意打击迫害举报人;其动机是在帮助孙维家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一点可以从孙维家口吐狂言和行使侦查权的公安内部科室可以看出:孙维家对吴强敏说,‘政治上找不到你的问题,可以从经济上找你的问题修理你’;公安不让刑警大队侦查“诬告”案而让经保大队侦查吴强敏,就是为了帮助孙维家查找吴强民是否有经济问题和搜找吴强民所掌握孙维家的受贿材料。由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变更强制措施的步骤与孙维家的态度、目的和利益相辅相成可以进一步证实,蓬莱市公安局不关注案件的事实与结果,违背刑事侦查的目的和宗旨,在客观上和主观上都起到了打击迫害举报人的作用,是明显利用公权力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非法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违法行为,是贪官与公安人员勾结,借刑事侦查之名实施杀人犯罪的行为。贪官这一杀人手段比济南市人大主任段义和暴炸杀人的方法更高明更毒辣。培根曾经说过一句话:如果一次犯罪可以说是污染了水流,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则是污染了泉源。上述司法人员故意知法犯法,不仅是国家最大的祸患,而且是祸国殃民的泉源。我强烈请求公安、纪委、检察院等部门对上述犯罪行为依法立案。
天网恢恢,我相信党和人民,我相信国家法律。为此现提出以下请求:
一、请求纪委检察等部门对中共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等人迫害举报人的行为依法立案。刘树琪等人明知吴强敏没有犯罪,却故意伪造假材料对吴强民采取立案、搜查、通缉、拘留、监视居住、非法拘禁等等措施打击迫害举报人,已构成渎职侵权打击迫害举报人等罪。我请求纪委检察等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0条、第381条和《刑法》第397条、第399条、第238条、第245条、第254条、第406条等法律规定对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等人依法立案:
1、刘树琪与本案有直接关联 该案件自99年发生至今,已整整迫害当事人吴强敏10年。在这10年里,蓬莱市委市政府及公安局的领导班子更换了多次,只有市委书记刘树琪没有更换。也就是说,其他领导不了解案情的始未,只有刘树琪了解案情的始未,并且刘树琪的妻子和我都在财政局工作,案发前后刘树琪比任何人掌握的情况都详细。我上访举报了8年多共发出5000多封次信件并亲访百次以上,刘树琪更是一清二楚。但在刘树琪掌控蓬莱市委的权力下,蓬莱从来没有给我半个字的回音,反而愈举报迫害的愈残酷。孙维家为了开脱责任,就明确把内情告诉我:“是刘树琪叫公安抓的我(吴强敏)”。所以说刘树琪与本案有直接关联,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报复陷害等罪。另外,刘树琪引进的环球木业项目涉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罪应一并立案。
2、公安人员明知吴强民没有犯罪,却伪造假材料上报公安部通缉拘留吴强敏,已构成徇私枉法等罪。非法关押和搜查吴强敏住宅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和非法搜查罪。,公安局长为了掩盖公安人员徇私枉法罪行,致公安部
二、请求纪委检察部门对举报问题立案并给举报人一个答复意见。我举报财政局长孙维家于98年和99年约将1000多万元财政预算资金转移到财政局下属企业京蓬公司和财会之家后,其中约有500多万元被孙维家转作“小钱柜”。主要用于贪污行贿和挥霍等,我所举报的问题有的是我本人经手的,也有的是我亲眼目睹的,中央多次强调署名举报都要给答复,而市委书记刘树琪始终不让对孙维家立案侦查,也不向举报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更不向举报人解答举报的问题是否属实,这是严重违反纪检办案程序规定的。不让对孙维家立案的原因,就是因贪官孙维家有中共烟台市委常委、蓬莱市委书记刘树琪做保护伞。我请求中央及省领导派人到蓬莱落实我的举报,并请求检察院和纪委对我的举报立案,对我举报的问题是否属实给我一个书面答复。
三、强烈要求公开质证证据。1、我被押在蓬莱市看守所时,共做了两次笔录。第一次是公安局张波拿事先写好的笔录让我签字。我看完后,发现让我回答的“是”后面留有空行,我当场就拿笔要把空行划叉割掉,张波不让割,说做笔录都是这个样式,我说财务上做凭证时有空格都割掉,张波说这个与你们财务不一样。无奈我只好在笔录上签了字。第二次是时振宇拿着事先写好的笔录,说你写给有关部门举报孙维家的信,我们准备转给纪委,你签个字吧。我看时振宇第一页笔录上半截全是中央等各部门的名称,下半截全是空的,我就要在第一页上半截问话后面签字,时振宇不让我在那里签字,让我把名签到第二页上,这样第一页下半张全是空的。通过公安局治安科不让我走访并把我拘禁在掺驾疃基地等地方做笔录时,我发现做笔录不是像张波和时振宇那样,可以留有空行。现在回想起来,张波和时振宇这样做有事后填空伪造假供词的嫌疑,其他证据更有造假的嫌疑,我强烈要求让当事人公开质证证据。2、开除党职和工职的证据和材料系伪造,我强烈要求公开质证证据3、上报通缉的证据和材料是假的,我强烈要求公开质证证据。贪官为了将举报人致于死地,使用各种手段伪造证据和材料上报公安部将我列为A级逃犯。为了掩盖伪造假证据和假材料的犯罪行为,不仅始终不让我质证证据,还向领导汇报假情况。我在这里再再次叫板蓬莱市公安局你敢不敢把证据摆在阳光下让当事人公开质证?!几万万人民在关注和等待回答(已等待多年了)!!
