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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腐败问题已是我国非常普遍、非常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它关系到亡党亡国的大问题。该如何彻底整治这个问题?这是对执政者最大的考验。重庆“唱红打黑”之所以受到全国人民的重视和拥护支持,因为它是“动真格”,彻底化。但马上有人提出“担忧”。担忧“扩大化”,担忧“运动化”,担忧“政治化”,担忧“人人过关”。那该怎么办呢?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首先“发明”一个“高招”:提高起刑点。“贪污几百万不算大”。一夜间,中国的贪污腐败问题得到“根本性”的解决!高,实在是高招!
有报道说,因为“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我国分别在1988年和1997年对贪污贿赂罪的起刑点进行过调整,此后直到现在,我国贪污贿赂罪的起刑点一直是1997年的5000元”,所以,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人大法学院讲座上,提出了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的建议。
当然,他的理由是很充分的,他认为“有的涉案人员贪腐数额较大,动辄成百上千万,而对于一些涉案金额仅几万元的‘小’案件,由于司法资源有限,再加上腐败案本就取证困难,往往是不了了之。这就造成了法律的尴尬:法条上写得清楚──贪污贿赂5000元起为犯罪”。
可惜这个理由似是而非。说腐败案取证困难,也许是事实,但是,一分钱的取证不会比一百万更难吧?!金额越小,涉案的人员必定越少,数额越大,涉案人员就越多。一分钱的贪腐它涉及的必然只是一个独立的个案,一百万很可能是由几个贪腐案件组成的,这两者孰难孰易岂不一望而知?!
说“司法资源有限”更是无稽之谈。因为我国并不缺少愿意当公务员的人,只要政府机关招一招手,不怕没有人满为患之虑,司法资源丰富得很。请不要强调说,张军讲的是“司法资源”,在我国,只要有关方面愿意,任何资源都是可以互通有无的,今天你还是人力资源的,明天一个调令就成了“司法资源”了。所以,“司法资源”也是不缺的。
其实,真正的原因说穿了,是在“一些涉案金额仅几万元的‘小’案件”之“小”字上。当看惯了几千万、几个亿的大贪案,这“几万元的‘小’案件”在一些司法人员的眼里未免有点微不足道了。觉得一个官员贪个几万块钱,实在是平常事、毛毛雨,那还能够叫贪吗,照现在的情形都堪当清正的典范,可以作廉政的标兵了。
于是,就辩称“提高贪污贿赂罪起刑点,即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有法不依’的尴尬,又能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放到大案要案上去,可谓两全其美”。
可是,要是真就放任小贪自流,把“有限的司法资源放到大案要案上去”,那又怎么样?!且看我国的刑法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白纸黑字写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应该是我国对贪污罪的最高罚则。这就是说,即使一个贪官有能耐把半个国库据为己有,与他人贪十万的刑罚是一样的。而且在现实中,我们发现许多贪腐千万、亿万的大贪、巨贪,他们所承受的刑罚甚至要小于贪腐金额远远少于他们的贪官,这大概就是该刑法的一大特色。因为,一般是官越大,其搞腐败的机会越多,所贪腐的金额也就越大,在案发后受益于该刑法的可能也就越大。不知这是不是将贪腐罪的最高刑罚设置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初衷。
多少年来,社会舆论一直在非议:贪十万与百万都判十年,公正何在?!2008年,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会科学院院长王荣华曾就此特别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刑法第383条的议案》,却从来没有听说有谁议论贪腐受贿罪5000元的起刑点小了。为什么一个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却偏偏只说贪腐受贿罪5000元的起刑点小了,而不说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这个止刑点(这个词是笔者根据起刑点仿制的)太轻了,这岂非咄咄怪事?!
既然贪腐十万与亿万一样,能多贪谁不贪?!反之,如果说贪十万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贪百万者处以死缓,贪千万者杀无赦,看看还有多少人会要钱不要命!
将贪污受贿入罪其目的是为了惩治贪腐,希望能够对贪腐的官员起到杀鸡儆猴、杀一儆百的作用。但是,从政府官员前腐后继,其贪腐的金额量不惊人死不休,一个更比一个大的现实看,我们的贪污受贿罪远没有起到这一作用。所以,从警戒惩治腐败的作用而言,这5000元的起刑点不是小了,而是它已经成了被司法遗忘的角落;“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止刑点不是大了,是小的连贪官污吏们都已经无所畏惧了!
