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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钓鱼算个球,合肥捕鱼(摩托)几百罚三万才叫牛
去年六月开始合肥开展整治“摩的”行动中,合肥市运管处不是依法查扣、按市政府50号令所规定的依法处理。而是玩起了五项毒招:巨额罚款;带不相识的人就是“摩的”;故意行政不作为;损毁摩托车;剥夺车主权利。这是一次严重的违法行政,侵害车主的合法财产。依法查扣:要有约定、收费的证据;依法处理:不能有悖 “违法与处罚相当”的原则;行政罚款:不能超越地方规章。
第一招:制定巨额罚款,逼车主放弃处理。
按照市政府50号令所规定的200元以下处罚的话,认为罚款太轻。于是合肥市交通局、公安局6月5日联合发布通告,把客运机动车非法营运的处罚依据,张冠李戴的用在摩托车收费载客的非法经营行为来处罚。一律处以3-10万元罚款。同时还对协助执法人员查获违法经营车辆的,给予300元奖励。
第二招:只要带不相识的人,就一律扣车处罚3-10万。
合肥市组建联合执法队,只要看到摩托车载人就带上录像机冲上来,把乘车人强行带走,然后采用欺骗、引诱或奖励300元等非法的方法去填写事前准备好的 “证人证言” :“乘车人坐摩托车是支付或约定运费,本人与该车驾驶人互不相识。” 在未弄清是帮忙带人还是收费载客,就把摩托车拉走了。根本不允许当事人当场对质甚或威胁当事人。根据公布的数量统计,共扣押摩托车600多辆。
第三招:故意拖延时间不作为,倒打一耙说车主不来接受处理。
摩托车被暂扣后,车主都在规定的七日内到运管处接受处理,可他们却找种种理由不处理,什么等奥运会以后,等中博会以后,之后又说等上级通知。就是不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运管处副处长安强还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欺骗广大不明真相的市民,颠到黑白说: “至今没有任何一位车主主动前往运管部门接受处理。如果是长期的不处理,超过三个月就要依法进行处理,通过法院或者是进行拍卖。”
第四招:摩托车长期放在露天,故意造成损坏报废。
合肥所扣的600多辆摩托车全部放在各交警大队的露天停车场,一扣就是半年(180天)以上,远远超过暂扣7天的法律规定,以致摩托车在露天日晒雨淋、风蚀雪打,造成严重损坏。
第五招:强逼车主作承诺,放弃申辩、听证等权利,后叫车主申请分期缴纳行政罚款。
据安徽电视台报道:退休职工李荣寿处罚三万状告运管处,最后终审判决,法院支持运管处行政处罚决定,树了一个全国绝无仅有的违法行政“案例”,随后运管处开始陆续对车主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并要求车主按照运管处自已提供的 “申请书样本” 来写承诺放弃各项权利,申请分期缴纳三万元的罚款,先交3000元,均可将摩托车解除交通行政强制措施。
附申请书样本:
申 请 书
合肥市运管处:
本人对合肥市运管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的xxxx年xx月xx日xxx驾驶皖xxxxxx摩托车在xx路口从事非法营运的违法事实无任何异议,现要求即日接受处罚。同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不要求组织听证。此外,本人己对暂扣的摩托车查验均完好无损,停车费问题由本人与收费单位自行解决。但因家庭经济困难,特申请分期缴纳罚款,请批准。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以上是合肥市交通局及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取缔摩的玩的五项毒招。
去年六月开始合肥开展整治“摩的”行动中,合肥市运管处不是依法查扣、按市政府50号令所规定的依法处理。而是玩起了五项毒招:巨额罚款;带不相识的人就是“摩的”;故意行政不作为;损毁摩托车;剥夺车主权利。这是一次严重的违法行政,侵害车主的合法财产。依法查扣:要有约定、收费的证据;依法处理:不能有悖 “违法与处罚相当”的原则;行政罚款:不能超越地方规章。
第一招:制定巨额罚款,逼车主放弃处理。
按照市政府50号令所规定的200元以下处罚的话,认为罚款太轻。于是合肥市交通局、公安局6月5日联合发布通告,把客运机动车非法营运的处罚依据,张冠李戴的用在摩托车收费载客的非法经营行为来处罚。一律处以3-10万元罚款。同时还对协助执法人员查获违法经营车辆的,给予300元奖励。
