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有关帖子看到了“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这个词,我不能确定是否存在这个法律术语,因为不能确定,所以不好评论,只能从有和无两个方面都谈谈,如果司法解释里有这么个词,那么“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这个词跟民间的“临时性强奸”这个词在意义上是有区别的;所以希望大家不要去曲解“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这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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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上没“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这个术语,那我只能佩服法官大人的创造力和幽默感。
其实协警强奸妇女,很简单的案子,这个案子是有加重情节的,第一协警是协助警方执法的工作人员,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执法犯法,虽然他们没有执法权,但也从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公权力;第二,轮奸,本来就属于强奸案的加重情节。这案子按法律、按道理都只能加重或从重,如果有其他减轻情节如自首等,则另当别论。我只希望司法机关别闹出这样的笑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