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有制企业怎样才能把劳动工资分配制度搞好?
私有制企业存在有剥削,私企老板就是通过实行不公平合理的劳动工资分配制度来实现剥削的。剥削注定了私有制企业劳动工资分配制度不能搞好。
公有制企业不存在有剥削,没有剥削会使公有制企业劳动工资分配制度能够搞得好。说公有制企业劳动工资分配制度能够搞得好,这是相对私有制企业存在有剥削、劳动工资分配制度不能搞好而言的。实际要把公有制企业劳动工资分配制度搞好,也并非易事,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有不少。
公有制企业劳动工资分配制度搞好,有哪些必须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呢?
1.公有制实现方式的理论要使之正确
公有制与私有制,是截然不同的两种制度,实现方式亦应当有所不同。私人占有生产资料,拥有剩余产品的占有权──这是私有制的实现方式。这种私有制的实现方式,只让少数剥削人的人能过上幸福生活。公有制的实现方式,应要使其做法与公有制要达到的目的保持一致──让大多数人能通过出色劳动过上幸福生活;因此,国家在公有制企业占有的生产资料,在做法上,不应是拥有剩余产品的占有权,而应是拥有资产的租赁权以及资产租金和产品税金,把占有的生产资料,应作为劳动职工繁荣国家经济和谋取幸福生活的工具。这种做法,表面上看,好像利益上国家得的不多,实际上这种做法能使国家毫不费力地就能确保只赚不赔、只盈不亏;还能使职工因有希望能过上好日子,劳动积极性高涨起来──这对国家和职工都会是有很大好处的!
2.改变过去那种国企国营体制
公有制实现方式上的理论,如果能如上述说的那样进行了改变,国企就不能再像过去那样搞国营了,而应搞民营。国企国营,是搞好劳动工资分配制度难以逾越的障碍;只有在国企采取民营,才能消除这个障碍,才能使调动人劳动积极性的劳动工资分配制度搞得好。
3.采取“债转股”使国企遗留下来的债务包袱使之解决
国企遗留下来的债务包袱,一直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是制约国企搞好的瓶颈。身背沉重债务包袱的国企,过去面临的出路只有两条,一条是:兼并重组──要经济效益好的国企吞并它,然后帮它还债,把它搞活;但由于国企缺乏内在的发展动力,这样做的结果,往往不是救活了经济效益不好的国企,而是把经济效益好的国企也拖垮了。另一条是:以资抵债,关闭破产,这样做的结果,国企职工又会沦落到失业的境地。面对这种情景,有人想出了“债转股”的办法──这不失是一个能使国企从沉重债务包袱中解脱出来的好办法。这种好办法,虽说在国企缺乏内在发展动力的情况下,要想因此搞好的可能性不大(因旧的债务包袱解脱了,新的债务包袱有可能会又来);但在把国企国营改成国企民营、使之具有了内在发展动力之后,再采取“债转股”,把国企过去遗留下来的债务包袱解决,则是可以使国企起死回生、展现出生机活力的。
4.国家在国企的税制作法,应要便于国企搞好劳动工资分配制度
国家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企生产力快速发展、经济效益不断提高,是国家财政收入得以增长的重要保证。这二者之间存在有相互促进与相互促退的关系。国家税制应要在作法上使它们相互促进才是。
国家在国企实行的税制作法是怎样的?起没起到能促进国企生产力快速发展的作用呢?