第二招:只要带不相识的人,就一律扣车处罚3-10万。
合肥市组建联合执法队,只要看到摩托车载人就带上录像机冲上来,把乘车人强行带走,然后采用欺骗、引诱或奖励300元等非法的方法去填写事前准备好的 “证人证言” :“乘车人坐摩托车是支付或约定运费,本人与该车驾驶人互不相识。” 在未弄清是帮忙带人还是收费载客,就把摩托车拉走了。根本不允许当事人当场对质甚或威胁当事人。根据公布的数量统计,共扣押摩托车600多辆。
第三招:故意拖延时间不作为,倒打一耙说车主不来接受处理。
摩托车被暂扣后,车主都在规定的七日内到运管处接受处理,可他们却找种种理由不处理,什么等奥运会以后,等中博会以后,之后又说等上级通知。就是不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运管处副处长安强还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欺骗广大不明真相的市民,颠到黑白说: “至今没有任何一位车主主动前往运管部门接受处理。如果是长期的不处理,超过三个月就要依法进行处理,通过法院或者是进行拍卖。”
第四招:摩托车长期放在露天,故意造成损坏报废。
合肥所扣的600多辆摩托车全部放在各交警大队的露天停车场,一扣就是半年(180天)以上,远远超过暂扣7天的法律规定,以致摩托车在露天日晒雨淋、风蚀雪打,造成严重损坏。
第五招:强逼车主作承诺,放弃申辩、听证等权利,后叫车主申请分期缴纳行政罚款。
据安徽电视台报道:退休职工李荣寿处罚三万状告运管处,最后终审判决,法院支持运管处行政处罚决定,树了一个全国绝无仅有的违法行政“案例”,随后运管处开始陆续对车主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并要求车主按照运管处自已提供的 “申请书样本” 来写承诺放弃各项权利,申请分期缴纳三万元的罚款,先交3000元,均可将摩托车解除交通行政强制措施。
附申请书样本:
申 请 书
合肥市运管处:
本人对合肥市运管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的xxxx年xx月xx日xxx驾驶皖xxxxxx摩托车在xx路口从事非法营运的违法事实无任何异议,现要求即日接受处罚。同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不要求组织听证。此外,本人己对暂扣的摩托车查验均完好无损,停车费问题由本人与收费单位自行解决。但因家庭经济困难,特申请分期缴纳罚款,请批准。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以上是合肥市交通局及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取缔摩的玩的五项毒招。
合肥一位64岁老人因做善事,骑摩托车带了人也认定为 “非法营运” 给予行政处罚三万。后来他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程序,最后两级法院都支持了合肥市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 老李个人虽然败诉了,但适用法律错误对扣车的600多车主处罚三万元,(分批付款)也得不到纠正。有一部分扣车至今一年多也未按市运管处要求取车。所以查扣至今的摩托车就成了扔不掉、甩不脱的‘烫手山芋”。长期日晒雨淋造成损坏车主追究又怎么办?最后国家赔偿后果严重。所以今年运管处再也不敢扣了,也放手不管了,一左罚三万,一右不管不作为,造成现在合肥“摩的” 泛滥成灾,不仅成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而且严重影响合肥创建文明城市,最近合肥市民、省市电视台新闻媒体反映强烈,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合肥市民早己盼望市政府象南京一样,尽快出台整治 “摩的” 的地方规章。比如:南京市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就明确规定:“使用摩托车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押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三千元的罚款。”这样就有执法依据。可是现在合肥市政府也不可能出台来推翻法院依法支持处罚三万元的地方规章。
