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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巍 (作者blog) 发表于:2008-01-17 14:39:01
级别:四级士官等级6等级6等级6 积分:935  

■丁亥异案(15)
■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06)
  原告吴巍自2007年3月26日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滥用职权强取豪夺知识产权为由,根据法律规定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7次提起行政诉讼。但上述三级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故向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控告和请求监督,2次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解释法律。
  在此期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是不作为,后在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三次起诉后其不具有对本案管辖权的情况下却一反常态,强行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审理、枉法裁决。对此原告吴巍根据法律规定的起诉和上诉形式2007年12月21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公开起诉书、上诉书及相关材料,介绍行政诉讼、专利复审法律程序中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是非对错请法律专家、同行和网友给予点评指正,进而分辩是非,以正视听。但愿此举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教育,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预防滥用职权反对腐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附:第一次行政上诉书(15)
  
“   2.第一被告相关工作人员涉嫌骗取了原告的诉讼费。 
     2.1 第一被告未给原告出具诉讼费交纳的财政票据。
     2.2 2007年9月4日第一被告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名义发出《诉讼费交纳通知》。在《诉讼费交纳通知》上存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公章的印迹。但该印迹显现于该通知书署名处打印的发文日期文字之下。涉嫌先有公章印迹后在其上打字,有脱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监管和私设公堂的嫌疑。因此,第一被告相关工作人员在无权受理本案的情况下利用职权,涉嫌骗取了原告的诉讼费。
     2.3 由于第一被告是在不具有本案管辖权的情况下非法收取原告的诉讼费,属于非法所得,应予退还原告。
     3. 由于本案属非正常裁定案件,被告涉嫌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开庭、枉法裁定,故其做出的裁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只是借法律规定的上诉形式状告两被告的违法行经。况且第一被告在裁定书中没有告知原告行政诉讼法第58条中所规定的包括上诉等后续程序,并且被告涉嫌诈骗在先。因此,原告请求贵院根据法律规定书面告知原告是否需要交纳上诉费。”
  
  待续…… 

支 持
反 对
级别:四级士官等级6等级6等级6 积分:965

■丁亥异案(16)
■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07)
  原告吴巍自2007年3月26日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滥用职权强取豪夺知识产权为由,根据法律规定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7次提起行政诉讼。但上述三级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故向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控告和请求监督,2次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解释法律。
  在此期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是不作为,后在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三次起诉后其不具有对本案管辖权的情况下却一反常态,强行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审理、枉法裁决。对此原告吴巍根据法律规定的起诉和上诉形式2007年12月21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公开起诉书、上诉书及相关材料,介绍行政诉讼、专利复审法律程序中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是非对错请法律专家、同行和网友给予点评指正,进而分辩是非,以正视听。但愿此举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教育,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预防滥用职权反对腐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附:第一次行政上诉书(16)
  
“   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违法剥夺原告的复议权和提交证据的权利
     1.第一被告利用掌握的权利故意通过规定开庭时间强制夺去原告法定的复议权利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最高法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规定了原告申请调取证据复议的过程需要的时间为:
     将(a)人民法院将不准许调取的理由的通知书邮寄至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时间,加上(b)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准备书面申请复议的时间,加上(c)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将其复议申请书邮寄给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的时间,加上(d)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的时间,加上(e)人民法院将做出的复议申请的答复邮寄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时间。结合本案:
     (a)的时间为2天。北京市邮局收寄ET547980278CN号特快专递的时间是2007年11月5日。该特快专递邮寄了第一被告签发的开庭传票、《通知书 ( 2007 )一中行初字第 1273 号》(下称通知书)和《决定书(2007)一中行初字第1273号》(下称决定书);原告收到ET547980278CN号特快专递的时间是2007年11月7日。
     (b)的时间为3天。原告在收到决定书三日内2007年11月10日通过第XA 0073 5314 9 22号挂号信将《调取证据复议申请书》邮寄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复议申请。
     (c)的时间为3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3日妥收第XA 0073 5314 9 22号挂号信。
     (d)的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应为5天。第一被告应于2007年11月18日内做出复议申请的答复。
     (e)的时间最短的邮递时间为2天(ET547980278CN特快专递)最长的为10天(EQ840923331CN特快专递)。按最短时间计算第一被告应于2007年11月19日发出复议申请的答复,原告在2007年11月21日收到。
     综上所述,原告最短申请调取证据复议的过程至少需要16天。即,(a)被告2007年11月5日发出至(e)原告在最短的时间内2007年11月21日收到。
     1.2 证据证明第一被告在2007年11月5日邮寄的决定书和开庭传票;规定的开庭日期是2007年11月13日因此从其发出决定书和开庭传票到开庭的时间只有8天,只是原告申请调取证据复议的过程所需要最短时间16天的一半。这还不包括给原告做开庭准备诸如请假、安排教学工作、在途等10天的时间。需要强调的是,第一被告规定的开庭日期就是其收到原告《调取证据复议申请书》之日。
     1.3 证据证明第一被告在2007年9月30日收到原告邮寄的调取证据的申请的第XA 0073 3699 3 22号挂号信。到其2007年11月5日发出决定书的时间长达36天。既然第一被告已经决定驳回原告的申请并有能力将已经做出决定书提前发出或者将开庭日期后移将两者的时间错开。第一被告却将开庭日期与原告收到复议回复的日期设计为同一天。其目的就是要剥夺原告法定的申请复议的权力,使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以便巧取豪夺原告的知识产权。”
  待续…… 

