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爱心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和爱心网友们的倡议,结合自身实际,设立中华爱心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组织,并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中华爱心联盟的全体成员。
第二条 联盟全称:中华爱心联盟
第三条 联盟所属:中华爱心联盟属于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华爱心联盟成员集体所有,联盟自成立之日,向中华慈善总会申请加入。
第四条 联盟的标志:
第五条 联盟的性质:
本联盟是志愿从事社会公益、爱心事业的各界人士组成的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爱心组织,奉行“送人玫瑰,手有余香”的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社会公益、爱心事业的民间群众互助性慈善组织。
第六条 联盟的目的和宗旨:
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有组织的对白血病儿童的救助和社会中的弱势人群提供援助和救济。以弘扬爱心为宗旨, 奉行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积德行善的传统美德,依托中华网这个网络平台,缔造一个互助互爱的和谐中华为目的;积极组织献爱心活动。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通过为社会提供爱心服务和援助,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通过开展各种有益于社会的爱心活动,帮助社会上的白血病儿童和弱势群体,联盟的所有活动不含任何的商业目的和因素,亦不要求得到任何名利和回报,为中华民族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在奉献爱心的同时,净化和升华自己的心灵,带动更多的人奉献爱心。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盟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 遵守本联盟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积极参与本联盟的活动,
(四)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团体,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1、有独立稳定的合法组织机构,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积极热心开展慈善公益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及公司。
2、其他与本联盟的业务范围有关,依法登记的慈善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1、自愿加入并热心积极参与本联盟的活动;
2、尽自己能力所及愿为爱心事业做无私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本单位或本人提出加入联盟申请;
(二) 经联盟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 由联盟委员会在中华爱心联盟论坛中公布会员名单并发放会员证和加入QQ群。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自愿加入或者退出联盟(会员在履行退会自由的权力时,应提前申明并书面通知本联盟,交回会员证)。
2、有建议权、投票表决权、被选举权
3、有权监督和检查联盟的各项工作以及揭露虚假的救助信息。
4、有权参加联盟组织开展的爱心救助活动。
5、有权对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有权以文字、图片、影象、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爱心援助事业,介绍爱心援助情况,弘扬爱心,广泛沟通团结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共同促进爱心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
2、齐心协力维护中华爱心联盟荣誉和利益及形象;
3、不谋私利,以奉献精神并力所能及地为联盟奉献爱心;
4、接受联盟的工作和任务,积极主动参加中华爱心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5、自觉承担义工,放弃有偿服务;
6.团结互助,不允许制造纷争和分裂;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联盟的最高组织机构是中华爱心联盟委员会(以下简称联盟委员会)。联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与若干委员和候补委员构成。
第十三条 联盟委员会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包括候补委员)
第十四条 联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与若干委员和候补委员构成,联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及候补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联盟委员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联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的产生:
联盟委员在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由会员推荐产生。第一界联盟主任由联盟筹备委员会委员(委员由筹备委员会主任提名和大家推荐)选举产生第一界联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每届委员会投票,票数不低于三分之二则通过。
第十六条 联盟委员会对联盟的会员负责,其职责是:
1、维护联盟荣誉,弘扬联盟宗旨。
2、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公约和管理办法。
3、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对求助者决定是否进行援助或继续援助。
4、对援助者所援财物及其他援助资源进行管理、配置。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人事安排,督导各部门、委员的工作;
6、批准和废除对外签定的合作协议;
7、决定本联盟爱心天使、名誉主任的授予和顾问的聘任;
8、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讨论决定联盟人事任免。
9、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10、向社会各界和会员公布、报告、总结工作和财务状况;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联盟委员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现场或网络上召开);
第十八条 本联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在本联盟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积极参与联盟的献爱心活动 。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 社会爱心人士或爱心企业、团体、会员的捐赠;
(二) 政府资助 ;
(三) 利息 ;
(四) 其他合法收入 。
第二十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联盟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爱心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可用于对救助的求证经费、编辑印发宣传资料费用和义卖活动等合理支出的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会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1、每月在中华爱心联盟网站上公布一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和全体会员的监督。
2、重大开支须报请联盟委员会审批。
3、联盟的捐助账号由联盟委员会商定和公布,统一受理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管理人员、委员和会员均为爱心奉献,不享有任何工资报酬。
第五章 纪律
