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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警察查处卖淫嫖娼的证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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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证据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证人证言;

   (五)受害人的陈述;

   (六)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鉴定、检测结论;

   (八)勘验、检查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第二十八条   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保密。

具 体到卖淫嫖娼,应该有: (一)书证,比如洗浴中心的小票,组织卖淫者的账本;    (二)物证,比如现场使用的避孕套、纸巾等;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比如有的洗浴中心的监控录像、网上接洽卖淫的通讯记录;    (四)证人证言;    (六)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鉴定、检测结论,双方没有性病的诊断鉴定结论。    (八)勘验、检查笔录。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 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 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 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 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 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 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 留处罚。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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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就一个字,不用说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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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在的,网闹们根本不关心这个。
 
他们只关心怎样骂JC心里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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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网闹们,警察马上就要喊你去喝稀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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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诚心骚扰在 2009-11-03 16:47:51 发表的:

说实在的,网闹们根本不关心这个。
 
他们只关心怎样骂JC心里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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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就一个字,不用说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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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现在执法过程需要现场取证的原因之一了吧,!!!!
   
 
    我估计这个贴不会热闹,因为那些网闹希望它沉的越快越好!
 
 
 
  明白点的人就看到了 进步!知道该谴责的是 把法庭证据公布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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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就一个字,不用说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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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诚心骚扰在 2009-11-03 16:47:51 发表的:

说实在的,网闹们根本不关心这个。
 
他们只关心怎样骂JC心里才平衡。
顶,嫖客和罪犯一般都不喜欢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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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明白的人自然明白,糊涂人自然糊涂,装糊涂的人自然还在装糊涂。
 
地球人都知道,扫黄没错,错在公开人的肖像上了。
 
估计是哪个随行无良记者干的。
 
 
这的网闹太多,估计混淆黑白,所作所为SB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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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网闹们,警察马上就要喊你去喝稀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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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南海浪在 2009-11-03 17:25:06 发表的:

引用:以下是诚心骚扰在 2009-11-03 16:47:51 发表的:

说实在的,网闹们根本不关心这个。
 
他们只关心怎样骂JC心里才平衡。
顶,嫖客和罪犯一般都不喜欢警察
呵呵,不分青红皂白就开骂政 府和JC的人
 
不是本人被政 府打击过,就是被打击者的家属等,反正不是什么好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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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网闹们,警察马上就要喊你去喝稀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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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交保护费就是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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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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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大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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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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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她的人格权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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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告诉你大陆警察查处卖淫嫖娼需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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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这也算依据!这只是公安机关内部的工作程序,不是法律!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力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部门规定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以上的权力,楼主难道这也不懂!公安部人作为执法机关,如果自己出台个规定就能临架于法律之上还理直气壮!那么可以说:你们根本不懂法,那试问你们有什么资格去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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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取证侵犯人权------哈哈

 

 

没有照片就是诬告------哈哈

 

 

 

在网特嘴里咋弄都是错的,只有天下大乱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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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wellkin在 2009-11-04 02:02:01 发表的:

拍照取证侵犯人权------哈哈

 

 

没有照片就是诬告------哈哈

 

 

 

在网特嘴里咋弄都是错的,只有天下大乱才对

取证的过程必须合法,照片未经本人同意不能随意公开!21世纪的中国正在向法制社会过渡,执法者更要守法。不要把自己当成了封建社会衙门里的老爷或捕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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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是他们的老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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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笑佛神在 2009-11-03 19:00:19 发表的: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她的人格权在哪里
       你的脑袋进水了还是你就是个SB啊!在进行隐私犯罪调查的过程中,当事人有隐私权吗?有什么样的标准!你的意思就是,只要有人说被强J了,就可以认定被指控人的罪责,不用做其他认定了,免得侵犯隐私权!
         不要说隐私犯罪了 !就是一般的夹带走私或者贩毒,只要是女性在隐私夹带,都可以不用管了!
        记住,只要是守法的民众,任何权利都该得到尊重,对于违法人员在实施违法的过程中是没有任何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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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wellkin在 2009-11-04 09:18:58 发表的:

引用:以下是笑佛神在 2009-11-03 19:00:19 发表的: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她的人格权在哪里
       你的脑袋进水了还是你就是个SB啊!在进行隐私犯罪调查的过程中,当事人有隐私权吗?有什么样的标准!你的意思就是,只要有人说被强J了,就可以认定被指控人的罪责,不用做其他认定了,免得侵犯隐私权!
         不要说隐私犯罪了 !就是一般的夹带走私或者贩毒,只要是女性在隐私夹带,都可以不用管了!
        记住,只要是守法的民众,任何权利都该得到尊重,对于违法人员在实施违法的过程中是没有任何权利的!
我只能说你是法盲!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必须经授权才能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必要的强制行为,请注意是必要而不是无限---公安机关在处理一般违法行为时不能携带枪支就是为了防止执法时暴力滥用!同时也是保彰公民的基本权力!你居然说违法时就没有任何权力。按你说的,下次你闯红灯时警察可以直接开枪,反正你没有任何权力,包括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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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无名叟在 2009-11-04 11:53:11 发表的:

引用:以下是wellkin在 2009-11-04 09:18:58 发表的:

引用:以下是笑佛神在 2009-11-03 19:00:19 发表的: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她的人格权在哪里
       你的脑袋进水了还是你就是个SB啊!在进行隐私犯罪调查的过程中,当事人有隐私权吗?有什么样的标准!你的意思就是,只要有人说被强J了,就可以认定被指控人的罪责,不用做其他认定了,免得侵犯隐私权!
         不要说隐私犯罪了 !就是一般的夹带走私或者贩毒,只要是女性在隐私夹带,都可以不用管了!
        记住,只要是守法的民众,任何权利都该得到尊重,对于违法人员在实施违法的过程中是没有任何权利的!
我只能说你是法盲!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必须经授权才能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必要的强制行为,请注意是必要而不是无限---公安机关在处理一般违法行为时不能携带枪支就是为了防止执法时暴力滥用!同时也是保彰公民的基本权力!你居然说违法时就没有任何权力。按你说的,下次你闯红灯时警察可以直接开枪,反正你没有任何权力,包括生命权!
         抬杠呢 ,你的意思是 你家人在被QJ的 时候,警察还要申请授权才可以制止,呵呵,遇到效率好的,孽种都快生出来了啊!
 
闯红灯是违法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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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和军队、法庭、监狱一样是维护国家统治的暴力工具,这是基本常识。同样的情况,美国警察执法就是法制、民主、人权,中国警察执法就一片喊打。平时遇到危险赶紧报警,上网就逢警必反,攻击警察劲头十足。足以看出一些人是非不分,可悲、可怜、无知、盲目、无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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