级别:四级士官等级6等级6等级6 积分:980

■丁亥异案(17)
■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08)
  原告吴巍自2007年3月26日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滥用职权强取豪夺知识产权为由,根据法律规定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7次提起行政诉讼。但上述三级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故向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控告和请求监督,2次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解释法律。
  在此期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是不作为,后在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三次起诉后其不具有对本案管辖权的情况下却一反常态,强行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审理、枉法裁决。对此原告吴巍根据法律规定的起诉和上诉形式2007年12月21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公开起诉书、上诉书及相关材料,介绍行政诉讼、专利复审法律程序中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是非对错请法律专家、同行和网友给予点评指正,进而分辩是非,以正视听。但愿此举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教育,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预防滥用职权反对腐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附:第一次行政上诉书(17)  
“   2.第一被告利用掌握的权力通过违法规定原告提供证据的时间强制夺去原告法定的举证权利
     2.1第一被告违法规定原告的提供证据的时间使原告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最高法行政诉讼证据第七条“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明确规定了原告提供证据的时间: ① 在开庭审理前;② 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而第一被告规定的2007年10月10日既不是开庭审理前又不是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因为:
     2.1.1 第一被告在2007年9月20日邮寄的ER736033870CN号特快专递的所有文件中均没有告知原告开庭时间的记载。因此2007年10月10日不是最高法行政诉讼证据第七条所规定的原告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供证据的意义上的时间,而是第一被告自行规定的原告提供证据的时间。
     2.1.2 在2007年9月20日邮寄的ER736033870CN号特快专递的所有文件中均没有告知原告2007年10月10日是其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故2007年10月10日不是最高法行政诉讼证据第七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因为众所周知【交换】是指彼此把自己的东西给对方;互换。显然【交换证据】是指是原、被告双方互换证据。但是随第一被告在2007年9月20日邮寄的ER736033870CN号特快专递的所有文件中却没有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和提交的证据。直到2007年10月18日原告才收到第一被告邮寄的被告的答辩状。此时距第一被告邮寄ER736033870CN号特快专递的时间已近一个月。因此2007年10月10日不是最高法行政诉讼证据第七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
     2.1.3 即便是依据《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的规定,第一被告指定原告提供证据的时间限也应是在2007年10月24日之后。因此,第一被告指定的“原告如有证据,应当于2007年10月10日前向本院提交”没有法律依据,是滥用职权。”