法律的着眼点在于社会需要它所起的作用与效果,而不在于司法资源的有限与否,更不在于起刑点的大小,希望有关人士不要混淆了两者之间的关系。
当然,他的理由是很充分的,他认为“有的涉案人员贪腐数额较大,动辄成百上千万,而对于一些涉案金额仅几万元的‘小’案件,由于司法资源有限,再加上腐败案本就取证困难,往往是不了了之。这就造成了法律的尴尬:法条上写得清楚──贪污贿赂5000元起为犯罪”。
可惜这个理由似是而非。说腐败案取证困难,也许是事实,但是,一分钱的取证不会比一百万更难吧?!金额越小,涉案的人员必定越少,数额越大,涉案人员就越多。一分钱的贪腐它涉及的必然只是一个独立的个案,一百万很可能是由几个贪腐案件组成的,这两者孰难孰易岂不一望而知?!
说“司法资源有限”更是无稽之谈。因为我国并不缺少愿意当公务员的人,只要政府机关招一招手,不怕没有人满为患之虑,司法资源丰富得很。请不要强调说,张军讲的是“司法资源”,在我国,只要有关方面愿意,任何资源都是可以互通有无的,今天你还是人力资源的,明天一个调令就成了“司法资源”了。所以,“司法资源”也是不缺的。
其实,真正的原因说穿了,是在“一些涉案金额仅几万元的‘小’案件”之“小”字上。当看惯了几千万、几个亿的大贪案,这“几万元的‘小’案件”在一些司法人员的眼里未免有点微不足道了。觉得一个官员贪个几万块钱,实在是平常事、毛毛雨,那还能够叫贪吗,照现在的情形都堪当清正的典范,可以作廉政的标兵了。
于是,就辩称“提高贪污贿赂罪起刑点,即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有法不依’的尴尬,又能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放到大案要案上去,可谓两全其美”。
可是,要是真就放任小贪自流,把“有限的司法资源放到大案要案上去”,那又怎么样?!且看我国的刑法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白纸黑字写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应该是我国对贪污罪的最高罚则。这就是说,即使一个贪官有能耐把半个国库据为己有,与他人贪十万的刑罚是一样的。而且在现实中,我们发现许多贪腐千万、亿万的大贪、巨贪,他们所承受的刑罚甚至要小于贪腐金额远远少于他们的贪官,这大概就是该刑法的一大特色。因为,一般是官越大,其搞腐败的机会越多,所贪腐的金额也就越大,在案发后受益于该刑法的可能也就越大。不知这是不是将贪腐罪的最高刑罚设置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初衷。
多少年来,社会舆论一直在非议:贪十万与百万都判十年,公正何在?!2008年,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会科学院院长王荣华曾就此特别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刑法第383条的议案》,却从来没有听说有谁议论贪腐受贿罪5000元的起刑点小了。为什么一个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却偏偏只说贪腐受贿罪5000元的起刑点小了,而不说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这个止刑点(这个词是笔者根据起刑点仿制的)太轻了,这岂非咄咄怪事?!
既然贪腐十万与亿万一样,能多贪谁不贪?!反之,如果说贪十万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贪百万者处以死缓,贪千万者杀无赦,看看还有多少人会要钱不要命!
将贪污受贿入罪其目的是为了惩治贪腐,希望能够对贪腐的官员起到杀鸡儆猴、杀一儆百的作用。但是,从政府官员前腐后继,其贪腐的金额量不惊人死不休,一个更比一个大的现实看,我们的贪污受贿罪远没有起到这一作用。所以,从警戒惩治腐败的作用而言,这5000元的起刑点不是小了,而是它已经成了被司法遗忘的角落;“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止刑点不是大了,是小的连贪官污吏们都已经无所畏惧了!
法律的着眼点在于社会需要它所起的作用与效果,而不在于司法资源的有限与否,更不在于起刑点的大小,希望有关人士不要混淆了两者之间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