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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交燃烧事故中的个体责任的缺失 (转)

    5日8时许,成都市北三环川陕立交桥处发生一公交车燃烧事故,至12时10分,事故中已有25人死亡、76人受伤。(新华网,6月5日)

 

    成都公交燃烧事故的发生,将舆论的焦点集中到了公共交通的安全上。评说较多的有关于彻底解决公交车超载问题,有关于如何防止乘客携带易燃物品乘车的问题,是否该配乘警、售票员重新上岗,等等。但有一个问题显然被忽略了:每一位乘客是否承担了个体责任?

 

    如果成都公交燃烧事故确定为乘客携带易燃物品乘车而引发大火,那么,从该乘客携带易燃物品登车开始,对这辆公车上的每一位乘客(包括司机)都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你发现有乘客携带了易燃物品,你有没有责任、义务出面去阻止其登车或劝其下车?

 

    从确认的事实来看,乘客在事故发生前就已经发现有人携带了易燃物品乘车,但没有任何人主动对其提出安全警告甚至劝其下车。我们可以要求政府、社会重视公共交通的安全问题,也可以强烈要求在每辆公车上配备乘警,甚至可以在每辆公交车的门上安装类似于机场一样的安检装置。可这样做的成本是这个社会承担不起的。的确,回避问题是我们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处理任何事件的通用法则: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哲保身但求无过。但我们忘了,维持这个社会低成本、健康运转的最基本的要素就是我们每个人都要承担起个体应尽的责任与义务。试想,如果有一位乘客能够及时出面劝那位携带易燃物品的乘客下车的话,这个事故也就不会发生了。

 

    如果我们都怀着搭便车的心理,等待他人尽责履行义务,或者我们都只寄希望于政府、社会事无巨细百分之百的照顾着我们,而忘了我们自身也是这个社会的一份子,我们有责任有义务来构建这个社会的健康运转、整体安全,那么,我们就只能远离大众,囚困于自我的天地里祈求安全了。

 

    在成都公交燃烧事故中,我们看到了政府工作的缺失(公交超载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但大火映照出的也许更多的是我们身上个体责任的缺失。在我们强烈要求相关机构整改的同时,如何培养、固化我们每一个人的公民意识、个体责任似乎是这个社会需要解决的一个更为迫切的问题。

 

    贺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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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可奈何花落去,似曾相识雁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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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从该乘客携带易燃物品登车开始,对这辆公车上的每一位乘客(包括司机)都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你发现有乘客携带了易燃物品,你有没有责任、义务出面去阻止其登车或劝其下车?

 

    ------------

 

    这是每个需要座公交车的公民都需要回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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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可奈何花落去,似曾相识雁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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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对这个话题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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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了一个很好的问题,值得每一个中国人好好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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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似乎大概是,然而未必不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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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大家都满不在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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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似乎大概是,然而未必不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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