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告协会近日发出通报,指出侯耀华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十个虚假产品广告,几乎涵盖了所有名人代言广告的违法形式。侯耀华回应称对这些广告“都没有印象”。不过,中国广告协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李方午表示,“这种作假不容易”:“又不是平面广告,平面广告只要把他公开露面的照片拍下来合成就行了,这种视频作假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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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来一往的拉锯中,人们见识了什么叫见利忘义,贼喊捉贼。侯耀华一说到虚假广告代言,就说“没印象”,但想必在收商家代言费时,可是一笔一笔门儿清。
“没印象”是一种托辞,同时也是心虚的表现,更是极不负责的嘴脸。虽然现行广告法并未对名人广告代言问题作出具体规范,但正如法学界人士所说,名人做广告,首先至少要有一种道义上的责任。但在这个个案中,“名人”以强悍的恶的心理素质粉碎了公众的道德期待——普通人做错事,还不惮于说声“对不起”呢。
明星代言广告引起争议者非侯耀华一人,他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靠什么来杜绝或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现象?靠良心?靠道义?生活一次又一次地告诉人们,在利益面前,良心和道义是很容易靠不住的。
所以,如同腐败不能靠人的清廉自觉去避免一样,名人虚假广告同样只能靠法制来制约。让人振奋的是,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透露,即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将增设条款,对名人代言广告行为予以法律规范。那时候,不管是扮无辜,还是扮健忘,该退的退,该赔的赔,该坐牢的坐牢。到那时候,也许像侯耀华这样的明星也可以有机会谈一下仁义道德,尽管这“道德”背后,非不为也,是不敢耳——那也总比肆无忌惮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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