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论点,我这里探讨的问题,不是见死不救,跟见死不救没关系,而是阻止他人施救。涉嫌故意杀人(间接故意)、侮辱尸体、敲诈勒索等多项罪名。
“据管辖宝塔湾治安的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分局水上派出所所长王玉秀介绍,警方之前也接到有渔船长期停在宝塔湾,借帮落水遇难者家属捞尸体索要高额酬金,这些人不救活人,只捞尸体,且有很深的社会背景,‘他们不救,别人也不敢救’” 。
这个黑体字反映的问题很重要,既然都说到了“很深的社会背景”,黑社会吗?或者是吃霸道饭的?我认为公安机关一定要弄清楚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对这句话,我的理解是他们不但不救,并且威胁别人不救,就是阻止别人施救,阻挠可能救人的力量,利用一切手段阻止救人(这种情况消防、海事、公安都可以征用他们的船)。很简单,因为,他们只捞尸,你把活人救上来不是挡了他们的财路。个人认为这里可能存在涉黑涉恶犯罪问题。
再来看什么叫间接故意杀人,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看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是否故意上,我看渔船上的人都超出间接故意,接近直接故意,因为他希望这种结果(落水人淹死)发生。
再来分析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业内人是都知到构成要件,针对法律界以外人士,我啰嗦点解释一下什么是“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有机统一形成犯罪构成。
这里我们严谨点,就按四要件构成说来分析此案。
一、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本案指落水大学生的生命权。
二、犯罪客观方面。这是重点,1、有危害行为:即阻止他人施救;2、有危害结果:大学生溺亡;3、前两者具有因果联系:成立;4、犯罪时间、地点:符合;5、犯罪方式:阻止他人施救,导致落水人死亡。
三、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四、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前面已分析。犯罪动机:捞尸发财。犯罪目的:使落水人溺亡。
另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均不存在。
以上四要件完全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在法条的适应上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所以,本案的关键,并不是在诉讼过程,刚才说了要件都没问题,只要事实存在。关键在于侦查取证阶段。
这里我特别要指出的是,不要让“见死不救”掩盖某种行业的犯罪行为,就像不要让“钓鱼执法”掩盖有关部门的违法犯罪行为一个意思。
本案中,公安机关应该积极应对,对相关人员立案侦查,既然派出所所长都说“这些人不救活人,只捞尸体,且有很深的社会背景,他们不救,别人也不敢救”这句话说明了二个问题:第一,他们以盈利为目的,长期干这个。要确保有不断盈利,那就必须不断有尸体可捞,怎么保证不断有尸体可捞?这就牵出第二个问题,他们是怎么做到的,“他们不救,别人也不敢救”是必须弄清楚的问题,为什么海事等相关部门到了现场都不显积极?别的都可以忽略,唯独必须弄清楚这点。他们“很深的社会背景”,到底是什么,连派出所所长都讳莫如深,欲言又止,什么不能明说呢?恐怕其中的水很深。
所以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展开侦查工作,否则证据和事实将被时间掩盖,而检察机关也应该在侦查阶段介入此案指导取证,这不仅仅是为溺亡的大学生讨说法,也是防止更多的悲剧发生。这是必须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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