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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在国外如此讨价还价,既丢人又不合法[图]

刚刚读了一篇博文《宜修:我在纽约名店和经理讨价还价的经历》,深感当事人的无知。链接如下: 希望借这篇小文,提醒一下大家在国外购物一定要注意,丢中国人的脸事小(丢脸的人已太多,虱子多了不觉咬),万一自身利益受损就不值得了。 文中的宜修女士,在一家女性内衣店发现一款胸罩标价$2.99,而其它同样的胸罩则标价$29.99。讯问经理后被告知标价错误,但仍然在结帐时坚持支付$2.99并以索要该经理的名字和顾客服务部电话作为要挟手段,最后该经理让步,宜修女士终以$2.99购得此商品。 咋看来这是一个消费者狡诘的胜利,殊不知该消费者的做法并不受法律的支持,只是商家的实际对策让她占了点小便宜而已。 读过国际商法的人都知道,法律规定,商家对于一件商品的标价只是“对消费者的一种购买邀请”(Invitation to treat),而不是最终的售卖价格,商家有权拒绝消费者的出价。比如:一位消费者走入超市,看见一瓶水标价1元,这个1元是Invitation to treat;消费者拿着水到收银台,支付1元,是消费者对这瓶水“出价”(Make an offer);商家接受1元并把水卖给消费者,是“接受了出价”(Accept the offer);如果商家不同意以1元将水卖给消费者(理由可以是标签弄错或是其它),可以“拒绝该出价”(Reject the offer)。这是法律的规定,消费者即使告也是赢不了的。 为什么国际商法会这么规定呢?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为了保护商家的利益,因为只要是人就会犯错。如果失去了这种保护,假设一样本来标价10万元的商品少标了一个0,商家将不得不以10倍的折价将商品卖给消费者,商品的实际价格越高,商家的损失就越大。 说到这里有人要问了,商家犯错为什么要消费者来承担?这个问题本身就有些不讲道理。首先,消费者并没有承担什么。如果消费者不买这样东西,也不会有什么经济上的损失。而商家则不同,所以需要承担的是他们。如果有人非要说诸如“错误的标价浪费了我的感情啊!”之类的话,我无语,这不是一个正常人(Reasonable person)该叫的真儿。英美法系因为是以Common law为主的系统(在此不做解释,有兴趣的可以去查相关资料)所以特别注重Reasonable person,因为法官必须以Reasonable person的标准去审判。 那么,有人又要问了,如果法律这样保护商家,那么商家就可以肆无忌惮地犯错了不是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好的商家都特别注重“商誉 ”(Goodwill),所以为了维护自己好的商誉,商家也会特别小心地、尽量避免犯错,以免毁了自己的商誉,得不偿失。在英美法系的国家,经常会在每天早上看到商家们在报纸上登载的“更正告示”,告知消费者他们发出的广告中哪些价格标错了。这就是商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商誉而做出的努力,尽管他们已经在标价问题上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回到上面的那个例子中来,宜修女士之所以最后能够以错误的价格购买到商品,完全是商家出于维护商誉的考虑,并不是商家害怕宜修女士在法律上可以告得赢自己。20几美元的差价对商家来说是九牛一毛,所以一般都不会抓着不放的。但是还是要提醒大家一定要懂得这项法律,因为一旦有消费者不懂法,与商家在价格高昂的商品上产生纠纷,也许会觉得自己受到法律的保护,试图使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那么就有无谓损失金钱的可能。法律诉讼可不是免费的呦! ---------------------------------- 受宠若惊。没想到这篇文章吸引了这么多的点击,以及传说中的“马六甲”。 对于白痴人群,我一向主张给他们关爱,而不是置之不理。所以,我需要回复你们中的一些人。 1、首先我要向大家澄清一件我忽略的事情,我所说的国际商法,是以英文写成的,英语国家普遍通用的,英美法系的商法。该法律并不包括以大陆法系为主体的国家,比如法国、德国和中国。它的书籍,大点儿的书店都有,那些让我写出条款的,恕我不想花那个时间。自己去看吧,但是记得要看英美法系的 (Commnon Law)。注:这条回复不都是给白痴的,请某些人别自作多情。 2、我认为,书读得少可以说你无知,但是不能说你白痴。而白痴的人书读得再多也想不清楚如下问题:你在哪个国家就受哪个国家法律的制约。本文评论的宜修女士,她是在美国购物而不是中国,那些叫嚷我媚外的人,质疑如果此事发生在中国会怎样的人,我只能说我可怜你们,对于你们的谩骂我一点儿不生气。白痴的人经常歇斯底里,这个在中国、在外国都常见,正常人都不生他们气的。 3、说我双重标准的人,请问我哪句话里面体现出了双重标准?因为我不确定你们是白痴、还是阅读障碍、还是视力有问题,所以我也不确定是否要可怜一下你们。 4、如果在中国购物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答案就是,按照中国的法律办。白痴的朋友们,这个答案够简单明了么? 5、说我中英文夹杂的,请问,我给出的法律依据就是以英文写成的商法,为了便于大家查阅,我给出英文的解释(而且我是先写中文,英文只作为注解)。这有什么问题呢?那些人家一写英文就不分青红皂白地贬损一通的人们,你们是不是白痴啊?我还真不能确定这事儿。 6、说遇到同样的事情商家也同样低价卖给你商品的(仅限于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我在文章中已经说得很明确了,商家这么做是在维护商誉,并不是怕你把他们告倒。而且那样的商品价格都不高。你如果不信,可以努力寻找一个不在乎商誉又不故意标错价格的商家(仅限于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告一个试试啊。 7、说让我看DELL、IBM案例的,对不起,我不想浪费那个时间。但是我要说一点,既然你提到了案例,你就必须清楚,案例有复杂的有简单的。