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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娇案,大家看看当年北京的相似案例(转帖)

 
 
大家看看当年北京的相似案例
 
 
这是一起正当防卫杀人案,发生在2003年9月10日凌晨2时,北京晚报做了情节简单的报导。
报道说:2003年9月10日凌晨2时,阳台山庄的服务员吴金艳和同伴小尹等人已经进入梦乡,突然有人敲门,然后有人把门踹开,进来三个男的。这三人因与小尹有些「过节」,想强行把小尹带到山下关押两天。吴金艳在劝阻的过程中,被孙金刚殴打,孙金刚还一把扯开吴金艳的睡衣。吴金艳拿出一把水果刀,刺伤了孙金刚,并刺死了李光辉。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吴金艳无罪。
报道说:该院认为,吴金艳的防卫行为起因于危及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的发生,防卫意图明显,防卫时间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防卫对像得当,属于具有无限防卫权类型的正当防卫。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吴金艳拿刀时,孙金刚等人只是赤手空拳地抵挡,吴金艳出于「先下手为强」的主观心态,不计后果地持刀直接扎中李光辉胸部,显属防卫过当。2004年9月16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宣判吴金艳无罪。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北京晚报的报道非常简略,而2004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第11期出版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吴金艳故意伤害案》说的非常详细,其杀人过程与邓玉娇案有惊人类似之处。
◎ 吴金艳正当防卫案来龙去脉
裁判摘要: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公民对深夜非法闯入住地,暴力伤害其本人和他人者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金艳犯故意伤害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全有、张德华(19岁死者李光辉的父母)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吴金艳赔偿李光辉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共计181,080元,并向法庭提交了丧葬费收据、赡养费计算依据等材料。
被告人:吴金艳,女,21岁,内蒙古自治区左阿鲁科尔沁旗人,北京市海淀区阳台山庄饭店服务员,2003年10月15日被逮捕,2004年9月16日被宣判无罪,不承担任何赔偿和责任。
事情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村农民孙金刚(男,22岁)、李光辉(男,19岁)曾是饭店职工。孙金刚于2003年8月离开饭店,李光辉于同年9月9日被饭店开除。9月9日晚20时许,李光辉、张金强(同系海淀区北安河村农民,男,21岁)将孙金刚叫到张金强家,称尹小红向饭店经理告发其三人在饭店吃饭、拿烟、洗桑拿没有付钱,以致李光辉被饭店开除;并挑拨说孙金刚追着与尹小红交朋友,尹小红非但不同意,还骂孙金刚傻。孙金刚听后很气恼,于是通过电话威胁尹小红,扬言要在尹小红身上留记号。三人当即密谋强行将尹小红带到山下旅馆关押两天。
当晚23时许,三人酒后上山来到饭店敲大门,遇客人阻拦未入,便在饭店外伺机等候。次日凌晨2时许,孙金刚见饭店中无客人,尹小红等服务员已经睡觉,便踹开女工宿舍小院的木门而入,并敲打女工宿舍的房门叫尹小红出屋,遭尹小红拒绝。凌晨3时许,孙金刚、李光辉、张金强三人再次来到女工宿舍外,继续要求尹小红开门,又被尹小红拒绝后,遂强行破门而入。孙金刚直接走到尹小红床头,李光辉站在同宿舍居住的吴金艳床边,张金强站在宿舍门口。孙金刚进屋后,掀开尹小红的被子,欲强行带尹小红下山,遭拒绝后,便殴打尹小红并撕扯尹小红的睡衣,致尹小红胸部裸露。
吴金艳称:孙金刚殴打、欺辱并要强奸尹小红,我过去劝阻,孙金刚即又殴打、欺辱我,将我的上衣撕开,上身裸露,使我感到很屈辱。我认为孙金刚要强奸我,为了防卫才拿起刀子。这时,李光辉用铁挂锁来砸我,我才冲李光辉扎了一刀。
吴金艳见李光辉倒地,惊悚片刻后,跑出宿舍给饭店经理拨打电话。当日凌晨4时30分吴金艳被捕。经鉴定,李光辉左胸部有2.7厘米的刺创口,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 吴金艳获无罪释放、分文不赔
吴金艳被捕后说:如果孙金刚和李光辉不对我和尹小红行凶,我不会用刀扎他们。李光辉是咎由自取,应自己承担损失。
