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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久耕案三大秘密,哪个高官为他撑腰?中纪委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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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天价烟局长”原南京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周久耕,今天上午涉嫌受贿罪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检方指控他受贿107万元人民币和11万港币,建议对其量刑10年以上。(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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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了上述新闻要点,笔者以为,检方建议法院对周久耕量刑10年以上的做法,颇令人费解。因为,贪污贿赂罪第三百八十三条明确写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从量刑规定中,大家可以看出,周久耕受贿107万元人民币和11万港币,符合10万元以上的条件,但又远远超过10万元的量刑标准,按刑法条款的理解,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也是可以的。因为,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处死刑,而周久耕受贿107万元人民币,虽情节够得上特别严重,检方认为周久耕认罪态度较好,其罪不至死,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也是说得通的。但检方不仅没有这样认为,反而主动为周久耕案提建议,要求判处其十年以上徒刑,这不免让人感到有些疑惑。笔者不禁要问,检方为何要对周久耕案提出建议?原因何在?

    为解开周久耕案“被建议”之迷,笔者查找了一些资料,发现周久耕案“被建议”的背后隐藏着“三大秘密”。

    秘密一:道出了案件审判的“潜规则”。

  笔者在网上查到一些案例,如:山东省济南市某机关原主任科员陈某,利用职权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一套房子少花了35.89万元。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2009818 日,该院二审驳回了陈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07年,四川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对该区体改办原主任夏鲲被控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夏鲲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对其所得的35万股干股及其孳息6440元等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2007
年,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原校长、副书记(副厅级)张喜堂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0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从以上这些案例中,大家应当看出,刑法规定的十万元以上就要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现在变成了30万元。换句话说,贪污30多万元只判十年,与刑法规定比“差距”20万元,这20万元的“差距”当如何缩小?会采取什么方法缩小?缩小的差距又由谁来定?等等都是值得质疑的问题。

不难想像,在当前社会中,要想缩小这20万的差距,除了向法官行贿、献色外,还会有比这更好的办法吗?没有!试想,如果法院依法办事了,官员贪污30万元,能按10万元的标准来判刑吗?其实法院量刑不准确,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的,而事实呢,山东、四川、河南三地法院的判决,检察院根本就没有提出过抗诉,这是否已成为法院审判案件中的“潜规则”了呢?回答是肯定的。因为,检察院没有因法院量刑不准而提起抗诉,里面正是因为有利益之故呢!所以,为了避免检察与法院之间的“矛盾”或利益的不均衡,检方就向法院提建议,要求案件如何、如何审判,这样案件审判中“潜规则”也便成了检、法双方利益共享的原则。检察官、法官都懂,只是人民群众不知道而已。

    秘密二:揭示了刑法“过时”的现实

大家知道,在当前反出来的腐败分子中,有几个贪官不是贪几百万、几千万、上亿元的巨贪,像陈同海、康日新、许迈永他们等,贪污受贿的金额都是按亿元来计算的,像李大伦他们,都是按千万元来计算的,就是小小的村干部,也能贪到几百万、千万元以上。可见,腐败分子都成了巨贪,小贪已没有了。但是,这些巨贪当如何审判呢?按刑法,这些巨贪都应当被判死刑,都该杀,但是在现实中,贪官被判死刑的却又很少、很少,最多也就是判个死缓而已。所以,相对周久耕来说,其受贿区区一百多万元,如果判个无期或者死刑,岂不是太冤?从这个角度来看,检方提建议,其意就是说,刑法已“过时”了,不能适应当前对贪官量刑的需要,如果不修改,司法实践与刑法规定就会张冠李戴,极不相称,不仅人民群众不解,而且还会成为法制史上的笑话?所以,笔者有个预感,刑法修改后,贪污百万元就不叫犯罪了,只能叫“人情往来”,贪污千万元以上,只能算是小贪,几个亿也只能算是中贪,只有贪几百亿元以上才算大贪、巨贪,才可获重刑。

秘密三:表露了兔死狐悲的心境。

    上文笔者说过,检方向法院提建议,在司法实践中早已成了一条“潜规则”,司法系统的官员都懂行。就是这样一条流行多年,见怪不怪了的,犹如“吃了被告吃原告”一样的潜规则,为啥今天要通过周久耕案而公开提出来呢?检方这一做法究竟含有啥深意?笔者以为,这实际上是司法系统腐败官员害怕法律处罚的心态,也表露了腐败官员“兔死狐悲的心境”。

    众所周知,当前中国,腐败已涉及到各行各业,就是今天坐在审判台上的法官,说不定明天他就坐在罪犯席上接受审判,就如大法官黄松有一样。所以,法官也好,检察官也罢,他们会想,如果日后自己成为罪犯分子,该怎么办呢?当采取什么方法来保命、或者让自己轻判呢?于是,也便有了检方公开向法院提建议的形式了。

