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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不允许嫖娼卖淫,我国法律更加不容忍包娼庇赌开妓院。罪犯后者,获刑将大大超过前者。君不见,即使再怎么卖淫,也罪不至死,至多劳教三几年而已。但,在中国开窑子开暗门子的,罪可至死!
以法律的比例原则,依据上图,这家‘妓院’的老板、董事们该怎么处罚?真正的问题是经常到底有没有对老板们董事们采取了执法行动?把这些人曝光上镜,难道不比作践一个妓女对社会的警示作用更大吗?
即使是罪犯,其基本人权也应该得到尊重。上图中的那个光头便衣在执行公务时对毫无反抗意愿的全身赤裸的‘犯罪’嫌疑人如此做派,合适吗?人们看到这样的新闻图片,除了觉得警察在欺凌无助为所欲为,恐怕就是同情那个被抓着头发强迫抬头全身赤裸面对镜头的‘小姐’了。
人民的警察什么时候变成这般行为不堪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