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反腐制度的漂亮补丁!
人从制度上反腐,已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而从刑法上确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及时的对反腐制度进行的一次升级,是反腐制度一个漂亮的小补丁。
对利用官员的影响力受贿案件当事人(即“特定关系人”)。之前,对“特定关系人”的查处,通常是以“特定关系人”所依附的那位官员为主要调查对象。若能证明“特定关系人”与官员合谋贪腐,则两人构成共同犯罪。“特定关系人”也因此将作为“受贿罪”的共犯而得到法律的惩治。但实践中,也存在“特定关系人”利用了官员的影响力而单独受贿,官员并不知情这一特例。即便没有上述情节,检控机关要证明“特定关系人”与其依附的官员之间存在“共同的通谋”也殊为不易。只要官员一口咬定不知情而又无其他证据足以证明两者通谋,“共同犯罪”便无从谈起。因而,我们的法律体制对处理该类腐败案件时存在一定的漏洞,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法律层面得到正式确立,将直到以下几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方面,为司法机关处理相应案件时有章可循。表达了中央反腐的决心,为反腐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力地支持了反腐工作,让腐败分子乱了阵营、无路可逃,将此类的腐败行为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受到应有的惩处。
另一方面,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树立良好的社会荣辱观。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却习惯于以影响力去为自己、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借影响力生财谋利的做法,通常会被认为是有能力的体现,并不被认为是违法乱纪行为。甚至,社会上还会对类似“有关系”的人产生盲目的崇拜。“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立,肃清了人们的善美观,让人们清醒认识到什么是美,什么是丑,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社会倡导和法律所不容。
再次,为腐败官员提了个警醒:人民赋予的权力不但自己不能滥用,而且应该防止权力的影响被滥用,特别是防止权力的影响被别人滥用。当这种警惕的心理存在时,对待权力就会更加谨慎。很大程度上将阻止“权力期权化”和“权力寻租”等隐蔽腐败行为的发生。
因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定,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将对权力产生有效的约束,让权力在更为规范的轨道上运行,成功地为反腐制度打上了一个漂亮的补丁!
期待下一步反腐工作更多的精彩!
人民网强国社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