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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湖州10月29日电 (记者 袁爽 通讯员 沈晓婷)两名派出所协警知法犯法,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最终难逃道德与法律的惩处。今天,浙江湖州南浔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2009年6月10日晚,两名协警邱某与蔡某带领刚参加完高考的陈某与沈某一同出去吃饭。席间,四人都喝了很多酒,陈某不胜酒力,待晚饭结束后已醉得不省人事了。为了给她醒酒,蔡某驾驶自己的现代轿车带大家到练市一宾馆内开房间。到房间后,两人趁陈某醉酒没有意识、无力反抗之机,先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待陈某酒醒有意识后,发现自己躺在宾馆房间内的床上,下身赤裸。
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两被告身为执法人员却知法犯法,最终自食其果。
湖州是贾雨村的故乡,《红楼梦》里,贾雨村在金陵应天府任上,曾经采用“葫芦僧”的计策“乱判葫芦案”,没想到如今在其家乡,也上演了这么一幕荒唐剧。有网友已经评论过了,评论得很好。我这里谈两点。
一、报导此案的记者不够敬业,语言文字能力也有待提高,
1 把“该市”打成“练市”,一共不到四百字,怎么都不校对一下。
2 “难逃道德与法律的惩处”,也不通,“道德”如何“惩处”?
3 “为了给她醒酒,蔡某驾驶自己的现代轿车带大家到练市一宾馆内开房间”。你如何知道蔡是为了给她醒酒?既然是为给她醒酒为什么还要迷奸她?明显图谋不轨,如此描述,实在是掩耳盗铃。
4 “待陈某酒醒有意识后”,酒醒了,也就是有意识了,何必多加三个字?
5 “先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其实就是“轮奸了她”。为什么这么啰嗦?(当然,3、4、5应该是法院文书上就这么写的,但作为记者,不该将错就错)。
6 还有一个疑问。那个沈某,结合上下文,按常理分析,应该是个女性。蔡某驾车带“大家”到宾馆开房间,并没有说沈某离开了,说明沈某还和他们在一起。按理,她应该留下来照顾陈,她什么时候离开的?是被蔡、邱支走的,还是看出了他们的动机,故意走的?如果是后者,她无形中扮演了助纣为虐的角色,至少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记者在报道中应该把事件经过说清楚。
二、再说说法院的文过饰非的能力和行文技巧。
1 “先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故意避开“轮奸”字样,用心良苦。
2 “事前并无商谋”——就算事前并无言语沟通,但在决定开房时,就已经心有灵犀心照不宣了,明显是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如此断案,真侮辱公众智商也。
3 “事后主动自首”——这个可是太离谱了。两个酒气熏天的男人,迷奸了一个烂醉如泥的女人后主动去警方自首,笑话。事实只能是,陈某酒醒发现自己下身赤裸,明白过味儿后,一气之下报了案。
4 前后呼应之妙:前面之所以不顾事实,断定蔡某开房是“为了给她醒酒”,实是为后面的“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作铺垫。
5 “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意在说明两个强奸犯绝非蓄意为之,不过一时兴起,即兴发挥而已,非常生动。这词儿很有想象力和创造力,在实践中丰富和完善了法典,可以申请专利了。
2009年6月10日晚,两名协警邱某与蔡某带领刚参加完高考的陈某与沈某一同出去吃饭。席间,四人都喝了很多酒,陈某不胜酒力,待晚饭结束后已醉得不省人事了。为了给她醒酒,蔡某驾驶自己的现代轿车带大家到练市一宾馆内开房间。到房间后,两人趁陈某醉酒没有意识、无力反抗之机,先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待陈某酒醒有意识后,发现自己躺在宾馆房间内的床上,下身赤裸。
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两被告身为执法人员却知法犯法,最终自食其果。
湖州是贾雨村的故乡,《红楼梦》里,贾雨村在金陵应天府任上,曾经采用“葫芦僧”的计策“乱判葫芦案”,没想到如今在其家乡,也上演了这么一幕荒唐剧。有网友已经评论过了,评论得很好。我这里谈两点。
一、报导此案的记者不够敬业,语言文字能力也有待提高,
1 把“该市”打成“练市”,一共不到四百字,怎么都不校对一下。
2 “难逃道德与法律的惩处”,也不通,“道德”如何“惩处”?
3 “为了给她醒酒,蔡某驾驶自己的现代轿车带大家到练市一宾馆内开房间”。你如何知道蔡是为了给她醒酒?既然是为给她醒酒为什么还要迷奸她?明显图谋不轨,如此描述,实在是掩耳盗铃。
4 “待陈某酒醒有意识后”,酒醒了,也就是有意识了,何必多加三个字?
5 “先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其实就是“轮奸了她”。为什么这么啰嗦?(当然,3、4、5应该是法院文书上就这么写的,但作为记者,不该将错就错)。
6 还有一个疑问。那个沈某,结合上下文,按常理分析,应该是个女性。蔡某驾车带“大家”到宾馆开房间,并没有说沈某离开了,说明沈某还和他们在一起。按理,她应该留下来照顾陈,她什么时候离开的?是被蔡、邱支走的,还是看出了他们的动机,故意走的?如果是后者,她无形中扮演了助纣为虐的角色,至少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记者在报道中应该把事件经过说清楚。
二、再说说法院的文过饰非的能力和行文技巧。
1 “先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故意避开“轮奸”字样,用心良苦。
2 “事前并无商谋”——就算事前并无言语沟通,但在决定开房时,就已经心有灵犀心照不宣了,明显是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如此断案,真侮辱公众智商也。
3 “事后主动自首”——这个可是太离谱了。两个酒气熏天的男人,迷奸了一个烂醉如泥的女人后主动去警方自首,笑话。事实只能是,陈某酒醒发现自己下身赤裸,明白过味儿后,一气之下报了案。
4 前后呼应之妙:前面之所以不顾事实,断定蔡某开房是“为了给她醒酒”,实是为后面的“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作铺垫。
5 “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意在说明两个强奸犯绝非蓄意为之,不过一时兴起,即兴发挥而已,非常生动。这词儿很有想象力和创造力,在实践中丰富和完善了法典,可以申请专利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