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此次事件中,毕马威非法接管行为是有着其目的所在的,达能企图滥用国外司法程序以达到诉讼娃哈哈的目的,甚至为了这个目的不惜把一批与其毫无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的中国境内当事人及其境外股东拖入到诉讼程序中,很多人会说难道达能不知道他们的行为是在违法吗?当然不是,作为达能这样一个集团公司,怎么会不懂法呢?而恰恰就是因为他们熟谙法律,所以更知道法律不是绝对完美的,于是开始利用法律的漏洞,与其说达能集团是在跟娃哈哈较量,倒不如说是达能在跟法律较量,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达能一直没有拿出足够的证据,只是利用法律程序在美国、BVI、萨摩亚等地展开各种诉讼以配合其在瑞典的仲裁获得证据,而在BVI的诉讼中,毕马威的外方股东均没有到场,最终的判决完全是达能集团律师的法庭误导。
在这场商战中,娃哈哈集团表现足够冷静理智,同样用法律给了毕马威和达能一个响亮的回应,最有力的证据就是2008年8月5日,杭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达能想得到娃哈哈商标的诉讼:娃哈哈商标终审判归娃哈哈。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诉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广州分所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判处毕马威方面败诉,应立即停止发送具有财产接管内容信函的侵权行为,并公开向娃哈哈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除此之外,还应向原告赔偿人民币30万元,并负连带责任。毕竟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是不允许将外国的法令驾凌于中国法律效力之上的,而且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稍微懂法的人都知道有个管辖地的问题,这就是不少抗战时期受害者在日本进行赔偿官司的原因,而达能集团却在其他多个国家进行无断诉讼,并非向世界证明自己多么无知,只是他们非常清楚他们有多么无理,利用正规途径是不可能胜诉的,所以铤而走险,破釜沉舟。
其实类似事件对于商业更加开放的今天来说并不是新鲜事,相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或许未来将还会有中国企业陷入到这样无端的挑衅中,而娃哈哈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也用法律告之了所有的中国企业,在遇到其他境外企业的无理取闹时如何应对,国外大企业不是神,他依然要遵从法律的规范,走歪门邪道只会让自己更加一败涂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