国家在国企实行的税制作法是:把职工工资计入生产成本,扣除生产成本后的利润,按国家规定的税制缴税,税后利润交厂长支配安排。
把职工工资计入生产成本──这种作法叫人感到不妥,因为:
真正用于生产的成本是:生产原材料采购成本(买价 + 采购费用),生产工具、生产设备,还有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管理费用,水电费用,以及其它围绕生产活动进行的费用(例如通讯费用)等等──这些都是有帐可查,能叫人准确知晓的。
人利用生产工具、生产设备,把原材料制造成产品,创造利润所作的努力,是智力和体力上的付出──这是无帐可查、不能叫人准确知晓的。
人创造利润,与人的劳动努力有着密切关系:劳动上的努力大,创造出的利润就会大;劳动上的努力小,创造出的利润就会小。人创造利润是活的,是随劳动者劳动上的努力大小变化而变化的。
职工赚的利润 - 真正用于生产的成本费 - 职工工资,剩下的利润然后再向国家缴纳所得税──用这种作法来定国企职工的工资,国企职工的工资必然会是死的。国企过去劳动工资分配制度搞不好,与国家在国企实行的这种税制作法不能说没有关系。
把国企职工的工资,事先定下来计入生产成本之中,不管工厂经济效益好坏,不管职工劳动所作贡献大小,按月定时发放给职工──这样做,怎能使职工创造出大的、好的劳动果实竭尽全力去努力呢?把国企职工的工资,与生产原材料、生产工具等同当作生产成本,这会使在国企工作的职工,感到他们只是生产产品的工具而已,感不到是国企创造财富的主人──这是不利于他们发挥创造财富积极性的。
要想国企职工在国企有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要想国企生产力快速发展、经济效益不断提高,不应把国企职工等同生产产品的工具,而应视他们是国企创造财富的主人,对创造出的财富拥有获得权──按这样的主张,国企职工在国企通过劳动努力赚到的利润,扣除了真正用于生产的成本费,上缴了所得税后,多余的利润,应要按他们的成绩、贡献大小悉数分给他们!把这个意思用公式来表达即是:
职工赚的利润 - 真正用于生产的成本费 -上缴所得税 = 应分配给职工的劳动果实。
按上述在国企给职工分配劳动果实,国家在国企实行的税制作法,应要作与这种分配方式相适应的改革。与这种分配方式相适应的税制作法应是:职工赚的利润 - 真正用于生产的成本费,多余的利润归职工所得。职工得到了利润,国家就向他们征收所得税(所得税可以先征,利润职工后得;也可以职工得了利润后,再征所得税)。──这种作法,职工的工资是活的,便于把职工的劳动努力与劳动收获对应起来,有利把劳动工资分配制度搞好。
即使某些大型产品实现利润周期长,考虑职工生活,也应当在职工工资的发放上采取分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以预付的名义,每月定时发给职工基本生活工资(预测的产品利润高,基本生活工资可以高一点;预测的产品利润低,基本生活工资可以低一点);第二步,待扣除了真正用于生产成本的利润出来,上缴了所得税后,再根据职工创造利润贡献的大小,补足补齐第一步预付给职工的工资──这样做,也是能使职工的工资与职工的劳动努力合理对应起来的,也是能把劳动工资分配搞得好的。
把后者税制作法与前者国家在国企实行的税制作法作个比较,可以看到:国家在国企征收所得税,后者比前者多了一项职工工资。前者税制作法实际情况是:国家只对个别高工资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大部分中、低工资的人,都未征收个人所得税。后者税制作法,国家对国企高、中、低收入的人,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高、中、低不同收入的人,国家可采取高、中、低不同税率的办法,实行分档征税──这有利缩小贫富差)。后者这种税制作法,表面上看,职工的收入好像会减少,其实是:不会减少、只会大幅增多,因为后者是在职工创造的利润,仅只减去了真正用于生产的成本费,余下的全都按职工贡献大小分给职工的情况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职工的收入岂会不大幅增多?!后者这种税制作法,不仅能使国家征得的税款多起来,还能使国企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有很大提高。采取后者税制作法,在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不减的前提下,为了更进一步调动起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国家还可以把在国企原先征收所得税的税率作适当向下调──这又能有利国企职工劳动积极性提高。国企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如果因此全面激活了,国企生产力的发展速度必然会大大增快,经济效益必然也会得到大大提高,国家财政收入不仅能因此快速增长,国企职工的生活水平亦会不断提高。国企职工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劳动积极性也会因此不断提高,国企生产力的发展会更加快速,国家财政收入又会更加增长──这即是国家税收与国企生产力之间,出现了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关系。
国家在国企的税制作法,应要便于国企搞好劳动工资分配制度、应要能使国家税收与国企生产力之间出现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关系啊!