   待续…… 

级别:县主薄等级4 积分:367

楼主写了这么多辛苦了 呵呵 希望经常来坐坐  呵呵

级别:四级士官等级6等级6等级6 积分:1018

■丁亥异案(18)
■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09)
  原告吴巍自2007年3月26日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滥用职权强取豪夺知识产权为由,根据法律规定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7次提起行政诉讼。但上述三级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故向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控告和请求监督,2次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解释法律。
  在此期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是不作为,后在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三次起诉后其不具有对本案管辖权的情况下却一反常态,强行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审理、枉法裁决。对此原告吴巍根据法律规定的起诉和上诉形式2007年12月21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公开起诉书、上诉书及相关材料,介绍行政诉讼、专利复审法律程序中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是非对错请法律专家、同行和网友给予点评指正,进而分辩是非,以正视听。但愿此举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教育,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预防滥用职权反对腐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附:第一次行政上诉书(18)  
“   2.2 第一被告故意拖延时间剥夺原告的举证权利
     2.2.1 证据证明原告收到ER736033870CN号特快专递的时间是2007年9月24日;原告于2007年9月26日用XA 0073 3699 3 22号挂号信邮寄给第一被告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原告所附的信中明确提出请第一被告在2007年10月8日前对原告所提请求事项回函告知。正常的北京~吉林的特快专递邮递时间是2天,第一被告在2007年10月8日前(即第一被告在挂号信收到日至2007年10月7日之间)发出,原告在2007年10月9日就可收到并可于当日邮寄挂号信。第一被告实际收到原告邮寄的XA 0073 3699 3 22号挂号信的日期为2007年9月30日,第一被告2007年9月30日收到请求延期举证的挂号信后,既然不同意原告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就应及时通知原告在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然而在原告2007年10月18日15时收到的第一被告民五庭2007年10月8日通过第EQ840923331CN号普通特快专递邮寄的相关的行政诉讼文书中没有不予准许原告延期提供证据的内容。”

   待续…… 

级别:四级士官等级6等级6等级6 积分:1044

■丁亥异案(19)
■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10)
  原告吴巍自2007年3月26日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滥用职权强取豪夺知识产权为由,根据法律规定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7次提起行政诉讼。但上述三级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故向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控告和请求监督,2次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解释法律。
  在此期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是不作为,后在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三次起诉后其不具有对本案管辖权的情况下却一反常态,强行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审理、枉法裁决。对此原告吴巍根据法律规定的起诉和上诉形式2007年12月21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公开起诉书、上诉书及相关材料,介绍行政诉讼、专利复审法律程序中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是非对错请法律专家、同行和网友给予点评指正,进而分辩是非,以正视听。但愿此举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教育,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预防滥用职权反对腐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附:第一次行政上诉书(19)  
“   2.2.2 第一被告在于2007年9月30日收到原告的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后经过36天至2007年11月5日才邮寄该不予准许原告延期提供证据的通知书。原告2007年11月7日收到该通知书之时,超过第一被告规定的提供证据的的时间2007年10月10日已达28天。故第一被告利用职权通过违法规定原告提供证据的时间强制夺去原告法定的提供证据的权利。
     综上所述,第一被告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法剥夺原告的复议权和提交证据的权利属于最高检渎职侵权的规定(一)中对滥用职权罪所描述的情形和(六)中第6款中“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所描述的情形。其违法做出的通知书、决定书和裁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请人民法院予以公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待续…… 

级别:四级士官等级6等级6等级6 积分:1059

■丁亥异案(20)
■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11)
  原告吴巍自2007年3月26日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滥用职权强取豪夺知识产权为由,根据法律规定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7次提起行政诉讼。但上述三级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故向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控告和请求监督,2次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解释法律。
  在此期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是不作为,后在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三次起诉后其不具有对本案管辖权的情况下却一反常态,强行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审理、枉法裁决。对此原告吴巍根据法律规定的起诉和上诉形式2007年12月21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公开起诉书、上诉书及相关材料,介绍行政诉讼、专利复审法律程序中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是非对错请法律专家、同行和网友给予点评指正,进而分辩是非,以正视听。但愿此举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教育,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预防滥用职权反对腐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附:第一次行政上诉书(20)
  
“    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第二被告已于2007年5月2日妥收原告2007年4月29日邮寄的起诉状,但是其没有依据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2007年6月3日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第二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法定期限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第二被告对原告的起诉管辖权随着原告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起诉,已转移到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案件同样不再具有管辖权。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2条和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对于本案均已不具有管辖权。除非两被告受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才能重新获得本案管辖权对本案进行立案审理,但是至原告发出本上诉状时仍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两被告具有本案的管辖权。”

   待续……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证据(1)- 邮寄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0929号挂号信的查单。