幸运的是,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审查法院支持执法机关所树的的样板案例。这有省、中央来纠正合肥市3万的违法行政才行。
下面就是【退休职工做件好事、处罚三万!】省检察院审查的案例:
案情简况:2008年7月18日下午,64岁的退休职工李荣寿因有事骑摩托车送爱人到合肥市保健院,回来时在大门外的桐城路边,顺路带了一位因急事需要帮助的女士,她到双岗附近下车走了以后。执法人员发现老李带了人,涉嫌老李载客收费是摩的,就跑来问老李,你刚才带的人认识不认识?老李如实讲:带的人不认识已经走了,是顺路带的也没有收钱。当场还特意把身上所有能装东西的口袋都翻个底朝天给他们看,一分钱都没有。可是执法人员还认为:你讲带了互不相识的人未收钱是事实。但肯定有约定,也等于收费载客,属于非法营运,要接受处理、罚款三万。你讲是顺路带人以及没有约定费用的理由,是违背基本常理的。
证据情况:被告处罚老李三万元的理由是 “老李是从长江饭店带一位乘客到阜阳路菜市场,约定付费5元” 属于非法营运。但从他们提供的三份证据来看不但不能证明这一事实成立,而恰恰相反能证明被告的理由不成立。
首先“现场录像”证明不了老李骑摩托人带的是什么人。现场未收钱也是双方不争的事实,所带的人早己离开现场,约定费用也成立。但执法人员单独到一家商店里找一位正在购买影碟的小姐,问她刚才你坐摩托车的人认识不认识?什么地方坐?多少钱?当时那位小姐很惊讶,也不知道外边发生什么事情。后来在强行追问下是回答了“不认识、长江饭店那边、5块钱”。老李知道后,因为不是自己带的那位女士,要到商店找她对质时,执法人员就是不许,还大声威胁老李:“要去的话,叫防暴大队把你关起来。”为什么在公开录像中不给当面对质?不公开进行询问笔录双方签字。
其次“证人证言”她在填写“证人证言”中却又变成了“从小花园至双岗,4元钱”。同一个人在本案两份证据中所反映的坐车地点、费用都不一样,能真实可信吗?既不给双方对质,又没有证据能证明是老李所带的那位女士,这种证据显然就不能作为本案的事实依据。
第三“询问笔录”是老李的自己陈述,带了一位不相识的女士,没有收费,法律没有规定带人一定要带相识的人。老李证照齐全,摩托车后座带一人是行政许可的合法行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以证据证明为的客观事实为依据,不能以主观的想象、没有证据的推理作为定案的依据。
后来,老李把运管处告上法庭。经审理后,合肥市瑶海区法院的判决书认为:“被告对搜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被告虽无原告实际收取费用的证据,但并不影响被告对原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事实的定性。” 支持了被告对老李行政处罚三万元。老李不服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审判委员会讨论表态的方式认为:“一审判决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本案的判决结果,将涉及到合肥市去年被查扣近六百辆摩托车车主的处罚标准。如果要依照市政府50号令规定的200元以下来处罚,最多只能收12万罚款。老李是合肥市唯一的通过行政复议、诉讼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按照程序才能开出第一张三万元的处罚决定书。对其它车主拖延时间不处理。当时不少车主对扣车行政强制措施不服也都纷纷开始状告运管处。这时法院就受到行政干扰,与执法机关官官相护,把老李当作替罪羊,树一个“案例”处罚三万元作为样板,将给地方政府创造了1800万的财政收入。可老李比冤大头还冤,不但被扣的摩托车放在露天停车场,日晒雨淋造成损失,还要用两年半不吃不喝的退休工资分批来执行法院判决。人活着要生活、要吃饭、老人要安度晚年。现在老李正在为今后的生活发愁,不如把老人毙了他才轻松。恳请有关上级领导,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及广大网友在关注上海钓鱼执法案的同时也关注一下合肥的 "取摩招"以及老李的 "安徽没钱载客案"。
合肥市民早己盼望市政府象南京一样,尽快出台整治 “摩的” 的地方规章。比如:南京市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就明确规定:“使用摩托车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押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三千元的罚款。”这样就有执法依据。可是现在合肥市政府也不可能出台来推翻法院依法支持处罚三万元的地方规章。