     可以看出,检方通过公开向法院提建议,一是想测试一下民众的反应,如果民众没有反对的,或者没有识破其中阴谋的,那么,以后检方就可以为千万元、亿万元的贪官提建议了,这样既可达到巨贪轻判的目的,又可让司法腐败正常化,换句话说即使检察官、法官自己被送上审判台,同行们也一样会手下留情的。如果民众反对,那么,潜规则还是潜规则,不公开就是了。

 

http://npc.people.com.cn/GB/9992869.html

 

 

以下是郭一平文章:

取消贪官死罪,激励腐败分子前腐后继,一往无前!!!

原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人、辽宁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石雪,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6亿元,挪用公款近1.2亿元,另外伪造金融凭证企图诈骗央行14亿元、非法集资24亿元,此案被人们称为中国金融第一案。同时,贪污2.6亿元获死缓,创造了贪官不死与司法量刑通货膨胀的最新纪录。

2000年,胡长清因为受贿500多万元,被执行了死刑;

成克杰受贿2000多万元被执行了死刑;

王怀忠因为受贿500多万元,被执行了死刑。

不过,从王怀忠后,就很少见到有贪官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面对着民众质疑贪官适用死刑的大幅度锐减,20073月,最高法院的负责人表示: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包括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严格依法适用死刑。于是,有了20075月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因为受贿600多万元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不过,郑筱萸案以后,贪官似乎又进入了一个稳定期,很少再有贪官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出现石雪贪污公款2.6亿才被判处死缓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今年410日与珠海中院法官会谈时提出,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

石雪贪污公款2.6亿,论法律,判处死刑绰绰有余;而从网络上看,网民要求判处其死刑的呼声也高涨,但这一切都无法让二审纠正一审的判决。王院长还说,司法不要搞神秘化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理解司法,增进对司法的信心和信任,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

不过,从石雪案来看,司法还是很神秘化,连检察机关都认为石雪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我们至今还没有看到法院对作出这样的判决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判决并没有进行充分说理。

郭一平有话说

贪官该死不死,后果严重:

其一,社会转轨时期,要有死刑。

中国现在仍然处于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阵痛期,市场法规不健全,官商勾结、官商一体化现象屡见不鲜,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有增无减,数额又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废除死刑显然不合国情。

其二,国际惯例,也会水土不服

许多法学家和专家,之所以提倡废除死刑,认为是国际通例。不要老拿国际惯例说事,国际惯例在中国也水土不服。要看中国的国情。连温总理就说过:根据中国的国情,中国不能废除死刑。

其三,中国没有阳光法案,废除死刑后果不堪设想。

中外反腐败的历史经验一再证明,治理腐败必须惩防并举,且防胜于惩。主要解决不敢腐败的问题,而(包括教育防腐与制度防腐)主要解决不想腐败不能腐败的问题。

自从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官员家庭财产公开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到今年整整14年了。由于大多数官员的反对,此法律至今不仅没有出台,甚至有高官公然反对,以阳光法案不合中国国情为由阻挠出台。

阳光法案没有出台,超前防范缺乏有效武器,事后惩治显得尤为重要。

试想,事前不能防范,事后惩治不力,经济犯罪高发趋势何以遏止?

其四、违背民意,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除了一些法学家专家主张废除贪官死刑外,广大中国人民对于贪官污吏恨不得斩立决,眼见贪污数额越来越破天文数字,人民群众怒火万丈,可贪官一个个保全其身,有背民意,有违民愿,何以平民之愤!这样下去,社会何以和谐起来?

其五、贪官不死,腐败又加。

贪官在任上,有自己庞大的关系网,贪官不死而入大牢,其社会关系依然存在,就会经常性活动,让坐在牢子里的贪官,无期变有期,20年变15年,15年变10……如此,更是加剧了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

其六、贪官不死,是有利于惩治腐败,还是纵容着腐败?

一方面是反腐败的形势十分严峻,贪官们就像割不掉根的韭菜一样前腐后继;另一方面,司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无限度地宽严相济,这究竟是什么道理?是有利于惩治腐败,还是纵容着腐败?

假如我是贪官,既然贪污几百万元是死缓,贪污几千万元、上亿元也是死缓,那我就一不做二不休——少贪几笔与多贪几笔既然都是一种结局,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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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周局长的资产不到200万元,查的太少了。若真是这样我认为判刑太重了。
 
请大家看给我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千万元的损失,咸阳中院领导等人的犯罪行为在陕西省没人管!
本论坛:法官的权比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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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副院长张弢等10名法官涉嫌贿赂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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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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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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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该死不死,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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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给人民来办肯定立马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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