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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美欧韩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 期限5年

/来自中华网社区 club.china.com/
2009年1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78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己二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对进口自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该产品征收5.0%—35.4%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7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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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帖子被梦回东周于2009-11-01 13:07:3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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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以直报怨、以德报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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