幸运的是,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审查法院支持执法机关所树的的样板案例。这有省、中央来纠正合肥市3万的违法行政才行。
下面就是【退休职工做件好事、处罚三万!】省检察院审查的案例:
案情简况:2008年7月18日下午,64岁的退休职工李荣寿因有事骑摩托车送爱人到合肥市保健院,回来时在大门外的桐城路边,顺路带了一位因急事需要帮助的女士,她到双岗附近下车走了以后。执法人员发现老李带了人,涉嫌老李载客收费是摩的,就跑来问老李,你刚才带的人认识不认识?老李如实讲:带的人不认识已经走了,是顺路带的也没有收钱。当场还特意把身上所有能装东西的口袋都翻个底朝天给他们看,一分钱都没有。可是执法人员还认为:你讲带了互不相识的人未收钱是事实。但肯定有约定,也等于收费载客,属于非法营运,要接受处理、罚款三万。你讲是顺路带人以及没有约定费用的理由,是违背基本常理的。
证据情况:被告处罚老李三万元的理由是 “老李是从长江饭店带一位乘客到阜阳路菜市场,约定付费5元” 属于非法营运。但从他们提供的三份证据来看不但不能证明这一事实成立,而恰恰相反能证明被告的理由不成立。
首先“现场录像”证明不了老李骑摩托人带的是什么人。现场未收钱也是双方不争的事实,所带的人早己离开现场,约定费用也成立。但执法人员单独到一家商店里找一位正在购买影碟的小姐,问她刚才你坐摩托车的人认识不认识?什么地方坐?多少钱?当时那位小姐很惊讶,也不知道外边发生什么事情。后来在强行追问下是回答了“不认识、长江饭店那边、5块钱”。老李知道后,因为不是自己带的那位女士,要到商店找她对质时,执法人员就是不许,还大声威胁老李:“要去的话,叫防暴大队把你关起来。”为什么在公开录像中不给当面对质?不公开进行询问笔录双方签字。
其次“证人证言”她在填写“证人证言”中却又变成了“从小花园至双岗,4元钱”。同一个人在本案两份证据中所反映的坐车地点、费用都不一样,能真实可信吗?既不给双方对质,又没有证据能证明是老李所带的那位女士,这种证据显然就不能作为本案的事实依据。
第三“询问笔录”是老李的自己陈述,带了一位不相识的女士,没有收费,法律没有规定带人一定要带相识的人。老李证照齐全,摩托车后座带一人是行政许可的合法行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以证据证明为的客观事实为依据,不能以主观的想象、没有证据的推理作为定案的依据。
后来,老李把运管处告上法庭。经审理后,合肥市瑶海区法院的判决书认为:“被告对搜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被告虽无原告实际收取费用的证据,但并不影响被告对原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事实的定性。” 支持了被告对老李行政处罚三万元。老李不服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审判委员会讨论表态的方式认为:“一审判决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本案的判决结果,将涉及到合肥市去年被查扣近六百辆摩托车车主的处罚标准。如果要依照市政府50号令规定的200元以下来处罚,最多只能收12万罚款。老李是合肥市唯一的通过行政复议、诉讼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按照程序才能开出第一张三万元的处罚决定书。对其它车主拖延时间不处理。当时不少车主对扣车行政强制措施不服也都纷纷开始状告运管处。这时法院就受到行政干扰,与执法机关官官相护,把老李当作替罪羊,树一个“案例”处罚三万元作为样板,将给地方政府创造了1800万的财政收入。可老李比冤大头还冤,不但被扣的摩托车放在露天停车场,日晒雨淋造成损失,还要用两年半不吃不喝的退休工资分批来执行法院判决。人活着要生活、要吃饭、老人要安度晚年。现在老李正在为今后的生活发愁,不如把老人毙了他才轻松。恳请有关上级领导,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及广大网友在关注上海钓鱼执法案的同时也关注一下合肥的 "取摩招"以及老李的 "安徽没钱载客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