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新传媒(http://www.wxrb.com/pub/wxxcm/gjss/2008gn/200807/t20080717_279093.htm)《杨不管”已被调离教学岗位》报道:“据新华社合肥7月16日电,安徽长丰县相关部门16日通报了6月12日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两学生在课堂打架,致一学生死亡意外事件的处理情况。事件当事人之一、被网民戏称为‘杨不管’的吴店中学教师杨经贵已经被调离教学岗位,并承担10万元赔偿费用,处以行政记大过处分”。读来“并承担10万元赔偿费用”。假如情况属实,笔者要谈一点个人看法;如果情况不符,就当没说。
第一,学生有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据悉打架者为该校七(2)班学生,他们已经超过10周岁,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因此,他们当中任何人给对方所造成的伤害,应该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而不应该由教师负责。
第二,教师“杨不管”个人没有赔偿的责任。从各方面报道对事件叙述看,打架发生在课堂上。退一万步讲,即使教师有责任,死者要获得赔偿,也不应该由教师本人出钱。因为他在履行教师职务,一切举动都是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需要赔偿也须由学校出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2条明文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学校和教育部门没有罚“杨不管”款的权利。我国法律对那些部门具有那些处罚权力都有明文规定。就是公安部门也要在其职权范围内才可以有处罚权。没有行政执法权,并且没经过授权的单位,是无权对任何人罚款的;否则就是违法。当然,如果杨经贵——“杨不管”自己出于高姿态,非要给学生家长10万元不可,则另当别论,即使给一百万、一千万也无人干涉的了。
法律是我们衡量一切行为正误的准则,正是通过对一个个案例的处理,顽强推进我国的法制化建设进程。从报道的情况看,显然安徽长丰县相关部门对6月12日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两学生在课堂打架,致一学生死亡意外事件的处理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目前,不少家长已经把学校放在自己的对立面,教师的利益更到了必须维护的地步。就“杨不管”事件而言,首先我们对死者和其家长表示深切的同情,但是不能以违法并牺牲教师的合法权益做为代价来平息此事。否则,将是对法律的亵渎、对广大教师的迫害、对中国教育秩序的极大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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