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飙车案 不是“法与情”的决斗场
2009年注定是一个网络问政年,从林嘉祥到周久耕,从“躲猫猫”到“做俯卧撑”,从邓玉娇到胡斌,网络民意在一波又一波的网络问政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对整个事件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震惊全国的“5.7”杭州飙车案于
正所谓“树欲静而风不止”,虽然审判长潘波在宣判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就庭审争议的焦点和社会舆论关注的问题详细解释了有关法律依据,陈述了判决理由,但很显然,法律的“尺子”与民意的“尺子”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回顾整个案件,正是由于胡斌的肆意飙车,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才让年轻的谭卓死于非命,他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我们憎恨胡斌这种无视交通规则,危害他人生命财产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是罪有应得,对他的一切口诛笔伐都是不过分的,他应该受到千夫所指、万人痛骂。
年轻的谭卓走了,他的不幸让人们感到十分的痛心,他成为了这场飙车案的最大受害者,人们从他的身上看到了生命的脆弱,看到了一个弱者的下场,凡是有正义感的人都会同情他、支持他,就如同设身处地在为自己加油打气一样,对谭卓及家人的任何理解、同情和支持都是应该的,这是人心向善的本质体现。
不幸的事情发生了,面对条条款款的法律与错综复杂的感情,司法与民意的思想碰撞就摆在了人们面前。笔者觉得,这场飙车案,不应该成为法与情的决斗场。
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惩凶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法律的职责和义务,一个法制国家,它的责任就是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有序、协调、公平,也才能保证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古人云,“人之初、性本善”,同情弱者,鞭挞强者是人性的本质体现,我们同情谭卓的不幸,憎恨胡斌的可恶,这都是人性的正常表达,没有什么不对。
面对杭州飙车案的悲剧,面对一条一命与三年有期徒刑,当法与情相互发生碰撞的时候,当社会秩序需要规范时,我们更应该回归到尊重司法的理性来,用法律讨回公道,用法律制裁犯罪,用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不能让法与情在这场案件中两败俱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