四、请求将处分决定和理由与本人见面。贪官不仅采取通缉拘留和暗杀的手段迫害举报人,而且还非法免除举报人的职务及拒收举报人的党费和停发举报人的工资,继而又开除举报人的党职和工职。我上访10年要求将处分决定和理由与本人见面始终不给答复。究竟幕后隐藏何种阴谋?!为何不敢让当事人见面??
根据《党章》第41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事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出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之规定,《国家公各员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务员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权利之规定;第(三)款公务员享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之规定;第(六)款公务员享有“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之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规定,第二项“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规定等有关法规之规定;我再再次请求组织部门将处分决定和理由与我本人见面并给一个答复意见。为何不敢让本人见面?
五、请求省公安厅确认公安执法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252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由此可以看出,被通缉的对象前提:一是应当逮捕,二是在逃。也就是说,被通缉的对象本身就是应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即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证据证明有逮捕必要的。而不是还要采取通缉手段去查明该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第60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15条关于逮捕的条件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由此可见,适用逮捕必须要满足三个方面的要件:“即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必要性要件”。《六机关规定》第26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16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查证属实。
通缉令一旦发出,被通缉人的姓名、相貌、特证及职业等详细资料都在司法机关和全国人民的严密监视之中,也就是说被通缉的对象已失去了人身自由。而且法律规定被通缉的嫌疑人一旦逃跑,公安人员还可以使用武器。
本案中,举报信内容是否是捏造虚假事实,公安部门即没有依据也没有相关部门的明确认定结论,更没有证据证明吴强民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和构成了必须逮捕的要件。也就是说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必要性要件吴强敏都不具备;吴强敏明显不符合逮捕条件。而蓬莱市的贪官却目无国法,伪造假证据材料对吴强敏栽赃为符合逮捕条件。为了洗清冤屈和维护合法权益,吴强敏利用国庆假日时间到北京举报和控告孙维家等人的犯罪行为,蓬莱市公安局又将吴强敏到北京举报视为“在逃”,予以网上通缉。为了进一步灭杀吴强敏的举报和控告,蓬莱市公安局又进一步伪造假材料,于
该案件不管撤销不撤销,其公安采取搜查、通缉、据留、监视居住、非法拘禁等强制措的每个环节,从程序和实体上都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我请求省公安厅依法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所实施的“刑事侦查权”是借刑事侦查之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六、请求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我已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要求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所实施的“刑事侦查权”是借刑事侦查之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起诉状;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二年多始终不立案。《行政诉讼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在7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的决定”。烟台市中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是流氓无赖行为。导致这种行为的原因就是因有流氓无赖的贪官始终操纵司法。我请领导审查审阅本案,督办烟台市中级法院依法尽快立案;请求屏蔽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力区。
党中央反复强调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规范执法行为。上访是既耗人力物力财力,又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事情。从心里说,我们一万个不愿意上访。可是,我们不上访谁来给解决问题呢?我们申诉、举报、控告了9年多共发出6000多封次信和本人亲访上百次,却始终得不到答复意见或任何告知或“信访三见面”。而贪官却伪造假材料向领导汇报说“该案已经办结当事人满意”,同时又威胁我“如再告就劳教你两年。”贪官这是在故意制造不安定因素逼着我们上访,这也是我们无奈的选择。
腐败分子和黑恶势力仍在威胁我,不让我举报、不让我控告,我随时有生命危险;请领导维护正义,严惩腐败、为民审冤。救命!!救命!!
举报人: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吴强敏
申诉人: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吴强敏
控告人: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吴强敏
联系电话:13583503386 0535 5618788 0535 5810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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