歼-6III是歼-6家族中争议最大的一个型号。长期以来,歼-6III一直是作为“左”的思想造成的恶果进行批判的。要评价歼-6III的功过是非,就必须回到当年,看看实际情况。1965年,空军根据总参和国防科委的要求调整了装备发展规划,歼击机方面要求1966~1970年将米格-21仿制出来,1971~1975年将米格-21改型生产出来装备部队。到1969年3月,空军提出继续改进歼-6III。1969年7月28日歼-6III即完成总装,8月5日首飞成功。
在此期间,正同步展开歼-7仿制和改进工作、歼-8的研制工作。歼-7的仿制工作原本是由沈阳飞机厂承担的,但在歼-8设计工作展开后,歼-7飞机已于1968年8月转至成都飞机厂生产。1969年6月,成飞改进研制的歼-7I首次试飞。至于歼-8,首批两架原型机已于1968年7月总装完毕。但随后即陷入长时间的等待和争执中,直至空军副司令曹里怀拍板后,才于1969年7月5日完成首飞。由时间上不难看出,歼-6III的研制对两型未来主战机型的研制/仿制工作并无影响。
那么歼-6III是否对上述两型的生产构成影响呢?对歼-7来说,由于已经转至成都飞机厂生产,因此不存在和歼-6III争夺生产资源的问题。而且就后来的情况来看,这段时间生产的歼-7和歼-7I质量低劣,同时由于原型机带离式救生系统成功率不高,很快停产,产量极少,也不可能和歼-6III相互掣肘。而歼-8仍在研制征途中艰苦跋涉,直到1979年12月才定型。
指标方面,空军提出歼-6III要能够对抗高空高速侦察机,平飞最大M数要求达到M1.6,静升限18,000米以上,动升限达到20,000米。但在技术储备极其有限的情况下要达到如此高的改进指标是不可能的。这些改进指标,可以说有一半是“左”的影响结果;但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看到,这些指标就是歼-6I/II的延续和发展,目标直指美BQM-147侦察机。可以说,这些指标是空军在与BQM-147数年对抗中总结出来的、对高空截击机的基本要求。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不改进歼-7?虽然也不一定能达到这些指标,但相对难度较小。这话不错,不过一来如前所述,当时歼-7仿制尚不成熟;二来成都飞机厂正在改进的歼-7I是针对部队使用意见进行的,而不是针对空军作战要求的高空高速。空军在没有其它选择的情况下只能把这个指标栽到歼-6III头上。
歼-6III的质量则是最遭人诟病的地方。1969~1971年生产的700多架歼-6(相当部分是III型),有50%缺少必要的配套器具而无法交付,还有进气道掉铆钉、纵向操纵过灵(这属于设计问题)等问题,以至造成严重事故。1971~1973年,沈飞生产的303架(*)歼-6III进行了返修工作,并进行了翼尖加挂导弹的试飞工作。1975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歼-6III(包括贵州生产的在内,总计412架(*)全部返修,到1980年5月才全部返修完毕,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至1990年大约有350架(*)服役,从2000年起陆续退役。歼-6III的主要特点是:继承歼-6II的进气道设计;换装涡喷-6甲发动机;减速伞舱从机腹移至垂尾根部;采用与歼-6基本型相同的3门航炮配置;机翼则是最大改进之处,通过减小翼展,延长翼弦,减小了展弦比和相对厚度,机翼面积则增大1.18平方米。
歼-6IIIG沈阳飞机厂针对歼-6III出现的问题进行的改进设计型号。1974年5月开始研制,1975年8月1日首飞成功。仅生产2架(*)原型机。后歼-6IIIG的编号赋予按照该型号标准进行改进的歼-6III飞机。歼-6IIIG[/font]的主要特点是:前机身长度比歼-6III增加375毫米;航炮配置不变,但增加翼尖导弹挂架,可以挂装霹雳-2号导弹;采用零高度低速度火箭弹射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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