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邓小平逐渐成为中共实际的最高领导人。在他的倡导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开始对四人帮和林彪等两个集团在法律上进行审判和定罪。
1981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特别法庭,对江青等人进行公开审判,认定他们均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成员,并判处了相应的刑罚。刑罚:
江青和张春桥被判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洪文被判无期徒刑。
姚文元被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其他:陈伯达、毛远新、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和江腾蛟,被判有期徒刑十六至十八年。
在法庭上江青是唯一为自己辩护的四人帮成员,她的辩护理由是她不过是在执行毛泽东的命令,而且她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保卫毛泽东。
1981年6月27日,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将“文革”定性为“由领导者(毛泽东)错误发动,被江青(四人帮)和林彪两个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