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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反腐败的招法很多,关键的问题是想不想去真正实施.
以前我提过一个方法:就是出台极其严厉的措施,比如贪污10万就枪毙,而在这个措施公布时,可以这样公布,就是实施之日起,发生的腐败贪污案件按新规定办(比如说贪污10万就枪毙),而查证贪污腐败发生在这个新规定实施之前的,按照老的法律去办(就是以往的宽松适用标准)
我这招是逐渐收紧反腐的绳套.这样一方面不会引起大的动荡,也会逐渐过渡到严厉的反腐制度上.
但是我也早就说过,方法有的是,关键是不可能被实施,原因我不多说大家也都心知肚明.
所以对此,我不报丝毫乐观态度,该腐烂的就让它早点烂下去吧,早死早超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