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亥异案:25次向最高法起上诉,为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99
原告吴巍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滥用职权强取豪夺知识产权为由,依法相继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25次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上述三级法院不守法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故向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控告和请求监督,2次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解释法律。在此期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是不作为,后在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三次起诉后其不具有对本案管辖权的情况下却一反常态,强行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审理、枉法裁决。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没有取得法院有效判决的情况下,违法公告驳回原告的发明专利申请。
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告的23次起上诉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的情况下,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的起诉和上诉形式2009年3月5日用XA 0348 4808 7 22挂号信向最高人民法院第15次起诉、第10次上诉。
原告公开起诉书、上诉书及相关材料,介绍行政诉讼、专利复审法律程序中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是非对错请法律专家、同行和网友给予点评指正,进而分辩是非,以正视听。但愿此举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为普及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教育,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预防滥用职权反对腐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原告吴巍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滥用职权强取豪夺知识产权为由,依法相继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25次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上述三级法院不守法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故向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控告和请求监督,2次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解释法律。在此期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是不作为,后在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三次起诉后其不具有对本案管辖权的情况下却一反常态,强行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审理、枉法裁决。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没有取得法院有效判决的情况下,违法公告驳回原告的发明专利申请。
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告的23次起上诉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的情况下,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的起诉和上诉形式2009年3月5日用XA 0348 4808 7 22挂号信向最高人民法院第15次起诉、第10次上诉。
原告公开起诉书、上诉书及相关材料,介绍行政诉讼、专利复审法律程序中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是非对错请法律专家、同行和网友给予点评指正,进而分辩是非,以正视听。但愿此举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为普及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教育,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预防滥用职权反对腐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附:第15次行政诉讼起诉书
原告:吴巍 性别:男 年龄:1978年7月1日 民族:汉族
工作单位: 吉林化工学院 电话:*******
住址:********** 邮编:132002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电话:010-62801799
法定代表人姓名: 田力普 职务:主任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邮政编码:100080
待续......
原告:吴巍 性别:男 年龄:1978年7月1日 民族:汉族
工作单位: 吉林化工学院 电话:*******
住址:********** 邮编:132002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电话:010-62801799
法定代表人姓名: 田力普 职务:主任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邮政编码:100080
待续......
说明:2009年4月23日距原告2007年6月3日第一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已经69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