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被称为警察国家,对于国民来说未必是幸事,理由是警察国家的因素,警察因素多于法治的因素,靠的是专治因素,而不是靠法治因素。一个和谐社会需要的是其他社会力量的相互抑制平衡调节,和公民守法意识的提高,而不是靠强大的警察系统维系。当年前苏联的社会治安维系就靠强大无所不在的克格勃,搞得人人自危风声鹤泪,以至人人谈KGB色变,据说几十年后留在前苏联人民的阴影仍然无法彻底挥去。
警察权力制约问题,舆论界已经议论了很久,将警察权至于司法权之下,创建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我们这代人努力的目标。
按宪法含义,在这个国家内的所有公民都享有公民权利,国家内人民,所有人,警察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公务员,在宪法框架内,首先是公民,不能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如果警察可以任意拘捕公民时,警察出错,赔偿却是由国家来买单,这不合理,公务个人行为出错凭什么由国家买单。还不利于警察修正错误后果的认识,止于前车之鉴。
警察具有司法、刑治双重权力,过于宽泛的权力必然与现代法治权力有限使用相抵。其他许多相关的警察权力,也往往由警察一家享有,而将司法介入挡在门外。法律赋予警察太多的权限,必然带来一家权力说了算、独家垄断的局面。在欧美国家专门设置有治安法庭,轻微的治安违法案件都交由法庭裁决,如警察对公民处罚,只能提出申请,如有异议,双方法庭上辩论,最终由法庭判决。这样可以避免警察一家之言可能出现拉偏架不公。况且如果介入警察的本身存在厉害关系的话,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恶果又由谁来买单?
笔者就碰到好几单所谓轻微治安违法案件,为什么说是所谓呢,负责任具体来说够不上是案件的,很牵强,由公安一手包办,判断裁决一条龙,当事人得不到处理回复,就是说台上有判官,台下无被告的(玩决席终裁)局面,不是接到传票的当事人不到,而是公安分局根本都没有发出传票。案件中当事一方是警察亲属,警察公然不回避,警察帮自己亲属,裁定另一方输理赔钱给警察亲属的事也有发生。
警察权力具有不节制性后果危害巨大,警察体制该改改了,否则迈向法治国家还相去甚远。
| 新闻 | 军事 | 科技 | 游戏 | 汽车 | 娱乐 | 论坛 | 风水 | 健康 | 文化 | 文史 | 知道 | 数码 | 品位 | 篮球 | 房产 | 家居 | 商城 | 博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