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韩玉胜认为,肖志军应该为妻子李丽云的死承担全部责任。他认为,肖某的行为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 他说,从刑法的构成要件来看,首先,经医院精神科医生和警察的检查,肖某精神状况正常,因此,他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次,在医院反复告知和劝说下,他应能预见到自己不签字可能造成妻子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危险,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已经构成主观间接故意;第三,肖某负有救助妻子李某的义务却不作为,从而导致怀孕妻子死亡,客观上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有媒体认为,肖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对此,韩玉胜指出,这表明,这些媒体不了解刑法中过失致人死亡和间接故意杀人之间的区别。过失致人死亡分为两种情况: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其中,比较容易与间接故意杀人罪混淆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行为人都不希望和追求危害结果发生,但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愿望。而间接故意行为人并没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愿望,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死亡,其主观心理态度是属于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必须运用各方面证据来作出综合判断。 那么,本案中,如何判断肖某的主观心态呢? 韩玉胜指出,肖某的行为属于由先行行为引起后续义务的不作为犯罪。虽然肖某和李某仅仅是事实婚姻而没有登记结婚,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来看,李某的生病和怀孕却和肖某的行为密不可分,因此,肖某负有因先行行为而产生的救助义务。肖某负有义务,也有条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李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却放任不管,最终致人死亡,则肖某构成了基于先行行为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因此,本案中,肖某应承担的罪名应是故意杀人罪。 有媒体指出,医院在医疗条件齐全的情况下,没有强行对患者实施手术,应对其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韩玉胜强烈反对这一说法。他提出,医院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其一,医院反复告知肖某手术的重要性和病人的危急情况;其二,在肖某拒不签字的情况下,医院通知警方核实了其身份,甚至紧急召回一位精神病科医生鉴定其精神状况;其三,医院为免除肖某的后顾之忧,承诺医药费不用担心;其四,医院在无法得到家属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按摩心肺等手段最大程度地在合法的范围内救助患者。因此,不能因患者死亡而苛责医院。 此外,也有媒体质疑现在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33条规定,认为这赋予了患者家属过大的权力,不利于救助病患。对此,韩玉胜指出,让患者知情同意的义务(Informed consent)是医生必须履行的。这是“二战”后经过多个案例发展起来的制度,最大程度地平衡了患者的知情权和医生建议、裁量权。而在患者不具有同意能力时,须由其近亲属代为同意。在美国,当医院认为情况紧急必须进行手术而家属拒绝同意时,医院或者医师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治疗权以救助患者。但是中国却没有这种司法强制令产生的土壤。因此,亲属的同意权必须得到保障,否则会产生更多的社会问题,使医患关系更加紧张。 那么,在其近亲属不同意的情况下,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医院是不是就只能眼睁睁看着李某死亡呢?韩玉胜说,虽然从医疗道德出发,医院应该强行救助患者。但是,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环境对于医院来说非常不利。如果救活了患者,医院很可能被拖欠医药费;如果手术失败,则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他同时指出,如果医院因为自己的救助行为反而遭到起诉和索赔,那么,民法通则规定的紧急避险制度或可作为其抗辩的理由。他表示,希望我们的司法机关认真研究紧急避险制度在类似的案例中的适用。 他最后强调,让那些拒绝治疗致使亲属死亡的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既能让后来者警惕,又是现行法律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