国企是国家的国企,国家的国企,只有国家才有权决定把过去不利于公平合理的劳动工资分配制度实行的国企体制和国家税制作法,改成利于公平合理的劳动工资分配制度实行的国企体制和国家税制作法。如果单靠国企厂长来搞好,他是没有这个能力的。
5.要制定出劳动工资分配标准
马克思“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过去只是理论上讲,口头上喊,从未见到有哪个国企真正实行过;搞来搞去,都是在平均和固定工资加奖金这一套老办法中打转转,因此始终没有理顺职工劳动与收获的合理对应关系,始终没能解决好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国企职工的劳动工资分配问题。
马克思“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实行不了,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想到要制定出劳动工资分配标准。不制定出劳动工资分配标准,“按劳分配”就会任由掌权人自以为“是”地去实施,职工的劳动努力与劳动收获因此不能正确合理地对应起来,这必然会使他们过去怎么干,现在还怎么干,引不起从心理到行动上向努力搞好工作的方向转变。因此,要使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能得到实行,必须还要制定出劳动工资分配标准。所谓的劳动工资分配标准,就是把人的劳动成绩与劳动报酬对应起来的依据。在国企职工实际的劳动中,有没有把人的劳动成绩与劳动报酬对应起来的依据呢?有!这是因为:
劳动上的事情,有重要与不重要、复杂与简单、重与轻之分,因此能反映人的劳动能力;劳动上的事情,有效率的高与低、质量的好与坏之别,因此能反映人的劳动成绩。由于它们之间存在有必然的对应关系,就使得制定劳动工资分配标准,让人的劳动努力与劳动收获合理地对应起来有了依据。
如果不制定出劳动工资分配标准,要分清职工的劳动好坏,就会是很难的。由于难分清,有人在分配上索性来个:良莠难分一个样,人参萝卜一样待──这就会使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丧失。只有制定出劳动工资分配标准,使职工的劳动所得按劳动工资分配标准分配,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才会起得来。
如果不制定出劳动工资分配标准,职工劳动好坏就只好由他人(主要是领导)主观来认定,这是很难做到公允的。因为人有自私本能,这表现在:把利益和公平两样摆在人们面前要人们选择,人们往往会选择利益而不是公平──这即是公允难做到的一个重要原因。职工劳动好坏由他人主观来认定难做到公允,如果有人硬要这么做,必然就会使劳动工资分配做不到公平合理。劳动工资分配做不到公平合理,是难叫人心服的。职工心里不服,劳动积极性不可避免会受到影响。因此,要把劳动工资分配搞好,要叫它有效起到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的作用,既不能靠职工自觉来搞好,也不能靠领导利用权力来搞好,必须要靠制定出劳动工资分配标准来搞好!
总的来说,公有制企业搞好劳动工资分配制度,要做好三条:一是要使按劳分配能够实行;二是要制定出劳动工资分配标准;三是不怕麻烦不怕难,不马虎不偷懒,严格认真按制定出来的劳动工资分配标准执行。
国企要把劳动工资分配制度搞好,只有按上述说的那样搞好才能搞得好。
每一种做法,都有其思想或者说理论指导。每一种做法又都会形成维持这种做法进行的体制。要克服做法的弊端,只有把指导做法的思想理论和维持做法进行的体制,改变到正确的轨道上来,才能做得到。
存在有弊端的办企业做法和维持这种做法进行的体制,只要是被人们适应、习惯了,就会是不容易改变的。要使之改变,必须要有一个:明理──思想转变──下定决心、不惧困难、齐心协力采取行动的过程,才能使之改变到正确的轨道上来。
上述所谈,实际上是:怎样改变过去那种指导办国企的思想理论?怎样改变过去那种维持国企运转的体制?使国企具有内在发展动力的问题。
只有把国企内在发展动力的问题解决好了,国企才能展现出蓬勃发展的生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