级别:四级士官等级6等级6等级6 积分:1080

■丁亥异案(21)
■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12)
  原告吴巍自2007年3月26日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滥用职权强取豪夺知识产权为由,根据法律规定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7次提起行政诉讼。但上述三级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故向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控告和请求监督,2次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解释法律。
  在此期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是不作为,后在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三次起诉后其不具有对本案管辖权的情况下却一反常态,强行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审理、枉法裁决。对此原告吴巍根据法律规定的起诉和上诉形式2007年12月21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公开起诉书、上诉书及相关材料,介绍行政诉讼、专利复审法律程序中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是非对错请法律专家、同行和网友给予点评指正,进而分辩是非,以正视听。但愿此举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教育,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预防滥用职权反对腐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附:第一次行政上诉书(21)  
“    第二被告相关工作人员不仅在法定期限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作为,还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将原告邮寄给第二被告的行政起诉书转寄给第一被告,第一被告2007年7月30日收到后就以“吴巍:你于2007年4月29日寄往我院的起诉材料,我院立案庭已登记备案……”为由强行审理本案(证据:附件4,5)。因而,第二被告在明知其和第一被告都不具有法律所规定的管辖权的情况下,存在为第一被告提供违法强行立案审理本案的事由和便利的故意。因其明知故犯,知法犯法是滥用职权涉嫌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开庭审理本案之源,涉嫌共谋此案,故将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列为共同被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最高检渎职侵权的规定》(一)滥用职权案中对滥用职权罪所描述的情形。”
   待续…… 
  附图: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退回的邮寄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0929号挂号信的信封。



级别:四级士官等级6等级6等级6 积分:1116

■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13)-丁亥异案(22)

  原告吴巍自2007年3月26日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滥用职权强取豪夺知识产权为由,根据法律规定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7次提起行政诉讼。但上述三级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故向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控告和请求监督,2次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解释法律。
  在此期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是不作为,后在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三次起诉后其不具有对本案管辖权的情况下却一反常态,强行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审理、枉法裁决。对此原告吴巍根据法律规定的起诉和上诉形式2007年12月21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公开起诉书、上诉书及相关材料,介绍行政诉讼、专利复审法律程序中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是非对错请法律专家、同行和网友给予点评指正,进而分辩是非,以正视听。但愿此举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教育,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预防滥用职权反对腐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附:第一次行政上诉书(22)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原告本应当向第一被告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由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成为第二被告,并且对本案已不具有管辖权,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的法理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既然被告在原告提出其不具有管辖权的异议后仍作出撤诉裁定,那么被告就是裁定其具有本案的管辖权,原告对此不服提起上诉。因此根据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原告不用交纳本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但是如果贵院认为本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须要由上诉人向贵院预交,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书面告知原告贵院缴纳诉讼费的银行帐号等相关信息。”

   待续……

级别:四级士官等级6等级6等级6 积分:1148

■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14)-丁亥异案(23)

  原告吴巍自2007年3月26日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滥用职权强取豪夺知识产权为由,根据法律规定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7次提起行政诉讼。但上述三级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故向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控告和请求监督,2次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解释法律。
  在此期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是不作为,后在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三次起诉后其不具有对本案管辖权的情况下却一反常态,强行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审理、枉法裁决。对此原告吴巍根据法律规定的起诉和上诉形式2007年12月21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公开起诉书、上诉书及相关材料,介绍行政诉讼、专利复审法律程序中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是非对错请法律专家、同行和网友给予点评指正,进而分辩是非,以正视听。但愿此举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教育,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预防滥用职权反对腐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附:第一次行政上诉书(23)  
“    综上所述,第一被告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于原告的起诉被告先是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致使原告状告无门。在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第3次起诉后,被告一反常态在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强行审理、捏造理由、伪造证据做出裁定,涉嫌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审理、枉法裁定和涉嫌诈骗知识产权;第二被告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明知没有管辖权却将收到的起诉书转交给第一被告,故意为第一被告提供违法强行立案审理本案的事由和便利。
     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以及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的规定,原告不服被告的裁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即自2007年12月12日起10日内向贵院提起上诉状告两被告。(证据:附件3)
     请求贵院切实落实党的十七大的“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的会议精神,规范司法行为依法立案,并回函告知。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证据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7)一中行初字第1273号》;
     证据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7月30日发文的《退件通知》;
     证据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9月4日发文的《诉讼费交纳通知》;
     证据4:中国工商银行吉A01087040业务委托书;
     证据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2007)一中行初字1273号》;
     证据6: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用第EP738041922CN、ER736039170CN、ER736033870CN、EQ840923331CN、ET547980278CN、EU565731665CN号特快专递给原告邮寄的其他文件及相关证明。
     证据7:原告给被告、贵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常务委员会所邮寄的书信复制件,以及相关的挂号信收据、查单和催查单等。
     (未附证据将于立案后提交。)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
                         上诉人:吴巍
                         200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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