吴金艳的辩护人认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吴金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犯罪,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证人尹小红证言的主要内容:2003年9月10日凌晨,孙金刚、李光辉和另一个陌生男子强行打开房门进入宿舍。孙金刚掀开她被子,拽着睡衣往下拖,将她左肩上的睡衣吊带连同里面胸罩带的挂钩拽开了,并挥手打了她一耳光。这时吴金艳从床上下来,从后面拉住孙金刚进行劝阻。孙金刚回手打了吴金艳上身一拳,然后也抓住吴金艳的睡衣前襟一拽,把吴金艳的胸部全暴露出来。尹小红趁此机会赶紧整理自己的睡衣,再抬头时,见吴金艳手里握着水果刀冲着孙金刚乱划。孙金刚闪了一下身,左臂上的衣袖被刀划破一道口子,他就往宿舍门口跑。这时李光辉手里握着一把大的铁挂锁,冲吴金艳砸了过来。李光辉冲吴金艳砸过大铁锁后,扭身想出宿舍门,但没出去,就倒在地上了,看见他身子下面渗出了血。
证人石双荣证言的主要内容是:她与尹小红、吴金艳同为饭店服务员并在同一宿舍居住。李光辉刚把锁扔出去,就倒在吴金艳面前的地上。吴金艳的睡衣被撕坏,前面的扣子全掉了,拿着一把刀站在宿舍中间发愣。
吴金艳的辩护人认为,孙金刚、张金强作为本案的两个主要证人,证言中都没有提到李光辉怎样用大铁锁砸吴金艳,以及吴金艳是如何刺中李光辉的这一本案关键事实,却有三人如何密谋到女工宿舍实施不法行为的陈述。这个有利于被告人吴金艳的证词被检察院省略是不正确的。于是海淀区检察院不得不再补充上去。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吴金艳无罪的理由如下:
孙金刚等人在凌晨3时左右闯入女工宿舍后,动手殴打女服务员、撕扯女服务员的衣衫,这种行为足以使宿舍内的三名女服务员因感到孤立无援而产生极大的心理恐慌。在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被告人吴金艳持顺手摸到的一把水果刀指向孙金刚,将孙金刚的左上臂划伤并逼退孙金刚。此时,防卫者是受到侵害的吴金艳,防卫对象是闯入宿舍并实施侵害的孙金刚,防卫时间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时,该防卫行为显系正当防卫。
当孙金刚被吴金艳持刀逼退后,李光辉又举起长11厘米、宽6.5厘米、重550克的铁锁欲砸吴金艳。对李光辉的行为,不应解释为是为了制止孙金刚与吴金艳之间的争斗。在进入女工宿舍后,李光辉虽然未对尹小红、吴金艳实施揪扯、殴打,但李光辉是遵照事前的密谋,与孙金刚一起于夜深人静之时闯入女工宿舍的。李光辉既不是一名旁观者,更不是一名劝架人,而是参与不法侵害的共同侵害人。
李光辉举起铁锁欲砸吴金艳,是对吴金艳的继续加害。吴金艳在面临李光辉的继续加害威胁时,持刀刺向李光辉,其目地显然仍是为避免遭受更为严重的暴力侵害。无论从防卫人、防卫目的还是从防卫对象、防卫时间看,吴金艳的防卫行为都是正当的。由于吴金艳是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实施防卫,故虽然造成李光辉死亡,也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法律许可的幅度内,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2004年10月6日,法庭宣判吴金艳无罪释放。
被告人吴金艳于夜深人静之时和孤立无援之地遭受了殴打和欺辱,身心处于极大的屈辱和恐慌中。此时,李光辉又举起铁锁向其砸来。面对这种情况,吴金艳使用手中的刀子进行防卫,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要求吴金艳「慎重选择其他方式制止或避免当时的不法侵害」的意见,没有充分考虑侵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具体侵害的情节等客观因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金艳及其辩护人关于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起诉书指控吴金艳持刀致死李光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据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于2004年7月29日判决:
一、被告人吴金艳无罪。
二、被告人吴金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李光辉父母也提出上诉,请求改判吴金艳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二审审理期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
2004年9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一、驳回李全有、张德华的上诉,维持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
二、准许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撤回抗诉。

