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知识产权诉讼,13次向最高法院起上诉
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45
原告吉林化工学院吴巍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滥用职权强取豪夺知识产权为由,依法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13次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上述三级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故向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控告和请求监督,2次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解释法律。在此期间,第一被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是不作为,后在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三次起诉后其不具有对本案管辖权的情况下却一反常态,强行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审理、枉法裁决。
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告的11次起上诉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的情况下,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的起诉和上诉形式2008年4月23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第9次起诉、第4次上诉。向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第一次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公开起诉书、上诉书及相关材料,介绍行政诉讼、专利复审法律程序中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是非对错请法律专家、同行和网友给予点评指正,进而分辩是非,以正视听。但愿此举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教育,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预防滥用职权反对腐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附:第九次行政诉讼起诉书
原告: 吴巍 性别: 男 年龄: 1978年×××× 民族: 汉族
工作单位: 吉林化工学院 电话: 0432-××××××
住址: 吉林省吉林市×××××× 邮编: 132002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电话: 010-62801799
法定代表人姓名: 田力普 职务: 主任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邮政编码: 100080
案由:
原告吴巍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滥用职权强取豪夺知识产权为由,依法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13次提起了行政诉讼。但其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故向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控告和请求监督,2次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解释法律。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法理第9次向贵院起诉第4次上诉,并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上级王胜俊院长第1次提起行政诉讼。详见第8次行政诉讼起诉书的案由部分。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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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46
原告吉林化工学院吴巍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滥用职权强取豪夺知识产权为由,依法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13次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上述三级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故向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控告和请求监督,2次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解释法律。在此期间,第一被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是不作为,后在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三次起诉后其不具有对本案管辖权的情况下却一反常态,强行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审理、枉法裁决。
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告的11次起上诉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的情况下,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的起诉和上诉形式2008年4月23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第9次起诉、第4次上诉。向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第一次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公开起诉书、上诉书及相关材料,介绍行政诉讼、专利复审法律程序中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是非对错请法律专家、同行和网友给予点评指正,进而分辩是非,以正视听。但愿此举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教育,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预防滥用职权反对腐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附:第四次行政上诉书
原告: 吴巍 性别: 男 年龄:1978年7月1日 民族: 汉族
工作单位: 吉林化工学院 电话: 0432-××××
住址: 吉林省吉林市×××××× 邮编: 132×××
第一被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 010-68639038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职务: 法院院长
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 邮政编码: 100040
第二被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电话: 010-85268124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职务: 法院院长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邮政编码: 100022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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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47
原告吉林化工学院吴巍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滥用职权
强取豪夺知识产权为由,依法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
民法院13次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上述三级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故向最高
人民法检察院控告和请求监督,2次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
解释法律。在此期间,第一被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是不作为,后在原告向最高人民法
院三次起诉后其不具有对本案管辖权的情况下却一反常态,强行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审
理、枉法裁决。
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告的11次起上诉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的情况下,原告根据法律规定
的起诉和上诉形式2008年4月23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第9次起诉、第4次上诉。向最高人民法院王胜
俊院长第一次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公开起诉书、上诉书及相关材料,介绍行政诉讼、专利复审法律程序中的相关的法律
法规,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是非对错请法律专家、同行和网友给予点评指正,
进而分辩是非,以正视听。但愿此举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行政
诉讼法教育,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预防滥用职权反对腐败,
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附:第四次行政上诉书
原告: 吴巍 性别: 男 年龄:1978年7月1日 民族: 汉族
工作单位: 吉林化工学院 电话: 0432-××××
住址: 吉林省吉林市×××××× 邮编: 132×××
第一被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 010-68639038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职务: 法院院长
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 邮政编码: 100040
第二被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电话: 010-85268124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职务: 法院院长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邮政编码: 100022
“案由:
原告吴巍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存在专利复审行政纠纷,”
注: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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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49
原告吉林化工学院吴巍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滥用职权强取豪夺知识产权为由,依法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13次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上述三级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故向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控告和请求监督,2次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解释法律。在此期间,第一被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是不作为,后在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三次起诉后其不具有对本案管辖权的情况下却一反常态,强行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审理、枉法裁决。
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告的11次起上诉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的情况下,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的起诉和上诉形式2008年4月23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第9次起诉、第4次上诉。向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第一次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公开起诉书、上诉书及相关材料,介绍行政诉讼、专利复审法律程序中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是非对错请法律专家、同行和网友给予点评指正,进而分辩是非,以正视听。但愿此举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教育,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预防滥用职权反对腐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附:第四次行政上诉书
原告: 吴巍 性别: 男 年龄:1978年7月1日 民族: 汉族
工作单位: 吉林化工学院 电话: 0432-××××
住址: 吉林省吉林市×××××× 邮编: 132×××
第一被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 010-68639038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职务: 法院院长
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 邮政编码: 100040
第二被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电话: 010-85268124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职务: 法院院长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邮政编码: 100022
“案由:
原告吴巍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存在专利复审行政纠纷,对其做出的《复审决定书(第9598号)》不服,依据《复审决定书(第9598号)》的指示”
注: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审决定书(第9598号)》第6页最后一段“复审请求人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第41条第2款“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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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50
原告吉林化工学院吴巍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滥用职权强取豪夺知识产权为由,依法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13次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上述三级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故向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控告和请求监督,2次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解释法律。在此期间,第一被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是不作为,后在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三次起诉后其不具有对本案管辖权的情况下却一反常态,强行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审理、枉法裁决。
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告的11次起上诉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的情况下,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的起诉和上诉形式2008年4月23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第9次起诉、第4次上诉。向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第一次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公开起诉书、上诉书及相关材料,介绍行政诉讼、专利复审法律程序中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是非对错请法律专家、同行和网友给予点评指正,进而分辩是非,以正视听。但愿此举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教育,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预防滥用职权反对腐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附:第四次行政上诉书
原告: 吴巍 性别: 男 年龄:1978年7月1日 民族: 汉族
工作单位: 吉林化工学院 电话: 0432-××××
住址: 吉林省吉林市×××××× 邮编: 132×××
第一被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 010-68639038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职务: 法院院长
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 邮政编码: 100040
第二被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电话: 010-85268124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职务: 法院院长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邮政编码: 100022
“案由:
原告吴巍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存在专利复审行政纠纷,对其做出的《复审决定书(第9598号)》不服,依据《复审决定书(第9598号)》的指示、《专利法》第41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称:《行政诉讼法》)第2条、”
注: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审决定书(第9598号)》第6页最后一段“复审请求人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第41条第2款“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