即使DELL它们的判决结果不同,也很可能是因为那些案例有很复杂的主观或客观因素。比如(我只是猜测):商家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故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等等,这些行为发生时,就不是邀请与出价的范畴了,明白吗?此时消费者是受保护的一方。当然,一定要有确凿的证据才行。 8、那些说我不许讨价还价的白痴们,我哪里说不许了呢?在这个案例里面,宜修女士已经超出了讨价还价的范畴。我本人在生活中也是讨价还价的,而国际商法里的“邀请与出价”正是为了讨价还价而服务的。商家标价对我邀请,我如果觉得这东西不值这个价钱,就给出低于标价的价格,然后就是拉锯,最后敲定一个双方都满意的价格。在国外买房子买车都要这样讨价还价的,有什么问题吗,白痴们? 9、那些说我认为国外商家有商誉、国内商家没有商誉的白痴们,首先我没这么说过。另外,你们在国内购物的时候,商家标错价格就按错的卖给你吗?反正我是没遇到过,也没听身边的人遇到过。听说的全部是国内商家绝对不会按照标错的价钱卖给你(在他们意识到标错的前提下)。我不去评价国内商家的商誉问题,却是你们的叫嚣在说明国内商家没有商誉呢! ------------------------------------------ 宜修:我在纽约名店和经理讨价还价的经历 读了九爷关于如何讨价还价的文章,不由得也想把自己在美国作消费者的一点经验和诸位分享一下。 女性朋友大概都知道,“维克托瑞亚的秘密”是一家女性内衣店。本人多年来极少登门,不仅因为那里的价格让我阮囊羞涩,更觉得置身在那周遭巨“性感”的氛围中,浑身上下不自在。 一次途经此店,看到橱窗上打出半年一度清仓拍卖的招牌,而店内人山人海、人头攒动。终于禁不住拍卖的诱惑,决定让店内的人潮为自己长久以来的尴尬做一次挡箭牌。 因为该家的胸罩常价颇高,所以倾销时的绝对折扣也就越多。为此我把注意力放在了这里。当我找到一款自己喜欢的胸罩时,偶然发现其中一件的价签上印着$2.99,而其它同类产品的价签则是$29.99。 为确认这是同期出厂的同类产品(不同期出厂的同类产品价格或有不同),我手拿两件看上去并无二致的胸罩向身边一位身着商店制服的工作人员洽询。 “这两件胸罩是同样的产品吗?” “是的。” “那为什么价格不同?” “哦,价签印错了。” 因为这款胸罩的样子比较朴素大方,我决定两件都买下来。 耐着性子随着逶迤的长龙终于排到了柜台前,收银的店员把两件胸罩都以$29.99输入到收银机内。我提请她注意其中一件的标价是$2.99。 “刚才经理不是告诉你价签标错了吗?”她反问我。 “你怎么知道的?”我非常讶异。 “我听到了你们俩的对话”,她撩开遮住耳朵的头发,露出遥感耳机,一副看你还能怎样的表情。 秘密武器!的确出乎我的意料。 “You mark it, you sell it. Right? (应该按标价出售。对不对?)”我据理力争,二十七块钱的差价不是个小数,尤其对我这样的穷人。 最初那位跟我对过话的经理,听到我和收银员的争执,此刻走了过来。 “我已经告诉过你,价签印错了。” “可那并不是我的错啊!你们工作人员的错不应该由顾客买单。” “你买还是不买?买就是$29.99。”该经理来横的了。 “当然买。你可以收我$29.99,但是请你把你的名字和顾客服务部的电话亲手写在我的收据上。”我也不想和她纠缠。 “算了,算了,就按价签上的价钱卖给她。”这位经理的态度突然来了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变。说着,她离开了柜台。 付好钱,我一边往外走,一边在想:其实我未必真会为那二十七块钱去折腾。只是:这些销售人员应该依商业法办事。这位经理一定知道我的要求是对的,只是她不肯轻易向顾客认错罢了。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日录于纽约


更多作品勋章:超级版主勋章级别:少将等级16积分:61798
值得讨论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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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逆来顺受惯了最终解释劝归店家这一混蛋条款,不是俺懦弱,只是耗不起那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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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饮狂歌空度日 飞扬跋扈为谁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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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不好说谁对谁错
更多作品级别:列兵等级1积分:10
楼主法盲! 商家标价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要约”,客户到挑选商品到收银台付钱是一个有效“承诺”。所以商家必须无条件接受! 如果商家想挽回损失,只有主张这个交易是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
更多作品级别:少尉等级9等级9等级9积分: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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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作品级别:中尉等级10等级10等级10等级10积分:6649
这事不好说谁对谁错
更多作品级别:列兵等级1积分:31
楼主法盲!而且自以为是! 鉴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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