为何要把2003年发生的案件用如此多的笔墨来描述呢?因为这和邓玉娇手刃淫官有几处惊人相似之处,例如邓贵大、黄德智等人也是事前密谋,这个密谋更严重,要对邓玉娇「破处」。
「防卫时间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防卫对像得当」、「属于具有无限防卫权类型的正当防卫」,使吴金艳获无罪的这三点完全适用在邓玉娇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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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听过一个巴掌拍不响,万人鼓掌声震天的话吗?有些个对社会有偏见的人总喜欢将事情乱说一气,自己有没有与邓玉娇联系过?认都不认识邓玉娇,总是人云亦云,唯恐天下不乱,站着说话不腰疼!!这件事我看还是要理智对待!!

时间能说明一切,事实总会浮出水面的,给大家一个考虑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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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这样野蛮对待一个女孩子的身体都不能算作性侵害,那这个国家的女人们危已!明明是强迫性侵害在先,正当防卫在后的简单明了案件却因为犯罪嫌这里快成了说客论坛了,枪手横行,真的待不下去了。 
我只想对那些枪手们说说,都歇着吧,别得瑟了,人民心中有杆秤。邓玉娇案大伙心中透亮透亮的,你能教育的了谁啊?你算老几啊?去叫余秋雨来吧。疑人是官吏就拖了这么久找各种借口,你要清楚,公道自在人心,无论这个案件的结果如何?有一个事实是再也无法改变,司法的威严和正负的公信力将在更多国民心中无存。
 
如果是你的妻女,难道遭到性侵害时,一定要等到插进她们的XX时再去反抗吗?无知还是白痴 !难道性侵害一定要等到插入你的时候,你感觉已经被强奸时再反抗是吧?
 
把民意帖子删掉,留下的全是说客的嘴脸,一群没有良知的枪手制造舆论顶个屁用 !!!

权利和法律博弈的结果,将决定它的社会性质,民主还是专制,这一点永恒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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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若邓玉娇被判有罪",我会立刻举家移民外国,哪怕是贫苦多难的非洲!就算做个二等公民,也永不回国,永不承认自己是耻辱的中国人!----原因很简单:我有女儿,我是我女儿的父亲!父亲有责任把女儿远远带离禽兽之邦!谁也不希望自己的女儿成为第二个邓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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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舆论过于影响司法了,那么多机构和办案人员,不会冒天下大不韪,袒护一个邓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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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金艳能胜诉,其中有一个原因是因为这3个男人中,没有一个是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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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木麻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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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案情相同.只有一点不同:此案中的三个禽兽不是官,更没有诸如"父亲是市纪委书记"等背景,所以他们该死!一切就"依法办事","正当防卫"了----邓案呢?竟然是故意杀人罪逮捕,警方三易其稿,甚至局长杨大人信誓旦旦说绝对没办错案!----原来它的顶头上司的上司是谁谁!----靠他娘!如果习同志不亲临巴东(5.28)"调研",怎么会有5.31的快刀斩乱麻?!悲哀,法律就是个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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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民对P民一般是可以公正地
 
贵猪对贵猪一般是复杂地
 
P民对贵猪前者总是遭殃地
 
基本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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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贴子好,本来就是无罪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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