第二十三条 冒用联盟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联盟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联盟管理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由不可抗原因需要终止,由委员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第二十八条 联盟内所余财产,经委员会商议决定后定向捐给国内用于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本联盟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当中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中华爱心联盟
2007-7-20
| 中华网通行证 |
中华爱心联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华爱心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联盟管理人员、委员和会员的 行为,保障各会员的合法权益和爱心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爱心联盟章程》、《中华爱心联盟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联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盟的管理人员、委员和会员均适用于本联盟管理办法。
第二章 机构和人事的管理
第三条 联盟的最高管理机构是联盟委员会,联盟委员会主持和开展联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的职责是:
1、维护联盟荣誉,弘扬联盟宗旨;
2、制定修改和完善联盟章程、公约和管理办法。
3、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讨论决定联盟人事任免。
4、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对救助者决定是否进行援助或继续援助。
5、对援助者所援财物及其他援助资源进行管理、配置。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人事安排,督导各部门、委员的工作;
7、批准和废除对外签定的合作协议;
8、决定本联盟爱心天使、名誉主任的授予和顾问的聘任;
9、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10、向社会各界和会员公布、报告、总结工作和财务状况;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联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与若干委员和候补委员构成,负责对联盟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事务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 联盟主任的职责:
1、维护联盟荣誉,宣扬联盟宗旨。
2、负责联盟全面工作。
3、召集和主持联盟委员会 。
4、检查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5、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6、按照联盟章程、公约和管理办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联盟副主任的的职责:
1、维护联盟荣誉,宣扬联盟宗旨
2、协助联盟主任主持联盟委员会。
3、组织协调联盟内具体工作和事务。
4、分管联盟部分机构和区域机构。
5、按照联盟章程、公约和管理办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联盟秘书长的职责:
1、主持日常工作,组织起草联盟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 。
2、受理各部门提案和提议,解答联盟成员提问,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3、协调各区域机构、代表结构开展工作。
4、考核和考察各办事机构、区域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联盟委员会讨论决定 。
5、负责组织、召集联盟委员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并传达会议决定。
6、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
7 、按照联盟章程、公约和管理办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经费和财务的管理
第八条 本联盟如有赞助经费必须用于本联盟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爱心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可用于求证经费、编辑印发宣传资料费用和义卖活动等合理支出的经费。
第九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会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1、每月在中华爱心联盟网站上公布一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和全体会员的监督。
2、重大开支须报请联盟委员会审批。
3、联盟的捐助账号由联盟委员会商定和公布,统一受理和管理。
第十条 本联盟管理人员、委员和会员均为爱心奉献,不享有任何工资报酬。
第四章 纪律管理
第十一条 冒用联盟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联盟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联盟管理人员和成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从事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活动的管理
第十三条 联盟的各项活动各会员和社会爱心人士都可向联盟委员会提供方案和建议,联盟委员经过会议讨论后通过,并负责整个活动的指挥、策划、宣传和收支情况统计、公布等。
第十四条 联盟的各项活动各管理人员、委员和会员都应统一着装(联盟服装、联盟胸牌、联盟帽)。
第六章 表彰和奖励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为联盟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爱心人士和会员,联盟委员会将给予公开的表彰和适当的奖励(赠送纪念品等),表彰和奖励将尊重其本人的意愿是否在QQ群和论坛上公开、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其余未尽管理事宜将依据联盟的章程、联盟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中华网爱心联盟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中华网爱心联盟
2007-7-20
中华爱心联盟公约
为了促进爱心联盟事业的健康发展,本着团结、互助、友爱、真诚的宗旨;也为了营造爱心联盟成员之间的欢快氛围,创造一个良好的沟通平台,特制定中华爱心联盟公约。
1.中华爱心联盟各管理人员、委员和会员应本着团结协作、平等协商、加强交流、共谋发展的精神遵守联盟的公约,承担和完成联盟委托的任务,积极参与本联盟开展的需要付出而没有任何利益回报的爱心活动。
2.本联盟为自发的公益组织,本着自愿加入统一管理的原则,成员有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并服从联盟的管理。
3.任何成员不可以在中华爱心联盟内发布或传送任何诽谤、侮辱、不雅的内容,包括脏话和色情文字及图片,不可以蓄意骚扰其他成员。
4.不准在联盟里传播广告或者刷屏,参加联盟不准以营利为目的,不准在联盟的QQ群里发乱码、令QQ掉线或者令电脑死机的病毒代码。因QQ中毒或非个人主观意愿而由病毒程序自动引起的,不作追究。
5.不准冒用他人名字,不准在联盟传播敏感的政治话题。
6.不准恶意攻击联盟、管理者和其他任何成员。
7.不准申请或使用重复或接近重复的名字,群内名字建议与论坛相符。
8.任何成员有向联盟管理者投诉的义务与责任,对违反者一经核实,作出警告,限期改正,仍不服从管理者的,除名处理。
9.对管理者有任何异议可向联盟秘书长提出,不允许在联盟内公开指责,联盟委员会拥有对本公约绝对的解释权及更改权。
10.中华爱心联盟是一个自发的非专业组织,不可能完全监视和控制所有会员们在本联盟内外的一切活动。因此你必须同意,并要对你的个人行为负有法律上的责任。如你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言行,中华爱心联盟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责任,并保留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权利。
11.任何联盟成员不得以中华爱心联盟的名义私自承诺求助者相应帮助,或私自承诺未经核查并确认的求助信息.
13.举办活动时各成员需自觉维护本联盟的公益形象。
14.本公约最终解释权归中华爱心联盟委员会,只有经中华爱心联盟委员会会议表决决定后方可有效。
15.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爱心联盟
2007-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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